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专利授权公告后,任何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时,向专利行政机关申请启动的救济程序,是现代世界各国专利法中纠正错误授权的重要程序,也是保障专利权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不断与时俱进,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时俱进 建设强国
在改革开放之初,198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中就有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安排。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当时刚刚引进知识产权制度,社会各界普遍知识产权意识不高,对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更是陌生。为了让大家有一个逐步熟悉的过程,在专利法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之前还增设了异议环节,即自公告授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异议。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缩短专利权前的等待时间成了新的诉求。为此,1992年第一次专利法修改时,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规定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实践是检验法律制度的重要场景。由于专利权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在功能设置上存在重叠,两者都是为了纠正专利行政部门不当授权而设置的,将其统一纳入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不仅可以实现撤销程序的全部功能,而且可以简化授权后的程序。因此,在2000年第二次专利法修改时,又取消了专利权的撤销程序,将其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合并,并沿用至今。从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出,通过将专利权异议程序调整为撤销程序,再到将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合并,以此来避免程序的重叠和交织,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不断优化,有效地保障了高质量的专利授权。
成绩斐然 挑战巨大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一种专门化的行政审查程序,目的并非仅是平息涉案双方当事人间争议,还包括向社会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权利稳定、范围清晰的专利权。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还是具有公益属性的行政确权程序,旨在避免存在明显缺陷的专利权继续存续,纠正不当的专利授权行为。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对于重新界定专利权边界、提供更稳定的专利权也有重要作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审查更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复合型的工作,需要具有法律和理工科双重学科背景的高素质审查员队伍的可靠保障。因此,科学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安排对保障专利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进行改革的声音也时有听到。事实上,在专利的审查、授权和无效宣告方面,我国从一开始主要借鉴了德国早期的经验。德国早期的专利局既承担了专利审查的职责,又承担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职责。1961年德国依据宪法的规定,将“专利抗告与无效宣告委员会”从专利局分离出来,改成“专利法院”,统一对专利局审查决定进行复审,也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与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德国普通法院分轨运行。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了既有国际标准,也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方案。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只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而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各级法院不能宣告专利权无效。由专利行政部门集中统一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保障审理标准的统一,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专业、高效的优势,深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工作运行平稳,审查质效稳中有升,审查周期有效压减,成绩有目共睹。由此可见,目前改革现有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安排似乎并不紧迫。
但是,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浪潮汹涌而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时代到来,企业或个人越来越重视专利权保护、布局、维权、确权,且更多的会将专利权作为抢占市场先机的武器。容易理解,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专利权诉讼频发,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也面临了诸多新的挑战。比如,在企业冲刺科创板过程中,专利权纠纷已经成为IPO上市的“绊脚石”。企业一旦被诉专利侵权了,就会提起对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竞争对手科创板IPO了,企业也会提起对方核心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专利权无效宣告也演变成为了一种竞争手段,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数量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