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治区林业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自2022年开征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决定将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认定面积以最新年度广西林草湿“一张图”成果、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基底测算。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绿化草地。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
(二)草原海拔在800米(含)至1200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海拔在1200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3倍缴纳。
(三)草原地块落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
(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三、相关规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单位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