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抚养费给付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抚养费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通常分为定期给付与一次性给付两种方式。定期给付通常是指抚养费按月给付。一次性给付,则是指将定期应付的抚养数额乘以子女抚养到一定年龄的期间,计算抚养费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依据本条规定,父母有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原则上应当采取定期给付的方式,只有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可能存在诸多风险:首先,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不足以涵盖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全部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年满18周岁与独立生活并不完全统一,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通常计算至子女18周岁,随着社会物质文化事业的发展、子女受教育层次的提高,或因就业、物价上涨等正当理由,子女年满18周岁后,并不一定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难以预测子女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从最大程度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看,可能不够合理。其次,不恰当地使用一次性给付,可能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大量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如果判决一方一次性给付抚育费,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容易视子女为私有财产,限制、甚至拒绝对方探视和教育子女,这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还极大程度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再次,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容易引起新的纠纷。如子女在成年前死亡的、子女年幼未能使用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挥霍抚养费可能的,极易引发双方新的矛盾纠纷。最后,当事人主张采取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可能存在以给付抚养费规避法律的情形,成为违法犯罪的手段。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审慎采取一次性给付抚养的方式。
二、定期给付抚养费的考虑因素
确定采取定期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对以下几点作出重点考虑:
第一,关于单期给付抚养费的数额问题。首先,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父母单期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应尽量满足子女在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实际需要。其次,应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实践中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最后,确定单期抚养费的给付数额,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
第二,关于定期给付抚养费期间问题。我们认为,以固定期间为标准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期间的长短可依父母的收入方式确定。对于有工资收入的,通常应当按月给付,但在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者年度支付。不影响子女的生活,采取任何一种方法均可。但无论何种方法,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注明具体抚养费的期限问题。通常而言,无论是以月、季度还是年为期间定期给付抚养费的,均应给付至子女成年,即满18周岁时为止。但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能够独立生活,父母仍自愿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法律亦不禁止。
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定抚养人是否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需要考虑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的可能性是指抚养人能否具有一次性支付的负担能力。否则,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将失去裁判的意义,且如因此造成抚养人生活困窘,将产生新的权利失衡,亦不符合司法公正的本意。所谓的必要性,是指定期给付抚养费将不利于保障子女受抚养权利的。因支付抚养费并非纯粹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且还是被抚养人和抚养义务人之间亲情纽带的体现,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非履行抚养义务的最佳方式。但在有证据或事实表明,抚养人存在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或者可能有无法按时支付抚养费的风险,法院有必要对当事人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予以考虑。例如,在父母或者子女为出国、出境人员的情况下,为避免定期给付抚养费在履行上的不便,应当判令由给付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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