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长宁区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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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打标签,法律法规怎能随意注解?|典型案例

长宁区消保委  · 公众号  ·  · 2025-01-16 15:18

正文

近日陈先生向长宁区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航空公司在线商城购买了护眼仪,拆封后觉得不合适故向该商城发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被商城告知 由于包装已经拆封无法支持无理由退货。 陈先生不接受该解释故发起投诉。


长宁区消保委收到投诉后立即联系陈先生了解情况,同时登录了该航空公司在线商城查看相关商品的页面描述。在立即购买按钮下的商城保障一栏标明了该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后面有个 括号内写着拆封后不支持 。区消保委查询了商城中其他品类商品,除了非实体商品外所有商品均不支持拆封后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当保证商品完好,这几乎已成为消费者网购的一个共识了,但 为何经营者又要扩大商品完好这一概念的定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我们非常清晰的看到条文中写的是商品完好并未包括外包装,其实商家的想法也很容易想到无非是认为外包装也属于商品的一部分,希望玩个文字游戏从而钻法律的漏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该问题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此该商城的做法已被证明是完全不合法的,法律存在严肃性,其每一个文字都应当被正确理解,不应随意歪曲朝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解释。 最终商城同意陈先生的退货诉求,成功退款。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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