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将于5月19日起实施,其中对于国际旅费等都有明确的报销标准,违规的不给报销,还得依据相应规定严肃处理并追责。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各单位应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经同级外事部门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外事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或没有经费预算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各单位组派出国团组要严控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出国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这些规定标准内,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同时,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
对出国人员违反该办法规定,有五种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稿件来源:新晚报
记者:董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