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线索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张军审计A公司的销售收入时,发现A公司与子公司合作开发的光华家园3#、12#楼已开发完毕,且已通过建筑工程核验,A公司就上述楼盘的部分房屋已与购买业主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且收到部分售房款计人民币10000万元,但尚未办理完毕业主入住手续。A公司的账务处理已确认销售收入10000万元。A公司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予以披露。为此,注册会计师张军检查了相应的销售合同、收款凭证及其会计处理,认为不能获取其他充分的证据确定该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因此,销售收入不能确认,提请A公司做相应的调整分录。
在A公司拒绝接受调整建议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为“如贵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六所述,截止2014年12月31日,贵公司与子公司——W公司合作开发的光华家园3#、12#楼已开发完毕,且已通过建筑工程核验,贵公司已就上述楼盘的部分房屋与购买业主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且收到部分售房款计人民币10000万元,但尚未办理业主人住手续,我们未能获取其他充分的证据确定该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与该事项有关的利润为人民币4000万元。”
案例二:2015年4月13日,深圳某事务所对深圳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解释说明段为“我们注意到:如附注五所述,截止2014年12月31日,贵公司开发的‘长丰苑’A、B、C三栋楼已开发完毕,并获得工程竣工验收核验证书,贵公司就上述楼盘的部分房屋与购房者签订了销售合同,涉及的购房款16000万元已收到,业主入住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贵公司已按附注二所列收入确认原则计入本年度营业收入。”
案例三:注册会计师李文对×公司2014年度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发现本年度的销售收入比上年明显减少,对照在前期调查了解到×公司本年度生产销售情况是历史上最好的实际情况,李文感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于是,抽查了9月份、12月份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其原始凭证中有销货发票的记账联,而记账凭证中反映的是“应付账款”,共计120万元。李文针对这种情况,询问了有关的当事人,并向应付账款的对方企业函证,结果发现A公司是将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反映在“应付账款”中,作为其他企业的暂存款处理。
李文对此业务的审计处理为:
1.扩大抽查原始凭证的比例,检查其他月份是否存在将正常销售收入反映在“应付账款”中的事项。
2.提请被审计单位作相应的会计调整,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的数额。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调整,则把查证金额与重要性水平相比,选择相应的审计报告的类型。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了被审计单位与其子公司合作开发的商品房,由于“尚未办理完业主入住手续”即已确认为当期的营业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确实转移”,未能取得足够的证据,因而表示了保留意见。
案例二中,注册会计师依据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摘要——报表附注二收入确认原则:销售开发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约定的开发产品移交条件已经达到、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取或取得了收款的凭证,该项销售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的,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在合同约定的开发产品移交条件已经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解释段说明中强调提示了所确认的开发产品的营业收入“业主入住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来源:北京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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