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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2024年CLSCI来源期刊社会法学发文观察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5-02-02 16:31

正文

LLL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 | 2024年CLSCI来源期刊社会法学发文观察

注:本文为征求意见稿,如有遗漏,请留言补充或致信。最后统计结果将由中国法学会法学创新网联合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全年盘点的PDF文档将完整公布,并邮寄至各主要法学院校。

除《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清华法学》《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杂志》China Legal Science《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法律评论》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发了社会法学论文。本年度社会法学论文总计38篇。


(一)年度高产单位

因本学科领域发文总数较少,为便于阅读,仅展现本学科领域发文总量在前6位(2篇及以上)的单位(详见下表)。


(二)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增毅(3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娄宇(3篇),中南大学副教授谢冰清(2篇)。

需要说明的是,谢冰清在《法学家》发表《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以法释〔2023〕13号第20条为中心》一文,归入民法学领域,未计入上表统计数量。谢冰清本年度发文总数为3篇。


(三)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社会政策立法解决时代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立法引领社会法学研究
社会法学本年度发文38篇,27本CLSCI期刊发文共2415篇,社会法学CLSCI发文占全年发文总量的1.57%,在15个法学二级学科中,社会法学排名最后一位。社会法学2023年度CLSCI期刊发文26篇,占全年发文总量的1.39%。与上一年度相比,整体上2024年社会法学发文数量和学科发文占比均有小幅提升,稳中有进。三大刊发文情况与上一年度持平,均为4篇,占三大刊总发文总量的2.44%,社会法学科三大刊发文量在社会法学科CLSCI总发文占比10.53%,相较三大刊以外的CLSCI的发文占比,社会法学科在三大刊中的表现这几年平稳喜人。其中,《中国社会科学》年度发文总量18篇,社会法学发文2篇,分别为谢增毅研究员于第10期发表《数字时代劳动关系概念及认定规范的中国表达》,余少祥研究员于第11期发表《论社会法的本质属性》。《中国法学》年度发文总量74篇,社会法学发文1篇,占比1.35%,为娄宇教授于第5期发表《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法学研究》2024年度发文总量72篇,社会法学发文1篇,占比1.39%,为李德建副教授于第1期发表《中国民间公益法人制度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高产单位方面,高产单位的数量较2023年持平,同为6家,但高产单位的发文总量19篇,较2023年度13篇增加6篇,高产单位发文量占学科发文比为同样持平同为50%。在具体高产单位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于近两年保持高产,分别为2024年度和2023年度高产单位第一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谢增毅研究员领衔下继续保持高产,本年度共发文6篇,再度创下近5年社会法学高产单位发文最高记录。从发文单位的地区分布来看,北京的科研院所和高校依旧如近几年一样占据高产单位的半壁江山。
高产学者方面,本年度谢增毅研究员与娄宇教授发表3篇,谢冰清副教授发表2篇。谢增毅研究员作为我国社会法学的领军学者,近年来持续深耕数字时代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变革议题,已成为数字劳动研究的代表性学者。本年度谢增毅研究员的研究涵盖社会法的概念界定、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平台用工规制反思等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领域。在《中国社会科学》第11期发表宏文《数字时代劳动关系概念及认定规范的中国表达》,构建了数字时代劳动关系概念及其认定的规则体系;在《中外法学》第2期发表宏文《我国平台用工规制路径的反思与改进》,对当前我国平台用工规制中有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所引发的“第三类主体”的理论和实务困境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改进的观点和建议;在《比较法研究》第6期发表宏文《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在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引领下,阐述了涵盖调整对象范围、调整方式手段、调整功能目的等要素的中国社会法的概念界定。另外,谢增毅研究员本年度除了3篇CLSCI论文以外,还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与《学术月刊》分别发表《职场算法规制的路径与统合》与《数字化对劳动法的主要挑战及其系统回应》两篇数字劳动大作。娄宇教授作为我国社会法学的中坚力量和中德比较社会法的代表学者,长期将德国域外经验引进中国,近五年来持续关注我国新就业形态中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成果斐然。本年度娄宇教授结合实务挂职经验,理论与实践结合文风显著,集中对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问题症结即“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理论实践争议,在进化论、本体论、运行论三个层面发表了“不完全劳动关系三部曲”。在《中国法学》第5期发表宏文《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构建了“行业类型化从属性权重顺位定性审查模式”的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教义学体系,从本体论为不完全劳动关系确定了基本标准;在《中外法学》第3期发表宏文《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及纾解——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出发》,从运行论角度,以“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入手,结合保险法的一般原理设计职业伤害保险的结构性制度;在《政治与法律》第8期发表宏文《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反思——兼论“不完全劳动关系”》,从进化论角度,指出劳动关系从属性为“不完全劳动关系”提供了充分且必要的理论支撑。另外,娄宇教授本年度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立项,为目前仅有的个位数的社会法学科国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再添浓墨重彩的一笔。谢冰清副教授作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学的杰出学者,长年深耕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论与制度研究,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机制研究的代表学者,近五年已发表七篇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机制的论文,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构建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本年度谢冰清副教授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3期发表《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限度》,以禁止保护不足和禁止过度保护为原则,合理限定制度的强制保障边界;在《环球法律评论》第1期发表《我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及其规则构造》,指出长护险保障范围的规范构造涉及权利主体、保险标的、给付内容与保障程度等核心内容。本年度谢冰清副教授还有两篇学报类核心期刊同样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主题的论文见刊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青年学人方面,本年度社会法学的讲师、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博士生的发文表现为近三年最为出色,共有7位作者各发表1篇、共7篇,占社会法学发文总量的18.42%,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王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程凌、周圆,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傅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讲师张夏子,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董祥宇,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解彩霞等。发文内容涵盖特殊群体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慈善法等社会法领域各部门法。实务人员方面,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在《民主与法制》第8期发表《全面贯彻落实新慈善法 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一文。
总体来看,本年度社会法CLSCI发文呈现社会问题立法的显著特征。本年度中央关于社会问题立法的指导文件充分引领了社会法发文的走向,又或是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法学者长期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契合了中央对社会问题立法的关注。本年度在应对社会老龄少子化、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高质量充分就业、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长期护理保险等方面高度契合,积极回应。本年度中央关于社会立法的指导文件是近年来最为重磅和密集的。比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作了重要部署,提出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具体要求。凸显了社会法的重要地位以及构建中国自主社会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再如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又如2024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还如2024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又如最高法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等等。前述这些中央层面文件的指导精神为本年度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社会法学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和宝贵的发展契机。
虽然部分论文横跨社会法下各不同部门法的内容,但为展现社会法基础理论和社会法领域各部门法的研究情况,本部分仍以社会法各分支部分进行阐述,部分横跨社会法各不同部门法的论文以内容更多侧重划归到具体分支。
1.社会法基础理论
在社会法基础理论方面,涉及社会法概念界定、社会法本质属性等内容。如谢增毅研究员发表《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一文,指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关系,需要国家介入或提供物质帮助,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主要目的的法律部门。余少祥研究员发表《论社会法的本质属性》一文,指出体现社会法本质的基本范畴是社会保护、社会保障和社会促进,认为社会法是弥补私法不足的法律体系,调整的是表面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它主要通过基准法机制发挥作用,以保障民生安全,增进民生福祉。
2.劳动法学
在劳动法学方面,发文数量依旧占据整体社会法学发文数量的主要部分。具体而言,第一,在劳动法基础理论方面,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劳动法学的研究范式、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法典编纂理念、数字时代劳动法的挑战与革新等内容。如谢增毅研究员发表《数字时代劳动关系概念及认定规范的中国表达》一文,指出劳动关系概念及其认定的规则体系建构应充分考虑数字时代的特点,规范表达应包含立法和行政意见或司法解释等不同层面的多种形式,在规则的确定性、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董保华教授发表《劳动法学的范式转换与体系定位——兼论法教义学的可为与不可为》一文,指出劳动法学研究中出现了通过重述来融入法教义学的主张,认为这种范式转换是以法教义学的名义来抽离社会法研究中的社会性,这种隔绝其他学科影响的极端思维实不可取。娄宇教授发表《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反思——兼论“不完全劳动关系”》一文,指出我国劳动法学界在全面接受了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之后,正在有意识地构建中国自主的劳动法知识体系。法律实践的层面上,已经确定了“从属性+要素”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并开始反哺劳动法教义学体系的构建。田思路教授发表《“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合同性质与从业者的相对性保护——以法律适用的“二分法”及“三分法”为分析视角》一文,指出国际劳工组织(ILO)从“契约劳动”到“雇佣关系的范围”的立法实践表明,在民法与劳动法之间构建第三类法律关系的“三分法”难以成立。“不完全劳动关系”不能也无法适用“三分法”调整,有必要在发展“二分法”的基础上,将这一关系作为特殊的民事承揽、委托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劳动法的宗旨、目的,重视从属性要素的综合构成,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对“不完全劳动关系”从业者提供相对性的法政策保护。张琳琳副教授发表《以系统观念推进劳动法典编纂》一文,指出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也能够为劳动法典提供基础性的编纂思路,即以整体性把握法典的总体架构,以结构性布局法典的篇章体例,以层次性确保法典的效力等级,以开放性保持法典的伸缩之力。解彩霞讲师发表《元宇宙数字劳动范式、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框架》一文,指出元宇宙虚拟空间通过理论逻辑、技术逻辑、实践逻辑的路径对劳动范式进行了新的变革。需构建与元宇宙规制框架、虚拟工作场景等适配性的法律矩阵,平抑元宇宙劳动者的法律风险,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提供规范支持。周圆博士后发表《数字时代算法用工管理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应对》一文,指出数字时代劳动法面临的挑战根源在于传统劳动法所依据的事实前提与核心假设在数字时代受到挑战,即劳动过程的事实由工厂制垂直管理为主向数字化组织的水平协调发散,劳动者不是商品、从属性的基本地位与雇佣威胁人性的核心假设受到冲击。认为革新传统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调整模式是支撑数字时代劳动法焕发生机的关键,具体是劳动法的调整功能由倾斜保护转向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范围由从属性劳动关系转向五维度工作关系,调整方式由根据劳动权利有无的一体调整转向依照劳动权益位阶的分类调整。
第二,在劳动就业法方面,涉及就业保护与高质量就业政策等内容。如钱叶芳教授发表《我国就业保护立法评析与改进——以高质量就业政策目标为分析背景》一文,指出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一直盛行“就业保护过度说”,主要依据的是一些国外就业保护立法严格度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结论,未能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我国就业保护立法严格度的变量。研究这些影响变量可正确定位我国的就业保护水平,从而构筑以就业保护立法为核心的高质量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具体包括明确劳动者享有免于失业的权利、拓展就业保护规则的渊源、鼓励研究完整的就业质量评价标准、将解雇保护制度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绑、回归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私法诚信等内容。
第三,在劳动关系协调法方面,涉及平台用工规制反思、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高管分层分类调整、劳动兼职自由等内容。如谢增毅研究员发表《我国平台用工规制路径的反思与改进》一文,指出当前我国不必在劳动法中引入“第三类主体”,也不必在立法上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而应通过排除法,为大部分平台工人提供基本劳动权利保护,在此基础上,将符合“雇员”定义的平台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娄宇教授发表《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一文中,指出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可以归纳为“行业类型化从属性权重顺位定性审查模式”。在“从属性+要素式”的认定思路下,发掘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在不同行业的表现形式:以用工事实为准,排除合意的影响,在考量三类从属性时遵循各行业通用的核心判断要素以及适用于本行业的个性化要素。闫冬教授发表《劳动法适用新就业形态多阶证成之反思》一文,指出为了更恰当地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应减少劳动保护规则适用的论证层次,将劳动法具体制度的法益特点与新就业形态在具体场景下的从属性特征进行直接呼应,通过单阶证成解决具体制度对具体场景的适用妥当性问题。郑文睿研究员发表《被遮蔽的从属性:“互联网+劳动关系”的关键内核及其协调策略——以外卖骑手作为观察对象》一文,指出亟待揭开互联网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的“隐蔽从属性”并适用劳动法调整。确认互联网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法进行一个相当程度甚至颠覆性的改造和重塑。同时,辅之严禁“最严算法”、适用“算法取中”、实现“算法透明”、发挥“算法伦理”,以充分塑造“新”的劳动秩序。范围教授发表《分类与分层:公司高管法律身份的体系性定位》一文,指出在法律适用中,应根据高管的不同身份、不同来源、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在立法上,根据从属性标准定性分类,高管之经理代表公司利益、享有更高的自主性,属于受托人;经理之外的其他高管人员的职权受限、从属性程度更高,属于劳动者。劳动法应根据岗位职责、岗位名称、收入水平相结合的标准,明确最长工时、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雇保护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的豁免;公司法应该完善高管辞职和解聘、离职补偿以及职务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则。战东升教授发表《劳动者兼职自由的保护与合理限制》一文,指出在兼职自由模式下,如果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则应将其纳入非典型劳动关系予以保护,并对兼职劳动的工作时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劳动者保护性规则进行重构,以达到更好保障劳动者兼职权益之目的。同时,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基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有必要对劳动者兼职的事由、程序、责任进行合理限制。
第四,在劳动基准法方面,涉及劳动者脱离自动化决定权、休假正当事由等内容。如田野教授发表《论劳动者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一文,指出脱离自动化决策权对算法失准进行事后补救,矫正算法权力的失衡,捍卫劳动者作为人的主体尊严,是劳动者对抗算法暴政的工具。对“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认定,应持宽严适度的立场,只有在用人单位的干预是实质性干预的情况下,才能推翻这一要件的成立。拟脱离的自动化决策必须对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对“重大影响”应主要采用客观标准,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加以判断。就业机会丧失、职位降低、薪酬减少、负面评级、惩戒和算法歧视等情形可被认定为“重大影响”。程凌博士后发表《劳动者休假正当事由的判断标准与规范路径》一文,指出休假的本质是具备正当事由的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休假正当事由判断的理论基础是劳动给付是否可期待。整体而言,休假正当事由判断的一般规则涉及权利义务的位阶划分、比例原则与个案的利益衡量。
3.社会保障法学
在社会保障法学方面,第一,在社会保险法方面,涉及退休与养老金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险法责任形式、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数字时代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等内容。如冯彦君教授、顾男飞博士生发表《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的法治回应》一文,指出除在宏观层面贯彻自愿、弹性等退休原则以推动法定退休制度的整体改革,也需在微观的社会法制度层面综合施策,构建回应人口结构变化的中国特色延迟退休制度。应落实平等原则,针对不同性别与岗位的劳动者设置相同退休年龄,并通过劳动法层面的分类推进和社会保险法的激励强化,推进改革的平稳落地。推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协同共治。劳动法应按照分类推进原则促进男女同龄退休。社会保险法应以激励为导向提升养老保险待遇。王显勇教授发表《因应人口老龄化社会的退休制度:从双阶强制结构迈向双向选择结构》一文,指出退休养老金制度的理论框架是双阶强制理论,退休与养老金保障捆绑联动,退休方式是强制退休,养老金采用退休养老金。伴随着二十世纪后半期以来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因应老龄化社会的老龄养老金制度应运而生,其理论框架是双向选择理论,退休与养老金保障解绑分离,退休方式是自愿退休,养老金采用老龄养老金。认为我国退休制度正在从退休养老金制度迈向老龄养老金制度。谢冰清副教授发表《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限度》一文,指出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的出发,以禁止保护不足和禁止过度保护为原则,可以合理限定制度的强制保障边界。在立法上,一方面应确立自我责任原则、自我决定原则及居家护理优先原则等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赋予被保险人发生护理需求后即享有抽象的保险给付请求权,明确保险给付条件,统一保险给付标准,设置保险给付比例与个人自付费用比例等具体规则,从而形塑出符合基本生活水准的保障标准。谢冰清副教授发表《我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及其规则构造》一文,指出长护险保障范围的规范构造涉及权利主体、保险标的、给付内容与保障程度等核心内容。可确定60周岁以上老年为第一类被保险人,40-59周岁的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第二类被保险人,以预计可能持续6个月以上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护理需求作为保险标的,提供服务给付为主、金钱给付为辅的保险给付。王素芬教授发表《社会保险反欺诈的资格罚设置论》一文,指出诠释自己责任、遵从福利条件性理论并能够有效阻断再犯发生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资格罚,能够达致反欺诈的更佳效果,亦可以充分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安全有序的价值目标。娄宇教授发表《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及纾解——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出发》一文,指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是劳动关系,应当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入手,再结合保险法的一般原理设计结构性制度。汤闳淼教授发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团体型参缴机制研究》一文,指出基于强制参缴的目的保障功能,应坚持行政确认说作为团体型参缴机制中参缴行为的效力规则的学理基础。在规范层面,应以团体型参缴义务为核心,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型平台设定为参缴义务人,制定更具弹性的缴费和履行规则。傅成博士生发表《论数字时代养老保险法制之完善》一文,指出在进入数字时代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明细及社保等信息通常记载于纸质档案中,存在灭失、损毁等隐患,容易导致法律主体间的信息对证模糊,从而制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精细化发展。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因其法律关系维持时间长达数十载,以及缴费人口基数规模巨大,传统纸质记载形式已经无法因应现实的需求,亟待变革。进入数字时代后,通过数字记载对养老保险领域进行技术赋能正成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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