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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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7岁的黄先生打算通过征婚交友网站来寻找真爱,并与某知名婚恋网站签订合同。随后,婚恋网站给他介绍了一个“白富美”,2016年8月13日,黄先生约见了这位“白富美”,赴约的李小姐家住广东,1992年出生,肤白貌美,年轻苗条。黄先生一看自己又黑又瘦,学历不高,无车无房,两人差距很大,认为婚恋网的匹配标准很不靠谱,于是,他要求婚恋网站提供候选人的择偶标准,却遭到了婚恋网站的拒绝。
同年8月25日,服务老师再次为黄先生安排约见,黄先生要求提供女会员合同、工作单位、地址、住址等信息,又遭到拒绝。后来服务老师在9月期间计划两次安排约见,黄先生都提出没时间约见。9月22日,黄先生来电表明要回老家,要求退费,婚恋网站建议其转档回广西服务。
原来,黄先生在2016年和这家婚恋网站签订了《红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该婚恋网站通过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提供红娘服务,黄先生应利用此系统接受服务,婚恋网站为他开通相关权限。服务总金额为6880元,其中1376元为CRM系统使用费。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随附的登记信息,黄先生对征友信息中的出生年份要求为1980年至1992年,但没有详细记载其他的择偶需求。
2016年10月21日,黄先生把婚恋网站起诉到了禅城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返还6880元服务费。黄先生认为,这家婚恋网站没有为其开通CRM系统相关权限,致使其无法登录该系统和可能中意的候选人进行沟通交流约见。而且网站又使用婚托,拒绝其查看候选人的择偶标准,存在被强制安排赴约的情形。
婚恋网站则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服务费。该公司称,根据《红娘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黄先生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被告×树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禅城法院指出,虽讼争服务合同约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但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黄先生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
黄先生作为委托人应向被告支付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及必要费用。天×公司为黄先生成功安排约见1人,此后陆续4次向其推荐合适人选,但因其要求详细信息、不配合时间安排等原因未能成功约见。根据合同约定,CRM系统使用费应按5次算,约为1146.7元;安排约见费用应按一次算,约为917.3元。鉴于双方已解除服务合同,这家婚恋公司应向黄先生退还剩余费用4816元。
支持法院判决的点击大拇指,希望黄先生早日找到自己心仪的姑娘!加班中的小编需要你们的点zan来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