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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射击摊案二审判决书细节披露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08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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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按:南都报道赵春华案,称法院对律师主张的五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唉,伤心呀。但这些辩护意见是否真的不成立,却是值得研究的。作为辩护人,我们坚持认为,我们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


天津赵春华案后,请大家关注福建刘大蔚案,期待福建高院尽快公开开庭审理。 希望更多朋友关注“枪”案,共同促成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科学、合理的水平。


天津大妈摆射击摊案二审判决书细节披露:

法院认为枪支认定标准合法有效


南都自媒体


↑赵春华摆射击摊获刑案二审宣判。(来源:央视新闻)


南都记者近日获得的天津市一中院关于赵春华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对于判决书中辩护律师主张的五点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全部不予采纳。


天津大妈赵春华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枪一审获刑三年半的新闻引发了舆论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探讨。


赵春华提出上诉后,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春华案二审进行宣判,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大妈得以赶在农历春节前一天与家人团聚。


律师
主张五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近日,南都记者从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得到天津市一中院关于赵春华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显示:辩护律师主张的辩护意见与法院的判决认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争议:

第一,关于涉案的枪形物是否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辩护律师认为涉案枪形物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过程未能按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确定是从赵春华处查获的,因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此,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虽未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现场对涉案枪形物进行编号、封装和填写标签,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了搜查笔录等证据,赵春华本人对扣押送检的枪形物也予以确认,证据相互印证,能够确定涉案枪支为赵春华所持有,排除被混同的可能性,对于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不科学、不合理的争议, 辩护律师认为该“判据”确定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且属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对此,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案鉴定所依据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均合法有效,应当适用,对于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赵春华案《枪支鉴定书》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枪支鉴定资质,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枪支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只有枪弹痕迹鉴定资质,并无枪支鉴定资质,因此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对此,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内容,本案《枪支鉴定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于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赵春华是否具备非法持有强制犯罪的主观故意,辩护律师认为赵春华不知自己持的是枪支,而认为是玩具枪,不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 对此,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涉案枪支外形与制式枪支高度相似,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且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赵春华对此明知,其在此情况下擅自持有,即具备犯罪故意,对于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


第五,关于赵春华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律师认为赵春华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对此,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枪支独有的特性使其具有高度危险性,《枪支管理法》对于违法法律规定持有、制造枪支等有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对于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
判决缓刑理由:对社会危害较小


2016年12月27日,赵春华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赵春华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法院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综合考虑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到达枪支认定标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相对较低,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宣判后,辩护律师徐昕表示,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


徐昕表示,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是仿真枪案的一个重要判例,值得研究,并希望更多朋友关注“枪”案,共同促成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科学、合理的水平。

来源:本文转自南都自媒体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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