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赵春华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赵春华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法院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综合考虑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到达枪支认定标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相对较低,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宣判后,辩护律师徐昕表示,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
徐昕表示,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是仿真枪案的一个重要判例,值得研究,并希望更多朋友关注“枪”案,共同促成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科学、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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