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设立时,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义务,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以保护劳动者心身健康。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哪个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检查制度是什么?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进行处罚。
什么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有何要求?
我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