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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新闻改编电影授权攻略:《太平洋大逃杀》的授权之路

如是娱乐法评论  · 知乎专栏  · 法律  · 2016-03-17 15:2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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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经由真人真事改编而成的电影,这其中一部分电影是根据新闻报道改编演绎而来。

比如《拯救吾先生》,该片根据2004年吴若甫真实绑架案件改编,讲述了一场以警察解救“吾先生”与绑匪经历20个小时全力周旋施救的惊险故事。

《亲爱的》是一部根据彭高峰三年寻子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成的打拐题材的电影。

《拆弹部队》是由军事机密披露的美军在伊拉克战争中所发生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成。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素材,新闻改编电影由于其真实性、戏剧性或者反映了社会的某些现实,而被制片人、导演格外喜欢,成为了好莱坞电影三大素材来源之一。在知识产权的领域,所谓「有买卖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权利」,然而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合规买卖」,是我们需要探讨的事情。

把新闻拍成电影需要经过谁的授权?

新闻作为一种素材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他属于记者创作的文字作品,具有完整的著作权,二是新闻中出现了人物,这些人物具有名誉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这使得获得新闻素材的影视化改编授权需要两个步骤: (1)找记者获得授权;(2)找当事人授权。

难道记者凭借特殊的新闻职业,就能像小说作者那样坐收版权费了?

当然不是。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需要经过记者的授权——其实这一点的边界在法律上其实是很微妙的。

如果一个事件被很多媒体报道,成为一个「公共事件」,那么这样「属于公众领域的信息」,你完全可以当做「开放素材」来无偿使用 ——这在美国法下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虽然中国还很难找到具有共识的确切法条支持,但 因为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使得无法找到授权客体而被豁免 。于此类似的还有时事新闻的报道,一般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在我国《著作权法》里这类新闻报道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所以也可以随便无偿使用。

但当你使用的报道是「独家报道」的时候,就难以绕过「记者」这一权利人了 。正如奥利佛·斯通打算拍摄斯诺登为主角的电影,也会从英国《卫报》记者卢克·哈克那里获得授权。因为他讲到的素材是别人没有写过的内容,他对这些独占素材具有合法的著作权利。

这一授权原则之所以是合理的,是因为 在新闻记者行业,记者在很多时候也是通过积年累月的追踪报道获得一手资料,进而撰写出「独家报道」的,新闻行业肯定这样的付出, 所以当一个记者写了详尽的独家大稿,另一个记者从中直接取材换个说法拼凑文章,大家是不认可第二个人的原创性的,且谴责第二个人这样的行为的。所以作为「源头」的独家报道,如果具备了很强的故事性,在表达上接近一个小说或剧本的时候,去肯定其记者的功劳,获得其授权也是合理的。

▌什么时候可以绕开独家报道的记者授权呢?

如果记者是独家报道,但他写的内容零七杂八,离电影的剧本还很远——这时候独家报道也需要很多二次加工,那么编剧或者制片、导演选择不从记者授权,而是以其为基础创作几乎全新的故事,也是可以的。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故事性」问题——因为记者撰写的报道故事性太弱,编剧导演几乎要重新创作,那报道只能就是素材;编剧可以说我取材自真实事件和公开的新闻,作为一种抗辩。

与其说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故事中出现的「具有真实原型的人」,不如说它是「能够被公众辨认出的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原型」。 电影改编所欲依据的真人故事属于「事实」,本身并不属于版权或商标法所保护的范畴,当事人对所经历的事实并不具有权利。实际上连美国联邦法律都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要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拍摄电影是制片公司的自由,其界限只是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那属于「真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故事原型的授权

虽然美国有很多种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可诉的,但在中国法律中,常用的大概只有一个「名誉权」。因此, 当故事中的「真人」觉得影视改编令他感到不舒服的时候,就可以提出名誉权诉讼。

这就是为什么陈可辛拍《亲爱的》这部很好看的电影后,赵薇演的那个故事原型在已经授权的情况下还要起诉他,说电影里写到了虚构的情节。

所以在获得故事原型授权的时候,并不是「授权以你的故事拍电影」和支付点儿费用这么简单,而是要确保费用是「封口费」, 确保原型在未来电影的商业运作的时候全程配合,不会影响到电影的市场化运作。

在进行这个原型的授权的时候,除了影视化许可,还要特别注意下面的这些要点:


  • 授权的合法性。如果是一个主要亲历者代表多个次要亲历者授权,主要亲历者要保证自己有权「做主」,保证没有未经他人许可的尴尬情节,承诺接受采访或讲述不会构成对他人诽谤,或者权利侵犯其他次要亲历者。

  • 对再创作的许可。根据影视项目商业运作必要,制片方会对真实故事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虚构化处理,制片方有权根据文学、影视等项目的改编和拍摄需要,使用戏剧性手法进行再创作,这些改编有可能会与亲历者的真实经历发生偏离,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情节程度、故事发展场景等。

  • 配合义务。在电影的宣传过程中需要亲历者参与的时候要给予配合,亲历者与电影宣传口径保持一致;原型的肖像姓名授权。

  • 转授权许可。为了版权交易和日后联合制片的需要,这样的权利一定要是可转让的。

  • 排他授权。如果你不希望挖掘到的新闻素材被别人抢走,排他授权有时候起到关键作用。


最后我们再来谈这个最近被很多制片人问起的问题: 为什么只有杜强能卖《太平洋大逃杀》的新闻影视化授权?

显然,《太平洋大逃杀》以近乎剧本式的语言、紧张丰富的情节、独具价值的报道,成为一部优秀的独家新闻报道,也是完整性很高的纪实文学作品,使其具备了影视化的因素。

杜强先生在把作品放上云莱坞之后,曾通过云莱坞联系到我们,对于作品的版权事务进行了咨询。当时,很多买家希望获得拍摄这个作品的影视化授权,都在与其洽谈。面对这样的局面,投入了心血的杜强先生显然更希望找到一个能做好电影的公司,而非一个出高价的公司。凭借独家报道的一手新闻,他需要立即和能做好这个电影项目的公司交易这个故事,用「正版授权」拦截粗制滥造的电影——否则一旦瞎做就可能毁掉这个好故事。

此时,还有很多导演对这个题材感兴趣,认为这属于公开的新闻素材,不需要经过授权,打算直接拍电影。我们考虑到这已经是一个优秀的具备影视化可能性的「具有独创性」「独占性素材」的独家报道,按照前文所述的原则,与杜强先生得出解决办法, 取得亲历者的独家影视化改编授权,而且这样的授权要是排他的。当事人对于这样的讲述以及影视化授权是排他的;且杜强先生作为记录文学的撰写者可以独家代表亲历者进行授权和维权。

正因为这样,我们在法律上实现了这次改编最安全的授权闭环,也方便后续电影的商业化运作。

据杜强先生说,亲历者在进行授权的时候还提到了两条,一是要求报道和片方都对亲历者的真实身份予以匿名;二是改编的时候不要提到个人的感情问题,即不要在其个人生活上做文章 ——这两者也从另一个层面角度保障了个人的名誉权不受侵犯,更加规范了这个作品的影视化改编。

此后,配合云莱坞的全民故事计划——这是一个收集各类适合影视化的真人故事的计划, 我们还更新了一版专门适用于真人故事改编的交易协议模板——《真人故事授权许可协议》和配合它的《个人描述弃权声明》 ,从而探究出一条真人故事影视化的合法道路,不久这两个模板将在云莱坞 APP 供用户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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