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杭州萧山法院临浦法庭开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很特殊。
原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娘,告了一个女人,说在她店里买了6万元衣服没付款,有欠条为证。女人的老公说,我老婆有精神病,买卖行为和欠条都不作数的。
这已经是案子第三次开庭了,法庭终于判了。
判了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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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娘在萧山义桥镇上开了一家面积120平方米的服装店,已经经营了15年。店里衣服、包包、鞋子和首饰都有卖,年销售额达200万元左右。
老板娘说,这个女人在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大概两年左右的时间里,经常在她店里消费,通常是搭配好一整套衣服购买,也买过包包和鞋子,有时候也付一部分钱款。不过前前后后一共欠下服装费6万元,并立下欠条一张。
老板娘之所以告了对方两夫妻,是她认为买服装属于家庭所需,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被告两夫妻,女人没有到庭,只有她丈夫和代理人来了。
男人说,这买衣服的行为发生时间已经是我老婆精神病患病期间了,智力不健全,她不可能买6万元的衣服,“6万元,应该有很多衣服了,我也没看到”。而且原告作为个体经营户,前债未清后债又欠不合常理。买卖是假的,欠条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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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这边关键的证据有欠条,还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5年2月2日双方聊天期间,被告女人承诺还款的事实。
而被告的关键证据是一系列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还有一份由法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女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患癔症性精神障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原告在庭上答辩,鉴定是在2016年9月7日出具的,不能证明女人之前也患病的事实。
而被告说,该鉴定意见书虽是2016年9月7日出具,但其鉴定所依据的病历均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且女人病情从2013年延续至今,现在还处于治疗阶段,“每天都要吃药”。
最后,法院的意见是:对于有买衣服这一点双方都是承认的。但是老板娘和女人是认识七八年的朋友了,理应对女人的精神状况有一定了解。而且一年多的时间买了6万元衣服,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官在开庭前还特意咨询了萧山区统计局,2014年萧山区人均衣物类消费支出,城镇类是2500元,乡镇是1300元。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女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她对于购买衣服的价值、质量及结算等情况已超过她的认知能力,她不能完全辨认,且事后她的监护人(即她老公)也未对此进行追认,故女人因购买衣服而出具的欠条应属无效。
服装店老板娘让顾客拖欠了那么大额的购衣价款,且她也无法进一步提供她所卖给被告衣物的相关明细清单,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结合交易事实及交易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同时期本区人均消费衣着类支出标准,酌情认定该案双方交易的金额。判决女人在判决生效十天内支付购衣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