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班族们,这二两包子一份炒肝都已成为标配,可当嘴里的包子突然变成了速冻庆丰包子,味儿变了不说,连口碑也接连遭遇重创,为此北京庆丰包子铺为了杜绝假冒庆丰包子鱼目混珠现象发生,一直在努力维权。
就在今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审结的案件中,北京庆丰包子铺维权再次成功。法院一审认定,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御品公司)及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稻香村公司)生产及销售的标有“庆丰包子”标识的速冻包子,侵犯了北京庆丰包子铺的“庆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不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且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万元,另外还要变更不得含有“庆丰”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北京庆丰包子铺介绍,其于1956年开业,1982年正式成立。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餐、饮料、酒;销售副食等。其在第30类、第42类、第43类,馅饼、包子、饭店、餐馆等商品及服务上,拥有第8988464号“庆丰及图”商标,第1171838号“慶豊”商标及第12488309号“庆丰包子铺及图”商标专用权。
同时还拥有的“庆丰及图”商标,“慶豊”商标及“庆丰包子铺及图”商标不仅构成驰名商标,而且还享有“庆丰”企业名称权。
两被告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与其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的产品,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御品公司擅自使用原告驰名商标“庆丰”作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包装正面显示“御品庆丰”文字,字体较大,起到了更加显著的识别效果,容易使得消费者用以识别该商品来源,故被诉侵权商品上对“御品庆丰”文字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另外,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御品庆丰”完整包含了“庆丰及图”商标的显著文字“庆丰”,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5年12月,在此期间,“庆丰及图”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大众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两被告在包子等商品上使用“御品庆丰”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该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告企业注册前,原告商标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亦可以证明原告“庆丰”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御品公司将“庆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予以注册并使用,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