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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枪:法源争议如何解决?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07 07:51

正文

文 | 李永红

法院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地方,当不同法源的法律(含权威解释)本身成为争议的对象,依我国宪制,法院虽有权解释法律,但无权解决法源之间的冲突。 

那么,怎么办?

背  景

在天津赵春华涉枪案诉讼中,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赵春华用来摆摊打气球的枪形物或枪状物,就是刑法上的枪支。

决的依据是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直接认定该6支枪状物为枪支。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是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和《枪支性能的检验方法》。

护人除了提出前述《鉴定判据》连行政规章都不是、对法院连参照适用的效力都没有,《检验方法》无从公开检索查阅到亦不足为据外,还提出了一个观点: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部前述枪支认定标准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的立法解释。

经查《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关于判定枪支致伤力所依据的1.8J/cm²标准,主要理由是10-20厘米距离内,对强制固定、不得逃避的猪眼睛,作为人体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衡量标准。

辩护人认为该标准显然缺乏合理性,理由是按照这个标准,那些不足以致人伤亡或不足以令人丧失知觉的工具也都成了枪支。

问   题

这里有两个争议被摆上了桌面:

▶ 行政机关能否解释法律?

▶ 法院在判决时能否推倒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

前者涉及解释合法性问题,后者还涉及到解释合理性问题。

分  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机关,发布命令、指示、规章或解释法律的权力是有宪法、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1996年颁布、2015年修正的《枪支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据此,枪支管理是枪支管理法授予公安部门的职责,公安部可以发布相关规章。

同时,公安部有权对枪支管理法进行解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1981610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该决议在2000315日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以后继续有效,二者共同构成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法源依据。按照该决议,主管枪支的公安部有权对枪支管理法进行解释。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法院在诉讼中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不合理,是否有权拒绝适用或者予以推翻,该问题在法条上语焉不详,学理上存有争议。

对于行政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据此,法院只有权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无权对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

那么,规章对法院审判是否有约束力?规章的效力与法律法规的效力相同吗?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如何理解参照规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指出:

现在对规章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仍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作为依据,有的认为不能作为依据,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

我们考虑,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规章,行政机关依据规章行使职权。但是,规章与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不完全相同,有的规章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草案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的规定,是考虑了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根据立法机关的这一立法说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无审查权,对行政规章虽然不能像其他规范性文件那样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参照的概念毕竟不同于依据,结合立法说明,法院对规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还是要做出判断,如认为规章不合法,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即法院可以不予参照适用。

 如果前述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是行政规章,则法院在参照前应对其是否符合《枪支管理法》进行判断,合法则用,不合法则不用。

问题还没完。

如果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不是行政规章,而是行政法律解释,它对法院的审判是否有约束力?

因为涉枪犯罪属于法定犯,所以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须先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做出判断。为此,就会涉及对行政法《枪支管理法》的理解和解释。

当法院的理解与政府部门对同一部法律的解释不一致时,应该采用谁的解释,或者如何处理涉案行政法争议问题,这还真成了一个欠缺具体实在法依据的问题。

此类问题,之所以法无明文,或许是因为立法者没有想明白怎么办。这个困惑不仅在我国存在,在美国也是一个令法院颇有争议的问题。

关于该问题即行政解释对法院有无拘束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确立过一个雪佛龙规则Chevron deference doctrine)。☞ 该内容详见何帆:《49岁的大法官候选人未来会对川普反戈一击么》(载微信公号法影斑斓201721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4年在雪佛龙案判决中明确,政府部门有权对立法的含义进行解释;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另一起案件判决中进一步强调,法院不得随意推翻行政机关的解释。这两个规则合在一起就是雪佛龙原则 

201713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提名美国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尼尔·戈萨奇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以填补斯卡利亚大法官去年2月去世后形成的联邦最高法院近一年的员额空缺(奥巴马早就看好了另外一个人选,但他的填空努力被共和党给搁置了)。这个戈萨奇曾是奥巴马的同班同学,但他们的立场完全相反。不过,与其他法官一样,这位现年49岁的法官曾经是执业律师。

戈萨奇法官在一份判词中曾对雪佛龙规则提出了挑战。他直言这个规则等同于容许行政机关鲸吞司法和立法权力,有违三权分立,行政机关能订立和修订政策(立法)、推翻法院裁决(司法)和酌量执行(行政),令原本已经大权在握的行政部门更加坐大。

当然,本国的法律问题并非无解,非得看米帝先例不可。

解  决

无论那个引发争议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是规章还是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中,还是有多种办法解决争议的。不过,不是洛阳中院李慧娟法官的做法(她直接在判决中认为下位法抵触上位法而不予适用,曾经引发广泛争论),而是立法法给出的争议解决程序。

1
 呈请立法解释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据此,如果法院认为行政部门的规定存在抵触上位法等问题,这些问题又不能使用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办法,那么法院可以层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2
 提出法律询问

当然,如果法院尚不能确信诉讼所涉问题是否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那么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先提出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因为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3
 启动立法审查

除了报请解释和提出询问外,立法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规定了改变和撤销的程序。即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第九十七条规定,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从洛阳种子案以来,涉及不同法源或法律解释的争议并不少见,然而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司法机关,抑或立法机构,似乎都没有启动立法法程序的意思。

着实有点儿遗憾,也着实可惜!

▣ 作者:李永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律师学院执行院长、靖霖律所管理合伙人会议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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