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16〕5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二、重要意义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对普通高中学校和区域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做出科学评价,促进教育质量提升;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国家规定的每门课程均须进行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创造条件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普通高中学校改进教学,服务高等学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四、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14个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8个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需要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学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个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个科目参加等级性考试。
五、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采用全省统一组织笔试考试方式;信息技术采用全省统一组织网络考试方式;其它科目考试采取省定标准,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方式。
选择参加等级性考试科目的考生不再参加该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合格性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等级性考试卷面满分为150分。
等级性考试只能参加一次,且不可以更换考试科目。今后逐步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和调换已选考等级性考试科目的机会。
六、考试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科目考试,根据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学科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等级性科目考试范围为国家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必修内容和部分选修内容。相关科目的实验操作、外语听力内容纳入考试命题范围。
七、考试对象及时间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全省统一笔试考试每年5月和12月各安排一次,每次考试覆盖所有考试科目,满足不同学生选考的需要。学校要均衡安排授课科目,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统筹确定不同年级学生参加考试科目的数量。将考试科目分散在高中三年进行,原则上高一年级2个科目,高二年级6个科目,高三年级6个科目。
八、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一)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合格性科目考试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等级性科目考试成绩以“A、B、C、D、E”五个等级呈现,原则上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合计25%。E等级为不合格。
(二)考试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要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具体要求和使用办法另行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考试、教研等有关机构,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分析与研究,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学生由我省转学进入其它省(区、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须由我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由外省(区、市)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须持有转出省(区、市)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并到我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机构进行成绩确认。对用于高校招生录取使用的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须重新参加我省学业水平考试。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对我省学业水平考试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及统筹协调。省级学业水平考试主管机构要确保命题、阅卷、考务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及人员配置。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要确保考试所需经费投入以及人员配置。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财政、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网络信息等有关部门,为学业水平考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确保命题质量。省级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库,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严格考试管理。统筹教育考试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场布置,实施程序等,严格监考制度。统一阅卷(考核)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的考试,要统一标准,科学规范,严格检查,确保不流于形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四)开展考试研究。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研究制度,教育考试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享学业水平考试信息资源,积极开展对考试功能、考试方式、试卷评价、考试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分析研究,最大限度地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测量、反馈和评价功能。
(五)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学生学完必修内容参加合格性考试后,学校要开设相应的选修课,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普通高中学校要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把走班教学落到实处。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学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和督导,省教育厅将定期对各地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本办法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起实施。
河北省教育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16﹞5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养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知自我、规划人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有利于促进学校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促进评价方式改革,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高校录取学生提供重要参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中国共产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坚持客观性,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客观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
三、评价内容
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一)思想品德。
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
(二)学业水平。
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
(三)身心健康。
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
(四)艺术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