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中律师参与主要通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来实现的。根据“司法部速裁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①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②告知被追诉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③帮助被追诉人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④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在速裁程序中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权利义务有别于普通援助律师的内容。因此需要将此类援助值班律师与普通辩护(援助)律师区分开来。考虑到速裁程序的不同阶段值班律师可能参与活动的差异性,本部分主要以诉讼阶段为标准界分展开对律师辩护(援助)制度发展若干新趋向的阐释。
(一)援助值班律师在场与核实证据
被追诉人在审前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试点工作须注重援助律师参与时间的前置,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在侦查阶段即可通过与被追诉人沟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为保证援助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援助律师还需对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同样涉及阅卷、核实证据等权利。
1.侦查阶段律师在场
尽管试点办法规定办案机关负有向被追诉人解释说明义务,但办案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是作为与被追诉人“对立”角色出现的,被追诉人对其可能有抵触、疑虑心理,担心被办案人员欺骗也实属正常。违法的引诱、欺骗和一般办案技巧如何界分本就存在争议。如何能够让被追诉人在最大限度地认识、熟悉速裁程序法定内涵及其益处,亟待在办案机关之外另加寻求合适的主体参与进来。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富有职业操守、掌握法律服务技能的律师主体成为最合适的人选。律师作为援助者角色参与到侦查阶段,不但可以有效履行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咨询并提供意见等职责,还可以适当尝试在办案人员讯问被追诉人的同时,为被追诉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实现侦查阶段律师在场的制度范式。
律师在速裁程序中作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到讯问阶段,发挥特定的功能与价值:(1)援助律师直接在侦查阶段参与讯问,及时为被追诉人答疑解惑,解决办案人员解释速裁程序、促使被追诉人选择该程序时“一人饰两角”的尴尬,尤其是减缓认罪协商过程中的紧张、对立气氛,律师在发挥中立、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可降低被追诉人翻供、拖延诉讼的概率;(2)结合“司法部速裁规定”,援助值班律师不得担任被追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律师,作为试点阶段的明确规范,有利于及早澄清律师参与阶段的误区,提高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可操作性;(3)为保障律师提出意见的准确性,或许也有必要考虑在侦查阶段律师可有权适当了解案情,但也面对“侦查不公开”等诸多诘难,如何处理个中关系的确较难。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核实证据
既然速裁程序强调被追诉人主动认罪认罚,必然要求被追诉人立足于对何谓“速裁程序”获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律师若要为被追诉人提供真实的、可靠的法律帮助,须阅读现有证据材料、较为全面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实则本质上要求律师提供意见时应向被追诉人核实证据,为被追诉人理性选择认罪认罚提供可靠帮助。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莫不如此。否则律师不能有效地核实证据而盲目为被追诉人提供意见,势必有违律师职业伦理。在阅卷基础上,援助律师向被追诉人核实证据,负有向其解释、说明案件进展情况的义务,与被追诉人形成信任联系,帮助被追诉人细思、权衡之后做出选择。否则,援助律师虽然身在速裁程序中但可能会异化成为“第二个办案人员”,最终导致司法改革“欲速而不达”。
(二)角色的分野与衔接
试点期间,值班律师与作为辩护人的援助律师享有的权利义务有差异,已由“司法部速裁规定”加以明确。就现阶段而言值班律师仅仅能够承担咨询工作而不得出庭辩护。如若被追诉人确因法定原因没托辩护人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相应改革文件已对值班律师与普通辩护(援助)律师的衔接关系初作规范,但仍有待完善。
1.角色的分野
就现有试点文件规定的不同律师类型参与差异性而言,速裁程序中律师角色的分野体现在:(1)职责差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能够提前介入并为被追诉人就速裁程序答疑解惑的是值班援助律师(以下简称“前一类”),如果被追诉人等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律师、依法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以下统称“后两类”),则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履职,不得发挥前一类的作用;(2)节点差异:前一类的履职节点主要在审前阶段,一般不得参与到审判阶段,后两类律师虽然也有可能在审前阶段参与,但由于前一类律师专门以值班律师角色发挥法律咨询与服务功能,因此即使后两类律师参与,他们可能发挥的作用也会因活动受限而被动影响。他们的履职重点应与前一类律师工作实现衔接及其工作展开之后;(3)内容差异:前一类律师的履职范围在未来一段时期可能探索建立侦查阶段律师在场制度、细化律师充分核实证据及时阅卷活动等内容,而后两类律师的履职活动主要还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为限。
2.角色的衔接
速裁程序应更为强调律师角色的衔接,尽管值班援助律师与普通辩护(援助)律师在具体职能层面存在差异,但这三类律师均服务于全面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之目的。即使在有前述分野的背景下,如若值班律师在某一案件中履职工作结束,仍负有协助随后跟进的普通辩护(援助)律师准备辩护活动、展开辩护工作的义务,尤其是帮助核实案件证据材料等方面。进一步地,在未来深化试点阶段,最为顺畅的援助与辩护角色衔接规定是实现前述三类律师角色的“归一”,即由值班律师承担前期咨询与后期援助辩护等义务,以尽其所能地守护被追诉人权益、适当节省办案诉讼时间,但由于这一改革主张实则兼顾上述律师在场、全面核实证据等重要方案在内,面临改革阻力难度可想而知。
(三)律师参与庭审实质化
随着试点改革深入推进,辩护律师谋求参与庭审阶段实质化的探索迎来新的转机。尽管速裁程序的审判阶段,法院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旨在提高处理认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效率,但这一改革方案却“得失并存”,看似削弱律师定罪、量刑阶段的辩护效果,实则为律师实质参与庭审工作提供新空间。
1.量刑建议
速裁程序适用前提之一即要求被追诉人必须同意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在认罪的基础上满足认罚的法定条件。检察院量刑建议法定效力直接影响到法院审判:法院如果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应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检察院在拟制量刑建议时必然以寻求获得被追诉人同意为直接目的。被追诉人向值班律师提出咨询时,律师意见对于随后速裁程序能否启动适用以及法院最终定罪量刑都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值班律师基于对案件的真实认知情况做出回应,既可能是建议选择也有可能是不建议,办案机关不得对此施加不当干预。值班律师可与被追诉人一道同检察院就其所拟定的检察建议进行协商、沟通,甚至可以就量刑条款就展开轮回交锋。值班律师有权结合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针对量刑的法律意见,也将会直接反映到量刑建议具体内容之中。现有试点文件已然明确办案机关应充分尊重援助律师意见并设置专门接收与反馈机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还可提出量刑意见供检察院参考。可见,律师尽管在审判阶段参与时间有限,但仍可凭借在审前阶段诸项活动之效用对法院最终裁判产生实质影响。
2.程序转换
即使速裁程序在审前阶段得以启动适用,但仍有程序转换的可能。基于被追诉人自由选择裁量权的考虑,一旦他做出不再同意适用该程序的陈述,只要在做出裁判之前,法官均应予允许。被告人在思考是否有必要做出上述撤回供述或者放弃选择的表达之前,他有权向援助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征求其意见。法律应保障被告人充分享有获得律师咨询帮助的权利。律师在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向被告人提供可否撤回的建议,并为其适当分析利弊。可见,律师提供上述法律建议的效力将会较大地影响案件庭审进程。
3.“不得加重处罚”的辩护
被追诉人拒绝适用速裁程序是依法行使异议权的表现。所谓异议权即刑事被追诉人有主动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但同时也应享有拒绝适用速裁程序的自由。值班律师或者普通辩护(援助)律师应在被追诉人做出撤回表示陈述之前,与其充分沟通、向其解释行使异议权的系列法定后果,特别说明撤回选择并非抗拒的表现,也不因此而受到加重处罚,打消被告人的错误认识、消解其担忧。
律师将防止法院裁判当量刑作为辩护的一个重点,即提出“不得加重处罚”的辩护主张。从中国近些年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办案单位往往将被追诉人撤回认罪供述的行为(翻供)视作其认罪态度不好的一个典型。这显然是不适当的。被追诉人撤回供述的行为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虽不再享有量刑从宽的结果,但不得对其加重处罚。若不至此,国家实际上在向被追诉人暗示一旦选择速裁程序,断不得反悔,否则将受重罚。这样的规定不但违背速裁程序改革适用初衷,而且最终损害该程序适用的公信力。
(四)速裁程序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
速裁程序试点为健全援助制度、提高援助质量带来有利机遇。提供实质性援助是健全值班律师制度的核心指导思想。结合“两院两部速裁决定”等文件规定,以速裁程序试点为平台,可从以下方面健全中国法律援助工作:
1.明确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细化科学、合理的援助工作考评机制。值班律师的工作在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已有明显差异:在审前阶段,驻所值班律师向被追诉人讲解程序运行、分析选择利弊、提供有益意见等;在审判阶段,驻庭值班律师通过与被告人交流、与法官互动,帮助法官审查确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选择程序的主动性、合法性。为保障值班律师开展实质性获得,有必要结合速裁程序援助辩护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考评机制,设计援助工作奖惩机制。
2.值班律师依法履职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应获得相应的履责职业保障,特别是当值班律师针对办案不法行为提出申诉、意见时,法律应确保值班律师免受办案机关的不当压力。
3.硬件设施的配套是值班律师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之一。在看守所、法院增设专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仅是基础,司法行政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跟进工作更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