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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世界宪法评论》第二卷|张千帆、李少文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1 11:33

正文


《世界宪法评论》

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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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的作者和内容请阅读主编李少文博士的卷首语)


卷首语

选举制度的宪法工程学

李少文 | 文

对于当下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发展来说,选举或许是一个相对陌生和遥远的话题。我们强调全面深化改革,也没有给予选举和选举制度设计以更重要的地位。然而,作为现代政治结构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选举和选举制度成为表征和实现民主的主要通道,选举工程也被认为是制度设计的核心元素。选举,不仅是将选民意志转换为公共职位及其责任性,也是一种影响政治人物和政党行为动机的重要机制。长期以来,从宪法学角度展开的选举研究,主要聚焦于描述制度形态与争议解决方案,很少深入到选举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逻辑。然而,我们理解宪法的内涵、实现宪法的目标,还需要解构制度并评估其效果,明确民主过程所受到的来自宪法的引导与约束(激励),因为宪法是民主制度化的产物,而实现民主正是宪法设计的目标。从宪法学角度研究选举制度,要发掘选举制度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所具有的实现宪法效力、形成宪法秩序的功能,而这正是宪法工程(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的意义。


一、选举制度设计与民主宪法

选举制度设计被认为是改变政治结构和宪法秩序的重要基础和主要动力。通过选举制度来塑成和巩固民主,已经成为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进路。这种“选举工程学”被不断应用于新兴民主国家的制度选择。选举制度的不同政治效果以及由此而生的选举制度优劣之辩,也就成为理论讨论的重要问题。最有名的例证当然是“迪韦尔热定律”(Duverger's Law),它将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结合起来考虑,认为选举制度是塑成政党制度的重要动因,单轮相对多数选举制度容易形成两党制,而复数选举制度容易形成多党制。围绕着这一定律,政治学上展开了许多争论。又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Horowitz)十分推崇排序复选制(Alternative Vote,也译为选择投票制)的“诱因”意义,认为这种选举制度能够促使主要政党向中间靠拢并寻求联合,从而更容易实现分裂社会的融合。


对选举制度的民主效果进行分析正是适应了政制改革和民主设计的需要。不久之前,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改革实际上也是围绕选举制度设计展开。笔者一直主张“双普选”是一项完整的宪法工程,不能割裂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它可能是不同阶段的任务,却是一个相互影响的系统工程。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引起了巨大争议。通过推进行政长官普选并设计选举制度,政治活动参与者能够实现他们各自的政治目标。但制度本身所带有的民主目标以及融入的价值,始终不能离开设计者的视野,这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民主宪法目标的要求。事实上,同时设计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和立法会普选制度,我们就能发现并且会考虑两者之间的交互影响关系,这也是符合香港政治和社会情势的一种选择。例如,在没有政党政治的背景下,双普选所导致的“双重合法性叠加”或会加剧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加剧治理难题。又如,设计提名委员会制度,以某种复合民主形态来控制候选人出线并约束政治主体的行为,为“双普选”安装“安全阀”,或会导致一种独特的地方(区域)民主模式(model of democracy)。因此,如果香港未来将要重启“双普选”改革,以选举制度设计为中心的宪法工程或许可以发挥理论力量。


比例代表制和相对多数代表制(单一选区制)是选举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也是讨论选举制度设计的两个基本维度——各种繁复的选举制度设计都是从其原理中展开。比例代表制被认为最符合民主的原理,也最能体现代表性,因为它最真实地反映了民意,实现了选举的“比例性”目标。相对多数代表制所形成的多数是高效和稳定的,因而能够塑成较为高效的政府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党。这两种不同的选举制度也产生了不同性质的代表,他们在民主正当性、行为动机和目标方面各有差异。美国、英国是采用相对多数代表制的典型国家,而一些欧洲国家和地区(比如比利时、荷兰、瑞典等)则以比例代表制为基础。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选用了混合制,这是一种结合了比例代表制和多数制的制度,实际上是在同一议会内设计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代表。


面对多样的选举制度,新兴民主国家如何进行选择以巩固民主,民主国家如何改革其选制以适应社会发展,就不再简单的是一个规范性问题。通过选举实现民主,正是现代政治的重要品质。了解不同选举制度的运作逻辑,评估选举制度的功效,比较选举制度的优劣,以及考虑制度所依赖的外在环境,成为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宪法作为民主制度化的产物,担负着表征和实现民主的任务,将选举制度纳入到宪法民主制度的范畴,不仅表明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也说明宪法制度设计的功能性特点。这种功能性考察构成了比较宪法工程的核心范畴。


二、比较宪法工程的功能与意义

将工程学的思维运用到宪法之中,也就意味着宪法不再只是一套进行演绎推理的规范体系,还是一个内涵了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的机器(machine)。在这种理路之下,宪法演变成为一种可以自己进行驱动和控制的结构性框架。换句话说,宪法不仅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则,不仅可以通过司法机构发挥校正性效力,也可以经由引导民主过程而产生效力。民主过程正是宪法自身所设计的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所塑成的结果。只有厘清了宪法发挥效力的不同方式,我们才能更清楚地理解宪法实施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其价值。这种把握宪法的民主本质、揭示宪法如何塑成民主的分析理路就是宪法工程学,它既能够作用于制度设计和民主塑造的过程,也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宪法的内涵和宪法秩序的形成。


宪法工程是实证的,也是比较的。比较宪法工程是比较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比较宪法是无法自成理论逻辑的。作为一种方法论和知识体系,比较宪法现在陷入到囿于规范对比和制度描述的困境之中,成为规范的罗列与汇编。换句话说,现下的比较宪法研究主要是梳理规范、描述制度,而鲜有对制度逻辑结构和运作方式的比较,前者固然是比较法的基础,却也束缚了比较宪法作为一种方法论的意义。比较宪法,不仅是对规范意义、应然状态的认知和理解,也应该深入“本土”考察具体制度在其环境之下的实效性。这也符合比较法的本土化目标——所谓本土化,不仅是理解规范和制度的移植价值以及它们所创设的理想图景,也是深入把握宪法民主制度的生长逻辑、发展趋势以及所依赖的外在环境。


因此,比较宪法工程需要深入制度之中,既要理解应然状态下的规范,也要深入理解它们的实际效果。只有全面厘清了规则和制度,我们才能够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掌握已有的经验选择,认识制度改造的空间,并且反思制度的适应性。而这正是宪法设计的重要基础。作为制度设计的主要方面,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政党和选举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等都是比较宪法工程的主要范畴。针对选举制度的内在结构和实际效果而展开的比较研究,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详实的知识,也表明制度所具有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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