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扬君在搜索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知名微商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梵蜜琳微商”)最近在不断地通过诉讼和媒体报道宣传自身合法经营,以此来维护巨资冠名《乘风破浪的姐姐》品牌高大上形象。
企查查数据显示,梵蜜琳微商成立于
2015年5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为蔡彬弟。广东广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2%,广州妆美壹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妆美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持股10%,广州贵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南凡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持股9%。通过企查查的大数据分析,实际控制人疑似为蔡彬弟,持股比例为15.5384%。
在梵蜜琳微商官网上,还有
2020年7月7日修改后发布的《关于近期对我司失实报道的严正声明》,以及《关于新京报对我司失实报道的严正声明》。两篇文章都是要求发布及转载不实内容信息的相关媒体立即删除相关不实文章,其中前文点名批评微博名为“新闻焦点君”的资讯视频自媒体,后者要求新京报删稿道歉。
企查查数据还显示,梵蜜琳微商通过
广州互联网法院
起诉了三家自媒体:
《
(
2020)粤0192民初42170号
》显示:梵蜜琳微商以名誉权纠纷起诉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顾平延、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是
新浪
微博的运营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
B站的运营公司。据此推测顾平延是梵蜜琳微商起诉的在
新浪
微博和
B站注册的自媒体。
《
(
2020)粤0192民初42170号
》显示:梵蜜琳微商以名誉权纠纷起诉了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建国、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而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是知乎的运营公司。据此推测朱建国是梵蜜琳微商起诉的在
B站和知乎注册的自媒体。
《
(
2020)粤0192民初34935号
》显示:梵蜜琳微商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起诉了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而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就是化妆品行业知名的财经媒体,也是化妆品行业少有的持记者证的专业媒体。
遗憾的是,由于上述三个案件目前并未有判决结果公示,清扬君暂也无法与相关当事人取得有效沟通,所以并未知悉最终判决结果。
幸运的是,在网上有大量转载
2020年9月4日大洋网报道的《自身名誉权受损害?这档综艺节目的冠名商诉诸广州互联网法院》一文,其中的被告某文化公司与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身份吻合。
文章称,记者
9月4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梵蜜琳微商选择借助法律手段维权,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在微信公号发表抹黑其文章的涉案文化公司告上了公堂,要求删除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据悉,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而涉案文化公司2020年6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原创文章,该文章中包含“40g面霜售价1200元”“没有生产许可证‘香港梵蜜琳’来自广州白云区”“明星背书、流量宠儿、‘营销系’毕业的梵蜜琳,到底是谁在买”“梵蜜琳为小镇贵妇”等内容。
梵蜜琳微商
认为上述文章内容充斥着对其的诋毁和蔑视之意,污蔑和抹黑
梵蜜琳微商
品牌、价格和质量,并表示其前身是香港梵蜜琳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香港梵蜜琳
”
),后因国家药监局政策的调整和
梵蜜琳微商
经营战略的调整,香港梵蜜琳将产品经营权和委托生产权转移予
梵蜜琳微商
。因此,
梵蜜琳微商
以
“香港梵蜜琳”来对外推广有事实依据,合法合规。
随着转移经营和销售等至
梵蜜琳微商
后,
梵蜜琳微商
的对外推广亦有相应的调整。
而且,授权委托生产商广州一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经工商核准登记并成立,具有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合法合规地与
梵蜜琳微商
成立合作关系,并严格按照
梵蜜琳微商
的要求生产、加工
梵蜜琳微商
品牌系列产品,且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等相关标准,且均有相应的质检报告及资质证书等。因此,某文化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严重有损
梵蜜琳微商
名誉权的不实言论,且侵权文章的传播量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
梵蜜琳微商
的名誉权,对
梵蜜琳微商
及
梵蜜琳微商
品牌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亦给
梵蜜琳微商
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为此,
梵蜜琳微商
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
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于
2020年6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原创文章;
2
、
某文化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媒体平台上向
梵蜜琳微商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中报纸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
6.0cm*9.0cm,涉案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致歉时长不少于30日;
3
、
某文化公司赔偿
梵蜜琳微商
经济损失
10万元;
4
、
某文化公司赔偿
梵蜜琳微商
为解决本案纠纷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
10000元和公证费1600元;
5
、
某文化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面对
梵蜜琳微商
的起诉,
某文化公司辩称:梵蜜琳微商原来的不实宣传及违规做法,在本案诉争文章发布之前,就受到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和质疑。梵蜜琳微商主张来自香港与其注册信息事实不符。其次,
2020年1月14日,梵蜜琳微商才增加生产化妆品的经营范围,至今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所有产品都是委托代加工。而且,梵蜜琳微商确实由众多明星代言,但价格高过部分国际一线品牌,部分消费者认为物非所值,梵蜜琳微商产品存在违法情况。
此外,某文化公司声称已履行了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向
梵蜜琳微商
进行电话采访,但
梵蜜琳微商
拒绝配合,
梵蜜琳微商
在该公司等媒体监督下,已知错就改,规范经营。
搜索发现,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
“化妆品报”,在6月22日发布了《40g面霜卖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一文。
清扬君仔细阅读文章发现,化妆品报的报道虽有瑕疵,但远远算不上污蔑和抹黑梵蜜琳微商的品牌、价格和质量。
1、梵蜜琳微商官网宣传“梵蜜琳生物2015年5月创立于中国香港”是描述的事实,但香港梵蜜琳从法律关系来讲,它只是将产品经营权和委托生产权转移予梵蜜琳微商,并没有直接在广东投资
梵蜜琳,两者是完全独立的关系。虽然两者可能股东有关联,业务有关联,
香港梵蜜琳授权梵蜜琳微商产品经营权和委托生产权,但梵蜜琳生物(
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确实不是
2015年5月创立于中国香港,而是成立于广东省广州市。
发稿前,清扬君还特意看了一下梵蜜琳的官网,已经找不到
“中国香港”四个字了。
清扬君认为,梵蜜琳微商在官网宣传
“梵蜜琳生物2015年5月创立于中国香港”是不严谨的,被相关媒体质疑很正常。但如果梵蜜琳微商一边自己删除、修改官网信息,另一边却借此对媒体的监督进行诉讼,并称其为“污蔑和抹黑梵蜜琳微商品牌”,这就有点小题大做了。
2、化妆品报报道梵蜜微商“没有生产许可证
”也是描述事实,而梵蜜微商则称其
授权委托生产商广州一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报的文章
严重有损
梵蜜琳微商
名誉权的不实言论,且侵权文章的传播量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
梵蜜琳微商
的名誉权,对
梵蜜琳微商
及
梵蜜琳微商
品牌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亦给
梵蜜琳微商
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清扬君认为,梵蜜琳微商并未正面回应化妆品报的报道。
化妆品报道的原文是
“梵蜜琳生物实际注册于广州市白云区,今年1月才新增化妆品制造、化妆品技术开发等相关内容。不仅如此,梵蜜琳生物至今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品牌产品大多为‘代加工’。”梵蜜琳微商确实新增化妆品制造等经营范围,难道化妆品报道的不是事实?为何这样的陈述
严重有损
梵蜜琳微商
名誉权
?
如果按照梵蜜琳微商的理解,化妆品报道
“
梵蜜琳宣称的
‘
神仙
’”
一词违反了国家药监局关于《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第九条的规定
——禁止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
‘
神
’
用于
‘
神灵
’
时属封建迷信词意
”也不行?化妆品报报道“从购买评论可以看到,部分消费者使用后皮肤出现过敏、痘痘等问题,客服以面霜营养成分高、消费者没做好清洁、产品具有排毒功效等理由回复”是不是也不行?
清扬君试问梵蜜琳微商,要怎么报道才行?一个有新闻采编资质的媒体难道不知道怎么采编、审稿、发布吗?为什么梵蜜琳对产品名称、消费者评论的
“过敏、痘痘等问题”不做回应,反而避重就轻、有选择性的进行诉讼?此举不免让人怀疑,这是否是梵蜜琳微商在吓唬媒体、转移话题、借机炒作的危机营销策略。
值得说明的是,梵蜜琳微商是第一个起诉唯美时代文化传媒(武汉)有限公司名誉权的公司。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信息碎片化让人应接不暇。为了追求效率,一些自媒体会牺牲理性思考和求证的时间,深度报道难免会有水分,更多的媒体还会节约进行转载或洗稿。梵蜜琳微商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无可厚非。但并不是所有的媒体都这样,至少在化妆品行业进行深度思考和报道的化妆品报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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