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广州海珠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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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你侵权了,知道吗?

广州海珠发布  · 公众号  ·  · 2019-04-25 13:0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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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面世,有人为爱因斯坦的预言被证实而兴奋,有人为中国科学家参与其中而自豪,但也有人看到借所谓“授权”牟利的商机。这场版权闹剧的结果有目共睹——某些图片机构自以为“高明”的“抢版权”犯了众怒,其借版权保护之名“建议”签订“买图协议”的“商业模式”遭遇网友、媒体和相关企业齐声讨伐。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尊重和保护版权应该是每位公民的常识和法治社会的共识。“4·26”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此呼吁全民提高尊重和保护版权意识,维护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国际形象。



活动预告

海珠区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不容错过哦!关于知识产权的那些事,就在广州创投小镇。快来参加吧!报名请致电:89001062。



倡导创新文化 尊重知识产权


2019年海珠区知识产权宣传周
暨世界知识产权日宣讲培训活动




时间地点


时间

2019年4月26日09:00-12:00


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601号

广州创投小镇·国际馆3楼多媒体会议室



活动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通知精神,为加强海珠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积极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就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关心的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挖掘、企业贯标和专利权质押融资等课程进行专题讲座。


活动主题


倡导创新文化 尊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案件分享
专利权质押融资
专利保险
银行贷款资讯


活动流程


09:00-
09:30
参会人员签到
09:30-
09:40

区知识产权局领导主持,

宣布培训开始,

介绍到会嘉宾和议程

09:40-
10:30

新形势下几个知识产权案件分享
10:30-
11:00

银行贷款最新资讯介绍
11:00-
11:40
专利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业务介绍
11:40-
12:00
交流互动



特邀讲师


吴师法 律师

从业11年,广州华进律师事务所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维权专家委员会副会长、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协会副会长、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专家委员会主任、广东玉树工业园创业导师、广州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专家。


祁茂发 专利运营主管

致力于知识产权管理咨询与专利运营,曾协助超过30家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 规范认证 ”,设计智能智造、科技金融、中医药、新型材料等行业;曾协助超过36家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额达到20亿元。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办单位

广州创投小镇


承办单位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报名方式


报名请联系

89001062








版权小知识
1
世界图书与版权日

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又称“世界读书日”。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每年4月23日为“世界图书与版权日”,设立目的是推动更多的人去阅读和写作,希望所有人都能尊重和感谢为人类文明做出过巨大贡献的文学、文化、科学、思想大师们,保护知识产权。 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主题为“严格版权保护 推进创新发展”。

2
著作权及《著作权法》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修正过一次。

3
保护的作品

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等文件;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公式。

4
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的;

5.剽窃他人的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变、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板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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