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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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子银行、表外业务、中间业务等深层逻辑关系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 公众号  ·  · 2017-10-20 14:16

正文


一、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又称 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Bankingsystem),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即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这种住房按揭贷款融资来源方式的改变,不仅降低了住房按揭者的融资成本,也让这种信贷扩张通过衍生工具全球化与平民化,成了系统性风险的新来源。


美国"影子银行"产生于上世纪60——70年代,这时欧美国家出现了所谓脱媒型信用危机,即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失、信用收缩、赢利下降、银行倒闭等。为了应对这种脱媒型信用危机,不仅政府大规模放松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潮。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组织及金融经营方式等层出不穷。


影子银行-基本特点


1、交易模式采用批发形式,有别于商业银行的零售模式。


2、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而且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在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完善。


3、杠杆率非常高。由于没有商业银行那样丰厚的资本金,影子银行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


"影子银行"有几个基本特征:第一,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第二,由于其负债不是存款,不受针对存款货币机构的严格监管;第三,由于其受监管较少,杠杆率较高。说白了,它具有和商业银行类似的融资贷款中介功能,却游离于货币当局的传统货币政策监管之外。


我国"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2013年4月一份报告因银行表外业务受到监管,而把其剔除影子银行,专家说:)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主要从事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融通资金;此外,还有结构化投资机构及证券经纪公司。


投资银行是影子银行中最重量级成员之一,往往人们提及华尔街,指的就是投行。在同商业银行的较量中,投资银行从人才、创新手段和技术水平都胜出一筹。不仅在资本市场上独领风骚,在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方面也是占据主流。尽管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实际上所有投行机构的英文名称都叫"×××公司",比如,GoldmanSachs&Co.、MorganStanley&Co.。这种公司注册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绕开监管。


但是金融风暴发生后,情况发生了改变。除了倒闭的投资银行,像高盛这样已更名为银行控股公司GoldmanSachsGroupInc,也因得到了政府的有力救助,同时被列入监管范畴。实际上,金融风暴后原来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并不是不复存在,只是改头换面。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投资银行业务随着市场的变化,发生了战略性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是从代客交易向自营交易的业务重点转移;二是从股票市场交易向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重点转移。而这两项给其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性转移也将投资银行推向了金融市场的风口浪尖。


二、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 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OBS),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表外业务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通常把这些经营活动称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它们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应当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


广义的表外业务则除了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广义的表外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或有债权(债务),即狭义的表外业务 ,包括:


(1)贷款承诺,这种承诺又可分为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2)担保;

(3)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货、互换、期权、远期合约、利率上下限等;

(4)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代理、证券包销和分销、黄金交易等。


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 ,包括:


(1)信托与咨询服务;

(2)支付与结算;

(3)代理人服务;

(4)与贷款有关的服务,如贷款组织、贷款审批、辛迪加贷款代理等;

(5)进出口服务,如代理行服务、贸易报单、出口保险业务等。


通常我们所说的表外业务主要指的是狭义的表外业务。


类型:

1.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2.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3.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外汇)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风险:

1、在担保中,被担保人由于破产而无法履约,银行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债务。

2、客户违约。

3、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银行对客户的保证变为银行实际资产的配置。

4、在期权、期货和调换交易中,银行的风险的不确定性更大。


三、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和扩大。中间业务占银行收入比重逐年加大。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


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


表外业务是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担保或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类业务和金融衍生业务三大类。


中间业务分类: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2.代理类中间业务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3.担保及承诺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三)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担保业务。


4.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一)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二)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5.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一)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二)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三)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四)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6.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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