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金融危机后,诸多反思认为是金融监管不足导致自由化及创新过度,美联储缺乏足够的监管工具。美国于2010年7月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为主线,重塑金融监管架构,突出中央银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主体地位,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改革有:
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由财政部长担任主席,下设金融研究办公室,搜集金融信息以支持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明确美联储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提高审慎监管标准。
一是扩大美联储的监管范围。美联储负责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重要性支付、清算、结算活动和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监管,同时保留对小银行的监管权。美联储还具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后备检查权,判断其是否威胁金融稳定,进而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提高审慎监管标准。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美联储从资本、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牵头制定严格的监管标准。
三是严控银行高风险业务。2013年12月,美联储等5家监管机构联合发布“沃尔克”规则最终条款,限制银行业实体开展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等高风险自营业务,商业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四是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美联储有权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任何一个子公司(包含非存款类子公司)进行直接检查,直接从金融控股公司获取信息以及获取金融控股公司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对于在金融活动之外还从事非金融活动的公司,美联储可以要求其成立中间持股公司,以更好地管理金融业务。
美国协调机制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与美联储对系统性风险各有其职责,分别为识别分析和监管,职责相对明晰。
二是证券、银行、保险的监管机构分别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美联储和财政部,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包括了上述主要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决策。FSOC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由十个有投票权的成员和五个列席成员组成。拥有投票权的成员包括九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和一个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立成员,分别是财政部部长(同时出任FSOC主席)、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局长、货币监理署(OCC)负责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总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局长、联邦信用合作机构董事会主席以及一位拥有保险专业知识的独立成员,该独立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任期六年。其余有投票权的成员任期与各自所在机构任期相同。列席成员以顾问身份参与FSOC的运作,分别包括:金融研究室(Office of FinancialResearch)主任、联邦保险办公室主任、各州保险委员会选出的一位州保险监管专员代表、各州银行监管机构选出的州银行监管者代表以及各州证券监管机构选派的一位证券监管委员。列席成员任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