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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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纪律处分典型案例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众号  · 基金  · 2025-01-26 16:55

正文

编者按】近年来,基金业协会聚焦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分类施策、扶优限劣的工作原则,依法全面加强行业自律,坚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纪律处分作为重要抓手,持续发力、强化震慑,严肃惩处各类违规行为,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在日常自律案件办理中,协会按照规定向涉案机构和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有权就此向协会提出申辩或听证意见。其中,部分申辩意见对相关违规事实是否成立提出异议,部分申辩意见对协会在案件审理中的责任认定和措施采取提出异议。协会按照自律规则规定组织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对相关申辩或听证意见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相关意见作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

在案件审理中,协会发现部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反映出其对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理解不到位,对私募基金合规运营的要求存在认识偏差,对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认知;部分申辩意见仅仅否认违规事实存在,但未能提交明确证据予以佐证,缺乏说服力;还有部分申辩意见反映出涉案责任人员对于登记的高管人员应当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缺乏正确理解,怠于履职,甚至出现“挂名”现象,并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作为免责理由。

为了更好地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理解协会自律管理要求,持续提升协会自律管理效能,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警示教育的作用,协会筛选了纪律处分案例中的部分典型申辩意见,对此加以分析,编写成相关典型案例以供参考。希望全行业可以举一反三、以案为鉴,不断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化运营水平,进一步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本保收益

案例意义】私募基金应当坚守投资本源,引导投资者形成理性投资理念,不得保本保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率,不得承诺或者误导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基本案情

一、违规行为

A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X基金推介材料中记载:“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A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X基金涉保本保收益情形为公司工作人员表述不当所致,并非该基金产品的要素,且相关推介材料载明“本资料不构成对客户的邀约,各项条款以最终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产品设计本意为“基金每半年分配一次,分配时采用行业常用的‘先分收益后返出资’的模式”。推介材料中“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的不当表述不会对投资者的判断构成实质误导。

三、审理分析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A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认X基金推介材料中存在“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的不当表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负有主体责任,A私募基金管理人辩称相关保本保收益情形系工作人员不当行为所致不构成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免责情形。私募基金产品推介材料的保本保收益承诺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的错误预期,起到诱导投资者投资的作用。A私募基金管理人辩称相关承诺非该基金产品要素,且相关推介材料载明“本资料不构成对客户的邀约,各项条款以最终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不会对投资者的判断构成实质误导”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关键词】合格投资者确认

案例意义】“非公开”“合格投资者”是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活动的底线。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对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实质审查;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投资者人数限制;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基本案情

一、违规行为

A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合理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义务,所管理的X、Y、Z等三只私募基金产品缺少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收入证明。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A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A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以往自身及同行的业务经验,认为可以通过投资者签署承诺函来替代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收入证明。

三、审理分析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因此对A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的“通过投资者签署承诺函来替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关键词】不配合自律检查

案例意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基本案情

一、违规行为

A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的违规行为,具体为:一是,协会向A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检查通知,要求A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提示“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回避或推脱,否则将按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处理”。截至检查结束,A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向协会提交任何检查相关材料。二是,协会通过A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登记信息联系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甲某、投资总监乙某。其中,甲某拒绝提供在职期间工作情况、任职期间等信息,自述已离职后便挂断电话,亦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协会随后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乙某自述仍在A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投资总监,但表示其不清楚甲某的任职情况,此后未再接听协会电话。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A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其已经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不良影响,请求综合考量其整改情况、违规后果等主客观因素,减轻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措施。

三、审理分析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认定A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的违规行为有相应证据材料予以确认,A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相关申辩意见中A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也未能就相关人员已经离职提供充分证据,无法对其违规行为的认定作出变更或减轻其纪律处分措施。故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

关键词】高管人员未勤勉尽责

案例意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高管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行及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恪守行为规范和执业行为准则,从投资者最佳利益出发,审慎稳健开展业务。

基本案情

一、违规行为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X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且X私募基金分别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超出了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甲某任A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甲某和其他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期间内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甲某称A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产品由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控制,其从未参与X私募基金的备案与投资运作,对该产品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情形不知情。

三、审理分析意见

甲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产品由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集中控制,相关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即使该情况属实,也反映出A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甲某作为合规风控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X私募基金超出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记录中有甲某签字,且其中一次投资决策会议召开于甲某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之后。甲某未能就以上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第一条、第三条

关键词】严禁“挂名登记”

案例意义】协会严禁从业人员参与、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挂名登记”为机构实施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扰乱自律管理秩序,侵犯投资者知情权,造成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协会重点打击、治理的违规乱象。基金从业人员发现机构擅自使用个人信息虚假登记为高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协会报告。

基本案情

一、违规行为

A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虚假填报高级管理人员登记信息的违规行为。A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自然人甲某登记为合规风控负责人,但是甲某在A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任职岗位为高级投资经理。甲某应当为其配合A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协会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承担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甲某称A私募基金管理人擅自将甲某登记为合规风控负责人,其并未实质承担合规风控工作。甲某提交了法律建议书、劳动合同、工作交接表、A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审理分析意见

经审理,协会认为:综合审查甲某提交的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其在公司未实际负责合规风控管理事务,对合规风控相关岗位职责无管理权限;但相关材料亦表明甲某存在配合A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的行为,其对被虚假登记为A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事实明确知悉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相关行为违反从业人员合规执业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教育警示。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