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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博】解惑抗疫:知产系列直播(三)
我们邀请到了
蒋风光老师
来为大家做分享
嘉宾及简介:
蒋风光 ,博士,民盟盟员,多家代理机构的培训讲师和兼职质检负责人;从业17余年,主要从事代理师、发明人、业务员以、企业IPR以及知识产权律师的培训,每年培训60场次以上,网络培训80次以上;此外,还从事重要高端案件的撰写、答辩以及复审和无效。
主题及内容:
由“武汉病毒所申报瑞德西韦用途专利” 想到的
1)对“武汉病毒所申报瑞德西韦用途专利”一事的客观解读;
2)对吉利德公司关于瑞德西韦专利的分析和评价;
3) 对武汉病毒所申报的瑞德西韦用途专利撰写、价值以及应用的解析;
4)针对武汉病毒所申报专利事件的思考和启示。
以下内容出自2月14日解惑抗疫:知产系列直播社群
由@木三整理发布,转载请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出处。
欢迎阅读以下精彩分享内容。
大家好,下面咱们就正式开始今天的分享。疫情当前,大家注意保重身体。就这个瑞德西韦的专利现在国内吵的很热,评价也很多,有客观的、有不客观的、有对的、有错的。为什么武汉病毒所简简单单的一个专利的申请会导致这么多人关注呢,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是目前全国都在全力抗疫武汉肺炎,一听到申报专利、发表论文,人们就感觉这是歪门邪道,不支持抗疫,所以就有一种自然的抵触和反感。第二个原因也就是武汉病毒所1月21号公开的时候说:是站到国家利益的角度申请了这个专利,说了很多高大上的话。第三个原因就是美国,因为美国的吉利德公司享有相关的化合物和用途的专利。
所以说有这么几个敏感的关键词在里面,一个是疫情、一个是论文、一个是专利、一个是美国、一个是吉利德、一个是化合物、再一个用途专利。这么几个关键词,导致了举国上下、行业内外,对武汉病毒所申报专利这件事进行大肆的炒作、评价。其实这个在没有疫情的时候,很多医生、很多医疗公司的发明人都可以就自己对一种药品的新用途的发现申报专利。所以说只是因为这个特殊的时期,大家都比较关注,下面从就我的角度给大家客观的分析一下这件事情。
在分析这个专利之前,我们先看一下美国吉利德公司的相关专利。我把相关专利的文件发到了群里,大家可以自己下载。
这个专利它是2011年7月22号在中国申请的,这个专利在申请的时候,国知局发了两次审查意见,对它的申请文件提出了几个关键的缺点:第一个是不满足新颖性;第二个是不满足26条四款;第三个是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一个是新颖性问题,一个是公开不充分,再一个是多项引多项的问题。针对审查意见进行了答复,针对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应该说真正授权的这个文件,它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要比它的申请文件的范围小。而且这个文件还有单一性的问题,提出了分案申请。所以这个专利就是一个申请文件,最终拿到了两个化合物的专利权。
这个就是美国吉利德公司的专利申请状况,我们深刻的了解它的专利,才能够进行评价和分析。下面我就网络上的这些常见的观点,给大家分析一下。第一个就是不道德。疫情当前,举国上下全力抗疫肺炎,你怎么还申报专利呢?其实,武汉病毒所是否申报专利和全国用相应的药物来治疗武汉肺炎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他报了也不代表能马上拿到专利权。就算吉利德公司的药品瑞德西韦有治疗作用的话,武汉病毒所也不能因为一个申请的权利就影响到抗击肺炎。所以说直接说不道德是不对的,它就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对全国抗击肺炎根本就没有丝毫的影响,它申请的权利不会造成抗肺炎药物使用的限制和阻碍。
另一个论点就是太夸张。其实武汉病毒所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不应该说站到国家利益的角度申报关于瑞德西韦药物的用途的专利,说明申请了一个专利就可以了,这么高调的宣传我感觉是没必要的。所以它这样一宣传,才会有人就评价说:太夸张。
更多的是大家也能看到的,在百度上一搜说武汉病毒所恶意抢注美国公司的专利,其实这是不专业的评价。首先,武汉病毒所就已有的药物发现了新的用途,来申报用途专利是合理合法的,也是专利法支持的。所以说这个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抢注的问题,抢注更多用来商标上,武汉病毒所就不存在抢注的嫌疑。
再一个就是授权难。很多知识产权业内人士评价其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说这个专利的授权难度比较大。因为咱不知道武汉病毒所到底怎样撰写的,目前不好做过分的评价。比如说有的业内人士感觉武汉病毒所可能用到的名称,然后来判定武汉病毒所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定它的新颖性、创造性,其实这些都是不准确的事。专利的保护范围你不能光看名称,仅仅通过名称评定保护范围,我认为是不对的。
还有就是说武汉病毒所这个专利没有什么价值,有的说这是个小专利,有的说即使授权保护了,范围很小也没有什么作用,其实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想法。假如武汉病毒所这件专利真能授权了,之后的价值还是非常大的。比如炜伟哥就是一个新用途专利,“统治”了我们中国20年,取得了高额的利润。所以说药物的新的用途专利只有能授权,价值也是非常大的。
所以关于这件事情的解读,我认为第一个很多炒作的成分,有的博博眼球,客观的、专业的评价也少,其实这就是一个专利行为。第二个武汉病毒所的这种意识也是值得称道的事。再一个我们不要过分炒作。给发明人、给中国的企业一个正确的导向,这才是我们知识产权人要干的事。当然,我的观点也是一家之言,大家如果有什么想法也可以讨论。
首先,因为疫情就发生在武汉,所以武汉病毒所有这个优势,能够先了解,也能先对药物做了筛选,然后发现瑞德西韦在治疗武汉肺炎当中的有效性,也就发现了一种新的用途。所以它申请专利,我认为
时机是非常恰当的
,我们不要对它进行恶意的评价。但是造成这个情况也有一些其他的原因,主要是前期网络报道和论文的结论早就知道,但是先发论文没有公开相关内容,结果影响了人们对武汉肺炎传染性的认识。所以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大家认为武汉病毒所申报专利,也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不是明智之举。
其次,武汉病毒所这种发现了就保护,这种
保护的意识是可以称赞的
。只不过是在当前的疫情下,如果不是真正深刻的了解这个专利申请的相关内容,还可能造成人们的误解。
最后,它也只是申报了一个专利,
绝无抢注的嫌疑
。虽然瑞德西韦不是它生产研发的药物,并且在中国也有相应的专利权保护。但是因为我发现了药物的新的用途,是可以申报专利的,所以不存在抢注一说。
再一个,从我的角度客观的评价一下这个
专利的授权,其实是不太容易的
。但是你看一下美国关于瑞德西韦的用途专利的专利权是2016年申请的,到现在还在审查当中没有授权。那个专利里面提到了冠状肺炎的应用,也有实施例作为支撑,也有实验数据作为支撑。所以说作为武汉病毒所发现新的用途申报专利是可以的,但是的确存在授权的难度,尤其是创造性方面的问题。
另一方面,假设武汉病毒所的这个专利授权了,没有什么价值,是小专利、小价值等等想法是错误的。这个专利
真正授权后的价值也是很大的
,主要体现下面这几个方面。首先,有的人认为:药品新用途专利能有哪些价值,侵谁的权利?谁侵它的权利?怎么来实现商业价值呢?这几点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的。
用途专利的价值怎么体现,第一个就是用途标记权。如果专利授权,瑞德西韦治疗肺炎确实有效了,那么在药品用途上要标注可以“用来治疗武汉肺炎”的话,要经过武汉病毒所的许可,这是一个用途标记权。第二个就是广告宣传权,做广告也好,做什么也好,想宣传瑞德西韦治疗武汉肺炎的这种用途的话,也得经过武汉病毒所的许可以这就是新用途专利的两个很重要的价值。第三个就是区域配置权。如果这个专利在中国授权,那么瑞德西韦用来治疗武汉肺炎的话,要过武汉病毒所的许可,有个区域配置的权利。最后就是假设第三方研究所想用瑞德西韦来治疗武汉肺炎,那么它就得经过武汉病毒所的许可,这也是对第三方的一个限制。
再一个是我们有一定的话语权。毕竟吉利德公司拥有瑞德西韦化合物的专利,并且在这个化合物里也提到了相关的一些用途。它真正的用途专利现在还没有授权,不过授权的概率也很大。所以说武汉病毒所假设能够取得他的专利权的话,那么在和吉利德的谈判的过程当中也有一定的话语权。
在话语权的基础上,可以实现交叉许可的权利。有的人会说,核心的化合物用途专利权吉利德公司的,他只有这么针对武汉肺炎的一个专利。但是可以注意的一点是,我们中国现在强大,很多企业都看中我们的市场。所以说在这种国家的背景的前提下,这种交叉许可也不是说完全不可能的。
所以,作为新用途专利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上面这几个方面。当然,这是从我个人角度总结的,也许会不全面。希望大家对武汉病毒所这个专利的价值有一个认识,代理人也好、企业IPR也好,在代理的过程当中,不要认为这种新用途权利简简单单、无所谓和价值不大。认为只有药品本身的专利才是价值最大的,其实这是个误解。这种认知对代理人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企业的发明人、IPR,有这种认知也是非常错误的。
下面说一
下瑞德西韦进入中国专利的优点、积极因素,不要提到美国专利所有的都是好的,其实也并不全是,别说它存在了新颖性的问题、26条四款的问题,存在了多项引多项的问题,当然有些属于专利制度的不同造成的。那么它的积极因素这是代理人所了解的,是发明人、企业的相关人员也要了解的,所以这部分给大家重点讲一下。
大家看一下瑞德西韦的第一个专利:关于化合物的专利以及它关于用途的专利,他们的技术布局都是非常合理的。首先,它有
基础专利,有拓展专利,并且它的布局是全球布局的
,不仅仅在中国申报专利,在全球30多个国家都申报了这个专利,所以说它的
布局非常合理
。
其次,作为我们专业人士来讲,它的
权利要求的布局也是非常恰当的,采用的产业链布局
。接着,它的
权利要求的数量也是非常多的
,比如说它最后授权的这个化合物的专利,一个是24条,一个是22条。作为中国现代的发明人来讲,看到超过十条儿就要多交钱他很心疼没,所以就让你删掉、缩减。但是发达国家进入中国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都是非常多的,多花钱有用吗?其实就是为了追求一个最佳的保护。
它
权利要求的范围写的也非常大
,可以看一下2011年7月22号进入中国的那个申请文件,它的权利要求1写了一个结构式,然后对这个
结构式各个组成进行了全面的限定,几乎、可能实现的都列出来了
,所以说保护范围是非常大。再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项数也是非常多,有独立的结构式的就有三个,11、12、13。用途专利的布局更是又多又全,这也是它的一个优势。
再一个它的
权利要求的客体很全
,它所有的相关的化合物,
基本从化合物的专利到用途的专利都囊括了,恨不得把所有可能的化合物和所有的用途都写进来
。并且,它的
说明书的实施例非常的丰富,药学的实验效果也非常丰富,对权利要求有足够的支持
。
像我们中国现在还有好多“三位一体”的,权利要求、发明内容、具体实施例都差不多。再一个让发明人补充实验数据,他说没有;让他写实施例,他说没时间。所以,这个也可以给我们的代理现状,给我们的专利的申请的质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这是我对吉利德公司在中国的专利它的积极因素做了一个分析:一个是技术的布局合理,一个是什么权利要求的布局恰当,权利要求的范围很大,权利要求的客体很全,最后是说明书写得非常丰富。
下面我也从代理人的角度说一下。一个专利它的价值再好,技术的价值再大,
要想通过专利权的实现的话,一个最核心的就是: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我经常说未来一个代理机构、一个律师事务所,它的精英、核心应该是什么?能够从诉讼角度撰写出高质量申请文件的专利代理师。因为对武汉病毒所申报的新用途专利的技术、研发情况不是很了解,所以简单说一下,如果一个代理机构给它撰写的话,
要突出两个点:一个是重点突出病毒的新,另一
个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