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准则
一家网站或者是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哪些行为准则,不得出现哪些行为?《条例》规定:自治区从事网站、应用程序、即时通讯工具和手机短信息等业务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准则包括: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此外,《条例》对虚假、有害信息最常见的几种表现做了明确界定,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播虚假险情、灾情、疫情、警情的;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等。
《条例》对网传虚假有害信息者制定处罚标准
《条例》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健全内容审核制度,未落实安全技术保护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网信、通信主管部门关停相关网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资格。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跟帖留言页面要明示不得散布谣言信息
《条例》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作了明确,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采取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在自治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搜索引擎、直播平台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信息网络使用者发表跟帖留言的页面刊登跟帖服务协议,明示跟帖中不得贴发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虚假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信息网络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信息网络使用者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信息网络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