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2017
年12月7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17】1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超华科技,股票代码002288)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 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 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
。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 2,770,505.13 元,导致超华科技 2014 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虚增 2,770,505.13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 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 23.71%。
超华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超华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梁健锋,全面负责超华科技的经营管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主持领导超华科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范卓,负责协调和组织超华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记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范卓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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