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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非法讨债”这颗毒瘤|法治漫谈 28

审判研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4 20:0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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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兆波律师 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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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辱母杀人案”,给世人展示了一出因为暴力、猥亵等方式非法讨债而导致的悲剧,尽管讨债者遭到报复性惩罚,甚至付出生命,但欠债方无疑也因此坠入了“犯罪的深渊”。

所看到的、听到的、见到的此类事件,是否应该唤起我们对“非法讨债”这一社会顽疾的思考和重视?!


“非法讨债”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

“非法讨债”的危害到底哪些 ?

如何有效减少和避免“非法讨债”发生


所谓的“非法讨债”,当然区别于正常或合法的“讨债”。正常的催债和要债是主张债权实现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商业行为,只要方式方法不触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为法律允许或者不禁止的,我国的劳动部门还曾经将“商帐追收师”列为一个新兴职业。但“非法讨债”则不同,它之所以应被禁止,就在于讨债方式“违法”甚至违反刑法,讨债者往往采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拘禁、威胁、恐吓、侮辱,以及其他扰乱他人生活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的方式,这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用“暴力”方式来强行实现债权。这显然与法律基本宗旨格格不入。

“非法讨债”之所以在一些地方滋生或盛行,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面既有传统历史观念影响的主观因素,又有现代法律制度设计不足而导致的客观因素,同时,还与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甚至立法导向都有密切关系。

首先从历史上看,对欠债者采取刑事处罚手段,即由国家暴力机器出面为债权人依法“讨债”的传统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欠债者就开始被依法“没身为奴”,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则记载了可对债务人判处“杖刑”及有期徒刑;此后一直到清末,对欠债人判处劳役等刑事处罚基本上都是律令“标配”。

这种“欠债即犯罪”的法律烙印,深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导致如今在很多人眼里,欠债者都是“罪人”或“无赖”,应当将其绳之以法。因此,即使现代法律已通常不再对欠债者施以刑罚了,但仍然有一些人会倾向于实施各种“民间”刑罚措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进行讨债。

其次从制度上看,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执行程序、信用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存在明显不足,客观上造成了“非法讨债”现象的滋生和漫延。

当前,民事执行体制的缺陷等多重原因致使法院“执行难”,这是导致非法讨债“应运而生”的头号原因,法律“白条”的大量存在,致使部分债权人对法律救济途径望而却步,从而转身寻求其他非法手段。

与“执行难”相伴随的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尚处于摸索和完善之中,仍未建立起科学、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与法院执行程序之间还缺乏有效地衔接。因此,对欠债者的威慑仍显不够,无法让其“闻失信而色变”。

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由于我国破产制度当前仅限于企业法人破产,自然人破产尚未纳入其中。因此对债务人来讲,不存在法律保护的最后一根“稻草”,理论上只要他人还“健在”,他的债务就永远“不会消失”,其本人就会无限地被追讨。更为严重的是,债务人的近亲属也往往会受到“拖累”,被迫成为债务人事实上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基于上述制度原因和现实因素,促使有些债权人撇开法律途径,通过不正当手段或非法手段进行追债,反而更容易收到“奇效”,这也是“非法讨债”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从治理上看,执法机关对各种非法讨债行为处置不严以及尺度失范,侧面助推了“非法讨债”的野蛮发展。正如于欢案中执法民警所说的“要债可以,不能打人”,这种声音是不是也代表代表一种态度,手段过激一点只要不带来严重后果就不予制止?问题在于,当真正的严重后果发生了,再谈制止却又为时已晚!现实中很多讨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阻却司法机关干预,而我们对于公务人员履职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追问,又往往“蜻蜓点水”甚至“形同虚设”,事后亦缺乏对于执法行为尺度标准和界限的有效反思和精准定位。如此一来,两者叠加,执法者自然会趋利避害,对“非法讨债”避而远之了。

不仅如此,我国《刑法》第238条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无不对“讨债型”的拘禁或绑架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网开一面”,均给予了相对较轻的定罪量刑。这种立法导向,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讨债者的违法底气。

正是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非法讨债”行为近年来愈演愈烈,而且大有朝着职业化和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这对我们追求的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无疑非常有害。

“非法讨债”的危害,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非法讨债”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讨债者往往通过非法破坏债务人所在单位工作秩序,或者所在家庭生活秩序的手段,来逼迫债务人偿债。但此举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社会危害性和违法特征十分明显。

 2 . “非法讨债”侵害了债务人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引发了大量违法犯罪案件。很多讨债人为实现债权,不惜雇用打手或社会闲散人员,对债务人及其家人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多种手段,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讨债过程中时常伴随非法侵占、毁坏他人财物甚至抢劫现象,从而导致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多发。

3 . “非法讨债”日渐形成团伙化、专业化的作案方式,极易形成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危害巨大。很多讨债者经常名义上打着“信息咨询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的类似旗号,但实际上则干着“非法讨债”的业务,而且为了追逐讨债暴利,一些“专业”讨债公司大肆招兵买马,动辄聚众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的重大祸患。 

4 . “非法讨债”严重损害法律尊严,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非法讨债”现象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我国执法体系的一种否定,如果任其发展,不但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更将进一步地伤害公众对法制的信心,这对于牢固树立法律权威以及依法治国理念都极其有害。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减少甚至杜绝“非法讨债”现象呢?这需要从社会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结合现状,至少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多渠道多方面提高法院强制执行力,提高债权执行效率。

这里,着重点应放在调整体制或完善立法方面。比如:业内呼声较高的将执行局分离出来独立设编,加强权威并充实力量;还有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法律文书的种类范围扩大到调解书、决定书等各类文书,同时提高处罚尺度,等等。

特别值的一提的是,民事诉讼法新设的“执行异议之诉”虽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异议人的诉讼权利,但其繁琐的程序设置及实体审理的不易操作性,都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反而导致大量案件因裁定中止执行而搁浅,因此应考虑重新对其进行修正。只有从制度上进行科学构建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执行现状,实现从源头上扼杀“非法讨债”。

第二,尽快制定出台个人信用法。

将目前各部门零散的信用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统一并完善,健全信用使用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提高欠债者的失信代价,另一方面,对非法讨债者的失信行为同样进行惩戒。真正让信用法律制度成为当事人双方严格遵守的铁律,这是治理“非法讨债”难题的必备条件。

第三,尽快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

或完善现有的破产法,明确将自然人破产列入其中。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对于符合标准的债务人实施破产还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明令禁止对破产人进行无限制地讨债,阻止非法讨债者。

第四,建立企业登记管理黑名单。

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从事“非法讨债”的公司实行黑名单制度。由于我国企业登记明确禁止“讨债公司”的设立,因此企业登记机关对在执法中发现的实际从事“非法讨债”业务的企业,应立即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讨债”经营活动。

第五,修改刑法条文中相关条款。

对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等有关类似条款,删除“为索取债务”实施犯罪活动的特殊规定,废除对于“非法讨债”的刑罚“优待”。

第六,对失职渎职执法行为“零容忍”。

法律监督机关和监察部门对于执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从严追究,对失职渎职者实行“零容忍”,否则自身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横向和纵向均能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才能真正解决失职渎职管理上的“真空”,“非法讨债”之类的棘手案件中执法不严的“老大难”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执法必严才能真正做到。

当然,从全社会角度看,还应当大力弘扬法治理念推行法制教育,培育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特别是结合典型案例和热点案件,从舆论上引导债权人正确处理债务纠纷,敦促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形成全社会崇尚诚信、遵守法制的良好氛围,通过普法教育减少“非法讨债”事件的发生。

总之,“非法讨债”已成为当前社会多个领域的毒瘤,亟需根治。笔者相信,只要我们找准病因,科学治疗,一定能将“非法讨债”这个顽疾铲除掉

核校:焦文 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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