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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古北水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附音频)

知识产权家  · 公众号  ·  · 2024-03-21 12:11

正文


不正当竞争篇

一如往年,在426知识产权月期间,China IP特别推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特刊。今年是第12年制作推出“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9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古北水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京0101民初6263号

二审案号 :(2021)京73民终4553号


裁判要旨

恶意将他人企业字号、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以该恶意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壕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古北水镇公司)

 
古北水镇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专为运营古北水镇景区设立。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成立之时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后变更登记去除此项服务。小壕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4073131号、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并先后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商标侵权工商投诉,要求古北水镇公司停止在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古北水镇”商标等。小壕公司注册的涉案商标先后以损害古北水镇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等理由,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予以无效宣告。古北水镇公司认为,小壕公司明知古北水镇公司的“古北水镇”企业字号及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实施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14年2月之前,“古北水镇”作为从事提供旅游餐饮等服务的古北水镇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其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与古北水镇公司形成相应的联系。作为同处于北京市密云区且在后成立的经营者,小壕公司理应对古北水镇公司就“古北水镇”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益等予以尊重并合理避让。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损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壕公司赔偿古北水镇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等。小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系对恶意注册商标并据以投诉的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小壕公司的主观过错、抢注商标被无效宣告等事实,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规范商标注册及使用行为、培养全社会正确的商标注册及使用意识、促进诚信品牌建设、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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