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两公里的扶贫路,放倒了3名村干部。这样的结果,令人扼腕叹息。
2016年4月,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该区某村原党委书记樊某、村委会主任杨某、文书陈某立案侦查。当年10月25日,樊某、陈某均被渝北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杨某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5年3月底,樊某所在村获得了修2公里村路的财政全额资助56.7万元,由该村自己组织建设。樊某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于8月的一天向杨某、陈某提议,“修完这条路之后剩下的钱,由我们三人平分”。杨某、陈某表示同意。
2015年12月底,扶贫公路竣工。经过核算,在支付了修路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挖掘机租赁费43万余元之后,还节余12万元。在村委会,樊某再次提议:“我们三个人这几个月修路都很辛苦,干脆就给我们每个人考虑4万元钱辛苦费”。杨某、陈某表示同意,从专款账户中取出12万元现金,由三人平分。
分赃后没几天,樊某等三人碰头商量,由杨某编造人工费和材料费把账填平,凑足56.7万元的发票。在人工费上,杨某通过虚增人数、工时和工资费用的手段,使人工费由1.48万元虚高成9万余元。为了以假乱真,杨某和陈某分别仿造被虚增人的字迹签字,并摁上了自己的手印。在材料费上,杨某将实际支出费用10.26万元擅自涨到14.86万元。报假账还需要找发票来冲账。杨某就从广告中物色了一家代开发票的公司,完成了开发票的交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渝北区检察院开展整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专项工作中,三人露出了马脚,最终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