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佳羽 |
王禹笛 | 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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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安排》
”)生效,这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根据《安排》,在两地的司法保全方面,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将受到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内地仲裁程序当事人亦可向香港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
本文拟基于我们处理香港仲裁程序涉及申请内地财产保全案件的相关经验,对香港仲裁程序中申请内地保全的具体步骤、程序和以此引申出的仲裁程序整体安排等相关问题作简要介绍和分析,为后续香港仲裁申请人决策和处理类似事宜提供思路和指引。
符合《安排》要求的香港仲裁机构(就本文而言,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
根据香港律政司公告
1
,以下机构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设定的资格(截至2022年12月1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贸仲香港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香港海事仲裁协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在香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提出保全申请的,其申请应由香港仲裁机构转递。
然而,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两地仲裁保全安排:常见问题》,除非内地法院要求直接转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会把《受理函》(获取方式见下文)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将保全申请连同《受理函》一并递交至内地法院。根据贸仲香港发布的《贸仲香港仲裁案件适用内地与香港实务指引》,如情况紧急,当事人亦可自行将贸仲香港依《安排》第四条第四款出具的《保全申请转递函》(获取方式见下文)及保全申请材料提交内地法院。
实践中,部分内地法院也接受由当事人直接向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这一方式。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上海某法院接受申请人在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且被受理后,仍可自行向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而不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递。但是,申请人必须线下或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不得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此外,在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前,上海该法院严禁申请人自行拆封含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安排》第四条第四款出具的《受理函》快递,而要求申请人应在立案时在立案法官的见证下当场拆封。
易言之,虽然《安排》规定在仲裁启动后提出的保全申请应由香港仲裁机构转递,但实践中香港仲裁机构和部分内地法院仍接受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
由于在香港提起仲裁和在内地提出财产保全存在时间先后,对于一些较容易处置的财产(如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在收到香港仲裁申请后快速转移,这会导致申请人基于香港仲裁提起的内地财产保全最终落空。由此便引申出一个问题,即香港仲裁下,是否可参照内地民事诉讼法,采取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是否可采取其他措施以便首先完成内地财产保全?
对此,我们注意到,虽然《安排》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可直接向内地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但是实践中,内地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时一般仍需要当事人提供香港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相关证明函件(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受理函》或贸仲香港的《保全申请转递函》)。然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贸仲香港均表示,其不会对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出具证明函件,但可对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案件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出具证明函件。因此,对香港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我们理解实践中仍可能发生不同机构间所需材料难以衔接的障碍,最终导致先行保全无法顺利实现。
另外,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我们也曾与香港仲裁中心讨论过在内地财产保全完成后再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件的可能性,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则指引,香港仲裁中心无法允许这一请求。
因此,我们建议相关仲裁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即应当完成全部内地财产保全所需文件的准备,并在正式提交前与香港仲裁机构以及内地法院事先沟通确认所需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尽量减少两个程序之间的时间差,最小化可能带来的保全财产灭失风险。
根据《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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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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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文件(依不同仲裁机构规则,可能包括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等)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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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香港仲裁机构申请其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所需材料、费用和时间
上述材料(5)需由香港仲裁机构出具。申请人需向相应香港仲裁机构申请出具该文书。我们根据经验,就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贸仲香港申请出具该文书所涉情况,介绍如下:
申请人应提交请求出具《受理函》的书面申请、向内地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的副本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书面申请内容需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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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是否需要向其他仲裁当事人抄送本次请求(可请求不抄送其他仲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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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内地法院是否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转交申请资料;如有要求,则应写明内地法院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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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未提供请求出具《受理函》的书面申请的模板,但根据我们的经验,书面申请仅需覆盖上述内容即可,无需详述拟保全的财产/证据/行为信息或其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未要求提供的信息。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般不要求申请人随书面申请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其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将会在24小时内出具《受理函》,且不会就出具《受理函》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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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转递函》申请书的正本(至少一份,用于转递内地人民法院)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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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其与贸仲香港关于保全申请的通讯和文件往来抄送至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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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材料完备的,贸仲香港将(在立案后)发出《保全申请转递函》。贸仲香港不就出具《保全申请转递函》收取任何费用。
香港仲裁实际所需时间可能会长于内地财产保全期限。对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贸仲香港均可依当事人申请,出具证明函件以协助当事人延长内地保全期限。
另一种情形即香港仲裁已结束但内地财产保全未届期。在该情况下,被申请人是否可向香港仲裁机构申请出具证明函件,以撤销内地法院已作出的保全裁定?对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明确指出,因《安排》并未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此情况下出具《受理函》提供法律依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此情况下将不会出具《受理函》。贸仲香港对此暂无公开意见。
本文上篇简要介绍了香港仲裁中申请内地财产保全的实施路径以及实践中部分问题的处理和应对。下篇将进一步探索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其他救济途径(如紧急仲裁员、临时保护措施等)以及我们基于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所提出的若干建议。
[1] 公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根据第二条确认资格的申请结果,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announcements/interim_measures_outco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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