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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2022年的年初,我彻夜啃读一本书——《我与岩波书店》,现在想想,简直是个笑话。
但从那一年开始,我就坚持每周写一篇书评,已经坚持了几年了,总有个一二百篇。曾经设想把这些书评集结出版,书名就叫《别人的书》。
前天和朋友们(还有我的老师们)聚餐,他(她)们都对我说,你写的书评我一直都看,写得很好。
所以,我热心推荐好书。我相信,“
书籍是法律人进步的电梯
”。
还是一位朋友对我说:尽管猎卷书店上的书贵一些,但是不入你眼的书,还真没上架。
2024年,出版业下滑,书店正在经历寒冬。我几次想把书店关掉。希望2025年还有足够的精神动力,让我把书店和书评坚持下去。
新的一年已经到来,再次感谢读者的关注与帮助。以下盘点一下2024年我写的50篇书评。
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是道德所容许或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那么,我们如何使这些司法裁决合法化呢?答案是通过商议性沟通。
昂格尔认为,对种种理论误导所持的批判态度,正如交付神学家对待神性放弃的态度:全部清空。神性放弃为肉体牺牲做好准备。
《案例公司法》全书采用轻薄的字典纸印刷,800页的篇幅也仅仅薄薄的一册,随身携带,随时备查。
解析不同思想和理论的渊源、观点、论据、影响,描绘了一幅丰富的法学方法论的历史与学术图景。
现代证明责任作为大
陆法系法教义学上的一个概念应该是有其清晰界定的内涵与内在的
逻辑及外在的明确规则的
,
以德国法学学说的严谨细密性
,
不可能留下一个模糊不清的
“
通说
”。
总之,在耶林的戏谑之外,了解德国古典法哲学是一个方面,了解一下法学百科全书的曾经的历史,也许更有意义。
《金融时报》的评价是:两位作者行文有理有据,通过诸多生动素材,呈现了公司发展历程中的华彩篇章。
这部专著集中于董事义务,然而实际上是通过董事义务透视公司治理问题。
→
寻找一个实用的法条
→
寻找一个简洁的解读
我记得2010年的时候,朱慈蕴教授把我和同门朱芸阳叫到他的办公室,一起商量给导师王保树教授祝寿的事情。一晃已经快15年了。
朱慈蕴教授属羊,和我母亲年龄一样大,所以她的年龄我就一直能记住。去年我给朱门的“掌门人”陈彦晶教授打电话,问他朱老师祝寿的事情,得知他们已在筹备中。
我这些年出版了不少祝寿文集,在这方面算是有些经验吧。
社会高度分化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将越来越多的精力用于随机决策、具身伦理与个体筹划,而强调演绎与体系思维的传统经典科学在此过程中逐渐走向式微,甚至是走向至暗时刻。舒国滢教授将其称为“量子态”。
于我个人而言,我相当推崇周游教授的这部《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我一直关注他对历次草案的评析,其实这也是对法律的历史解释的基础。此后听说他正在撰写一部公司法的法条释义。出版后的第一时间,我就买来翻了翻。
瑞士民法典对中国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它对中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起到了决定性的借鉴意义。通常我们在讨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时候,一定会提到瑞士民法典。
大体上是这样的,格林兄弟出生于莱茵河畔哈瑙的一个并不富裕的律师家庭。1802年,哥哥雅各布·格林进入马堡大学学习法律。随后,弟弟威廉·格林也进入马堡大学。
在这里,他们认识了影响他们一生的弗里德里希·萨维尼教授。
萨维尼教授在马堡大学开设法学方法论的课程。格林兄弟认真地记了笔记。
这个笔记流传至今,最终翻译为中文出版。
16.
《两次意思表示错误与两次沉默,依然求助于卡纳里斯》
身处现代社会的我们,可以沉思,但不能总是沉默。叶锋博士的著作,为我们的沉默已经构建起了完整的法律框架。
17.
《无法驯服的怪物?》
在对YouTube上发生的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实施严格的责任制度时,巴西高等法院的路易斯·费利佩·萨洛芒法官表示,“如果Google创造了一个‘无法驯服的怪物’,那么它应该是唯一一个被指控需对其网站用户缺乏控制而产生任何灾难性后果负责的人”。根据萨洛芒法官的比喻,“没有监督义务”的危险可能是对恐惧技术创新的反应,这种恐惧对网络治理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是该书全面,没有回避问题,二是该书对法律规范梳理得很清楚。
最终,
公司是自然人的隐喻登场,成为最适合美国公司发展需要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公司是独立存在的实体。
因此,公司成员资格的准确构成变得不再那么重要。
西方语境下的“教义”一词,源自古希腊语“
δόγμα
”,德语为“
Dogmatik
”,英语为“
dogma
”。这一起源于古希腊的词汇,起初在哲学中被使用,后来使用在神学中,意为“由权威制定的不可推翻的正确的原则或一组原则”。(
a principle or set of principles laid down by an authority as incontrovertibly true
)
而
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主要规范,则重点在于“分”
,即分析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忽视政治合法性的作用,就是忽视公司和董事会的历史。如果是这样,那么人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无用也基本无害的机构,它就像公司的扁桃体。
1992年,芝加哥大学迎来百年庆典,科斯也已是82岁的老人。在庆典的一次演讲中,科斯说:“
虽然,从我这个年纪看,一个世纪几乎转瞬即逝,但我们都知道芝加哥大学超脱于这种正常的人类限制。芝加哥大学从诞生之日起就茁壮成长,既没有婴儿期也没有青葱岁月,一路走来一直在追求卓越,起点就在顶尖位置。
”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十年前,张永健教授与程金华教授共同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一见如故,便共谋了个不大不小的计划”:一起编一套法律量化实证研究的论文集,并初定三个不同的主题,分别是“入门读本”、“经典选读”和“本土实践”。
近十年来,伴随着民法典的立法活动,从理论到立法,再到司法实践,再到司法解释,然后再回到理论的再体系化,合同法总论的体系书到了更新的时刻。
27.
《2024年香港书展巡礼》
当然,最让我感动的还是香港市民的阅读热情。在北京,不同的书市所面向的群体是不同。地坛书市面对中老年读者多一些;而朗园市集、做书市集,则更多面对95后以下的群体。北京的各个书市人也很多,但感觉还是没有香港书展的人多。也有可能是会展中心的场地比朗园市集要开阔一些。
王笛的《茶馆2》是在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简体版马上就要出版了。
28.
《处在十字路口的欧洲公司法》
如果不能将模仿的法律体系从起参照的法律体系中解放出来,该体系就会因缺乏充分原创性的解决方案而难以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也就是说,“附属法律体系”因缺乏原创性一直落后于“母法体系”。
如果在学理上放弃债法总论,法律共同体的知识结构中将只有各种具体的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法教义学,各种债之关系中具有共性的内容,将失去立足之地。
知识的准确定位,是构建体系思维的关键。而体系思维恰恰是民法思维的生命力之源。
我想起了一句话:
每一名在大陆法地区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学生大概都有在阶梯教室中聆听民法教授以咏叹调般的语调将从罗马法到现代的民法历史娓娓道来的记忆。
几个人合伙经营商店,在合约签订之后,大家认定的资本,都用庄票交讫,这是表示大家的实力和身价,因为
普通人是开不到庄票的。
弗朗茨·彼得林斯基认为,法学方法是法教义学的方法,不是法律史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或法政策学的方法。如果想要界定法教义学的工作,不妨分三步去看待研究对象、研究态度、研究方法。
时间匆匆,如今后民法典时代已经进入第四年,撰写与出版评注的热情似乎都不如当初那么高了。期待这套大部头作品能够顺利完成出版。
这本书的原著第一版,在德国也不过是2007年,而如今翻译的是2021年的第十六版。短短14年,更新了这么多版,德国债各变化真的有这么大嘛?
我常和常住在东京的Z君说,我想自己去一下东京,就是在神保町呆上几天。可后来因为疫情原因,几年都没有成行。
启蒙型的教科书,目的除了激发兴趣,领入门径之外,作为回顾验证也有重要意义。而大部头的教科书,则是构建知识体系、刻画知识细节,并且对随时备查有重要意义。
德国民法教科书的魅力,往往就在于能够帮助我们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并有助于我们将法律关系找到一个精准的位置。
当年我俩在上完晚课后一起骑车去紫荆食堂,每人一碗1块5的煮方便面,边吃边激烈地争论问题。后来做博士论文,我写商事代理,他写代理问题,某种程度上涉及共同的主题,只是一表一里,侧重不同。说句实话,当初他的耐心讲解对我的帮助很大,在此也要深表谢意。
“当国家弥漫在所有地方,无可逃避的时候,人们很容易忘记,历史上有很长时期人们可以选择生活在国家之内或之外,或者在中间地带,在条件允许的时候,也可以改变其生活区域。”
只有非理性行为才倾向于由信念和欲望直接引起
,例如,由痴迷或成瘾而引起的行为。
就理性行为而言,以信念和欲望的形式而出现的“原因”与以决定和行动的形式而出现的“结果”之间存在着间隙
。首先是做出决定的理由与决定之间有间隙;其次是决定与行动的开始之间有间隙;最后是复杂行动的开始与行动的完成之间有间隙。间隙是有意识的决定和行动的特征,
这个间隙的传统名称就是“意志自由”
。
骑手的妻子说:你看看现在哪个骑手不闯红灯,闯红灯怎么了。
这不就是因为你们设计的算法让我老公不得不闯红灯嘛!要不是这样的话,他能完成平台的任务嘛!
42.
《我又想起了商事通则》
概括起来就是,商事法律关系首先应当适用商事特别法;商事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商事一般法(也就是商事通则);商事一般法没有规定的,则商法的漏洞需要首先由商法来填补。
THE RBG Workout:How She Stays Strong...and You Can Too
这个书的中文译本就是《与大法官金斯伯格一起健身》。
本书的封面上是一个探照灯,指引着读者方向。也许我们一般认为啃一部大部头的体系书才能进阶。这倒没错。但是,一部入门书也可以进阶。为什么讲?首先你看,神田秀树的《入门公司法》,在国内译本为《公司法的精神》,国内读者也多为学者,读它就是为了进阶,因为它可以让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日本公司法的知识掌握。同样,我们日常啃大部头体系书,最怕的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缺乏对森林鸟瞰的整体观察。这部《民法入门》恰恰是给了读者精确的、简练的、见地深刻的最有效知识。
信托法不能被视为一
个密封品,违反信托行为必须在我们的民事过错类型清单中占据适当
位置。
总体上讲,
这本书解释了公司治理是如何为政治学所塑造——公司管理者、所有者和劳动者都在竞争着制定公司运营的规则,以及致力于主导公司为了谁而运营。
为此,作者结合了一个明确的与政治互动的理论模型,将其与欧洲、亚洲、非洲、北美和南美等39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证据以及详细的案例描述相结合。
须当记起,
“不当”,不能目光向上汲汲于有关正义的抽象观念,而应当目光向下专注于具体案例及制定法。
“不当”只是用来描述一些事实因素所具有的共同性质的总义词(general word),当这些事实因素与“得利”携手,即可要求发生返还法律效果。故而,得开列一张此类事实因素的清单,这张清单还得编排得尽可能合理有序,绝不能率尔从事。
民法是指以民事方式处置民事问题的法规和实践,而这些法规和实践植根于独具特色的中国古典理念之中。
“当代法哲学前沿译丛”中新出版了《决疑术的滥用》。我和车浩老师联系,因为他刚刚出版《刑法的决疑》。他回复我说:
在讨论决疑术的文献中,这本书经常被提到。尽管决疑术在基督教中被滥用,但是并不说明决疑术的推理本身有问题。这本书讲它的滥用,实际上为它正名的。
李永晶先生所著《分身:新日本论》是一部关于日本精神史的著作。在书中,作者说,
日本,特别是近现代日本,无异于中国的另一个“分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