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出现了一篇热文
《4月1日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一时间大家都在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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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称,
这名女子虽然是独生子女,
却无法100%继承
已经故去父母的房子。
真是如此吗?
事实是这样的
......
文章中说的,
是两年前就被广泛讨论的特殊案例,
分析依据的是
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规,
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
父母都过世后,小丽想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
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
但这跟“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完全不是一回事。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
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
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所以说,父母去世,
房子不一定属于独生子女。
那么,如果父母想要把房产
全部留给子女,该怎么做?
其实,父母在世时
可以通过立遗嘱,
指定由儿女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
父母还可以办理赠予公证,
将房产赠予给儿女。
其实立一份遗嘱就可以避免不少麻烦,过去很多老年人的传统观念认为,立遗嘱是“触霉头”,但随着观念转变和突发情况多变,在立遗嘱者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年轻人的身影。
◆自认为职业风险比较高的人
◆财产较多的人
◆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老年人,因为遗嘱必须在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才能订立
有的老人忌讳谈死亡,等到重病在床意识不清时,已不能立遗嘱了。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
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
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几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如果一个人所立的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时间在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