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第103讲,担保、过桥、杠杆。第一部分:担保的5种业务方式介绍: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第二部分:多种类过桥资金业务操作案例解析。第三部分:杠杆的表现形式和计算比率。
本期主要介绍金融市场
三个
术语:
担保、过桥、杠杆。
这三种业务也是金融市场中比较常见的,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它们的概念、法律、计算方法、案例解析来厘清的,仔细阅读,实际业务中经常会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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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担保的5种业务方式介绍: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关于担保的一般知识
一、担保性质
1.平等性: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
1.1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1.2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2.1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
(4)抵押担保的范围
;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详解担保五种方式
【保证】
一、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担任保证人。以下为禁止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担保法禁止其担任保证人。
2.公司未经同意不得为债务提供保证。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的各级机关以及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纯经济行为,故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4.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担保法》第9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依照该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其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上述规定在适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是否只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能作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介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单位如私人医院、私人学校能否充任保证人?认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介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虽然不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仍没有违背"公益"的性质,如果允许他们可以充任保证人,社会危害很大,如某市有一家私立小学,为另一家企业的债务作保证人,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诉到法院后,法院强制执行了该小学的财产,最终导致了学校无法正常开课,而学生也无法到其他学校去就读,大批学生失学,最后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混乱。因而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凡是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都不得作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只能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保证活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不包括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范围之中。因此,《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经法人书面授权从事保证活动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法人以口头形式授权其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仍然是无效,除非法人承认该保证行为。
二、同一全债务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候,由于保证债务数额较大,或者一个保证人不具备代为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找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时就会出现同一债一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12条规定.如果保证人之间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的,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保证份额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份额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数额、例如,保证债务为五十万元,有甲、乙、丙三个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 甲保证二十万元,乙保证五万元,丙保证剩下的二十五万元。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甲、乙、丙分别承担二十万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保证债务,如果债务人到期清偿了一半,则甲、乙、丙承担的保证债务也相应缩减为十万元、二千五百万元、十二万五千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但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防止保证人之间互相扯皮。而一旦债权实现,各保证人之间还是应当平均承担保证债务的清偿。而不应由其中已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来承担。但不管保证人之间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都有权就自己承担的份额向债务人迫偿。
三、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事项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五、两种保证方式及区别
保证方式有一般
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两种。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被保证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指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遇到下列两种特殊情况要做恰当处理:若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类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条款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抵押】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使用权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4.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质押】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合同自合同签定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留置】
一、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
2、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约定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须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四、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拥有留置权。
【定金】
一、定金数额的限制
有关定金数额的规定,在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百分之二十
,具体的规定如下: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
;
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
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
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3.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该款项的当事人。
(摘自:问律 原标题:
超详解读担保的5种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过桥资金逐渐的融入了人们的投资生活之中,过桥资金除常用于
注册资金融资、银行保证金、资金拆借、过桥贷款
等传统业务外,同时被部分投资者隐晦的用于
大小非减持,企业收购
等方面。
一、过桥资金的概念
过桥资金又称搭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限或更短,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在过渡期使用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在实际操作中,比如一家机构A拿到贷款项目之后,要等待资金审批完成,但是资金到帐之前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暂时没有能力运作,于是找另外一家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先垫付资金,等机构A资金到位后,机构B则退出。这笔对于机构A的短时运作资金就是所谓的过桥资金,为机构A解决了暂时的资金需求。
二、过桥资金的特点
1、期限短。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2、含金量高。对于资金运作而言,对使用方相当重要,起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3、资金回报高。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要高。
4、资金成本高。资金使用时间段,急迫性强,抵押物一般不足,因此实际操作中利率一般上浮50—250%之间。
5、风险较容易控制。由于过桥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
三、过桥资金的运用及案例解析
1、银行还旧借新类资金业务: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原贷款的问题。因此,企业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旧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案例】"还旧借新"资金拆借业务
如今,在资金市场上有一种特殊的业务,叫做"还旧借新"资金拆借.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因此,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老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原来商业银行对这种情况,往往采取展期的办法;但鉴于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贷款展期的规定,展期原则上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因此,商业银行在企业贷款到期后往往要求企业归还原贷款,再贷出新贷款,让企业继续使用资金.如此,企业在无足额资金情况下,就不得不去资金市场高息拆借一笔资金来周转一下。做"还旧借新"资金拆借,风险很大,因此,收益也高.通常都要收取1%的手续费.风险点在于银行很可能收回贷款后,如果不再发放新的贷款.那样拆借资金有去无回,将陷入一场无休止的追索讨债中。
2、银行授信额度期限内回圈周转所衍生的还旧借新业务:包括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垫付,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贷款的保证金垫付及期限内回圈使用授信额度所产生的定期偿还贷款业务。
【案例】注册资金融资
注册资金融资在一些大城市已经很普遍.如果你要想注册一家大型的投资公司,注册资金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你又无法一下从母公司抽出这么多资金,那你只好选择融资去注册。即便是注册100万元注册资金的公司,你因要从银行取出现金,然后存入银行,取现的手续也是相当麻烦。再加上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手续也相当多,所以,一般人都选择专门从事这一行的中介去操作。
可以说,在部分城市80%的公司注册是通过融资来解决。一些社会游资专门从事注册融资这一行业,他们往往与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有较好的关系,工商注册的程序驾轻路熟,往往一周之内便可办好所有手续。注册资金的多少,与公司所有人承担的风险大有关系。在贷款、对外融资以及贸易过程中,对方往往看重公司的注册资金。因此,一些注册资金偏小的企业,就会设法增资扩股。这又为注册融资这一行当增加了新的业务渠道。更有一种业务,那便是外资注册资金到位换照。一般的中外合资公司成立后,因外资迟迟不能到位,所以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公司的实收资本为零。
为了开展业务,就必须想方设法验资换照。有港澳社会游资见有利可图,便专为这类公司打资金。注册资金融资,在法律上讲,有抽逃公司注册资金之嫌。但法律上讲,并不禁止融资注册公司。问题是成立公司之后,注册资金不能抽走,使之成为一个空壳公司。融资注册之后,股东必须近快将注册资金以现金或相等的资产注入公司,使注册资金“充实”。只有这样,公司才是正规合法。
3、房地产类过桥资金业务
在房地产金融领域,过桥贷款机制也被广泛运用于开发商融资。由于开发商在拍卖获取地块后,尚未完全付清土地出让金,就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而无法通过抵押土地向商业银行融资。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认为,利用金融领域过桥贷款机制,开发商通过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以此借款付清土地出让款,并利用随后将土地抵押给商业银行的贷款偿付这部分过桥贷款,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格局,避免资金链的断裂。
(1)补交地价类房地产企业使用过桥资金补交地价款,再用相关土地使用证申请银行贷款用于偿还过桥资金;
(2)再抵押衍生的过桥资金业务假如某一企业的房产在A银行抵押的成数较低,B银行愿意给予较高的抵押成数,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于是企业需要先偿还A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过桥资金的需求。
(3)赎楼业务在房产买卖中,因大部分房产都处于按揭状态,在过户前需把房产证从银行赎出才能完成过户。因而在房产交易活跃时产生大量的赎楼资金的需求。
【案例】支持北京CJ3房地产公司资金过桥案例
案例背景:北京CJ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0000万元。北京CJ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原来隶属于CJ集团的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业务遍及北京及部分外省市,以建筑类起家的CJ3公司逐渐向地产行业转变,其位于回龙观地区的房产项目,一经推出,销售良好,公寓项目目前已完成95%的销售量,底商也正热销。同时企业竞拍成功的通州地块,楼面价为8000元/平米,加上建安成本,预计销售价格能达到15000元/平米。由于通州新城的开发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房产刚性需求旺盛,未来通州房地产行业应有一个良好的发展预期。若该公司通州项目能顺利开盘,能为企业发展带来良好的前景。
融资需求:凭借多年来优秀的经营业绩及良好的经营信誉使该企业于2010年3月17日,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以成交价4.7亿元摘得位于通州区新区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要求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交齐土地出让补偿款,企业经过一番努力筹已达到自有资金4.3亿元,仍缺4000万元,企业急需交齐土地转让款来确保新项目的启动,否则将会面临该项目流产的危机和竞地保证金损失。项目报道银行,银行同意该企业土地出让金付清之后给予贷款。但目前由于抵押物不足银行规定,不能贷款,于是银行推荐该企业通过投资银行申请过桥贷款。
投资银行了解到企业融资需求和经营特点,即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展开评估与分析,为企业度身订制了短期资金融资方案。此笔短资用款需求4000万元,用款日期4月8日,期限90天,计划还款日期不迟于2010年7月8日。
融资方案:
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争取更大的经营利润空间,投资银行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其运转正常,销售稳定,而且作为房地产企业,其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结合企业已进入销售楼盘剩余待销售面积的回款预期,考虑到支持企业新竞购地块开发贷的信托机构有较强的支持愿望,投资银行决定以短期融资的形式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现金流压力,设定了“公司法人、总经理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北京CJ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Y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第三方连带责任、办理企业法人名下现值4000万元的3套房产抵押”三项担保条件,于2010年4月8日为该客户正式投放了4000万使用期60-90天的短期资金,企业将在借款期内通过信托机构发放的开发款(即第一还款来源)或企业现销项目的收款(即第二还款来源)陆续归还投资银行。
通过这一业务合作,企业及时交齐了土地出让金,有效地保证了新项目按计划推进。通过投资银行提供的短期资金业务,使得企业抓住了又一次发展机遇。目前,新项目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企业已办出土地证,用于项目开发的资金来源也如期获得银行的审批,3亿的项目开发资金到位,企业已做好开工前的准备,新机遇的获得使企业又处在了新一轮大发展的起点。
4、票据融资类资金业务
(一)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
(二)开立信用证保证金。
【案例】摆帐过桥资金被骗
摆账就是指银主将资金以客户的名义存入银行,暂时摆放到客户的账上,充当客户的资产,客户按照合同付给银主一定的息差。客户利用存入银行资金获取信任或当作开立信用证、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杭州的何金入高利贷这行3年,运作一只数千万元的“信贷基金”。基金的一名客户—杭州一家服装企业老板,向基金借了370万元高利贷,作为银行到期还贷的过桥资金。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借高利贷过多,几天后此人从银行续贷出500万元便人间蒸发,名下资产早以离婚等安排悄然转移。如果这370万元最后追不回来,放贷者何金需要向“信贷基金”股东们赔付20万元。眼下杭州城从事高利贷业务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地下钱庄等,据何金估计不下2000家。由于企业的跑路潮,许多过桥资金贷出后,老板人间蒸发,资金也打水漂了。
5、资产过桥业务:拍卖物业借助过桥资金获得资格。
6、大小非过桥减持:
(一)战略投资者进行分仓或换股
(二)机构借助大宗交易套利
【案例】“庄家”酣战大宗交易过桥资金主动出击
自上证综指从2008年6124点一路跌破2000点后,一种新的“坐庄模式”在熊市中悄然兴起。一股股神秘资金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接盘“大小非”和“大小限”筹码,主动出击,制造出种种获利机会。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去年2008年4月发布的“大小非解禁指导意见”,凡是1个月内要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超过1%的股份,都必须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过,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实行“过桥减持”,可以轻松绕过上述限制。
“过桥减持”,通常的做法是“大小非”将超过1%的股份(比如3%),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买方,买方通过一个或多个账户接盘,由于转让后的股份性质已经改变,不会受到1%的抛售限制。当股票到账后,买家可以立即将通过大宗交易接来的这部分筹码,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这样一来,1%的减持限制也就不起作用了。
在大宗交易中,“过桥资金”与“过桥减持”相辅相成。通俗地讲,“过桥资金”是帮助买家一起“坐庄”的资金。简单而言,过桥资金就是买方向别人借一笔钱和账户,约定在某笔大宗交易中同时接股票,短期内集中出货后结算资金和利息。通常情况下,过桥资金在熟人之间发生,这有利于“团队作战”。
发生在7、8月份的多笔大宗交易中。7月13日,大连控股(600747)5055.6万股限售股解禁,当日,申银万国证券上海余姚路营业部的客户资金以9折价6.16 元接走1000万股。7月14日,光大证券总部的两个账户以9折价6.23元分别接走2130万股和870万股。蹊跷的是,接盘前后大连控股股价出现异动,从7月9日的6.28元飙升至7月16日的涨停价7.91元——该股本轮反弹的最高价。此后,该股一路下挫。7月17日,大连控股放量大跌,但当日最低价仍高达7.12元/股。交易结果显示,卖出大连控股股票数量最大的两家营业部分别为光大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营业部和申银万国上海余姚路营业部,金额分别达2.1亿元和6200万元,从卖出金额推算,恰好与此前通过两家券商的席位买入的股份相当。
圈内人士透露,由于过桥资金主动出击的原因,筹码在同一券商的两家营业部之间流转是一种常见现象。因此,光大证券总部接盘的极有可能与上海浦东南路营业部卖出的是同一股资金。若果真如此,7月13日和14日接走的共4000万股筹码,全部实现获利。
7、一些常见的过桥资金需求包括注册公司的资金需求,管理层收购或股权收购产生的过桥资金需求等。
【案例】“百万电力”过桥贷款助力施正荣收购
2005年初,为了满足海外上市的需要,在无锡市领导的动员下,当初出资的国有企业退出,正是由于国有资本的配合退出,使外资机构得以顺利入股尚德控股,为尚德的上市扫清了路障。国内企业海外上市最重要的准备工作之一就是引进海外战略投资机构。对这些海外机构来说,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令他们对公司发展抱有怀疑态度,而一个由施正荣个人控股的股权结构显然有吸引力得多。对施来说,海外上市获得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完全符合自身的利益。
2005年1月11日,意在帮助施正荣取得控制权的“尚德BVI”公司成立,该公司由施正荣持有60%,由“百万电力”(Million PowerFinance Ltd.)持有40%,法定股本50000美元,分为50000股。根据招股资料,“百万电力”同样注册于BVI,其拥有者叫DavidZhang。根据这份《过桥贷款协议》David Zhang等人通过壳公司“百万电力”,向“尚德BVI”提供6700万港元的贷款,作为“尚德BVI”收购“无锡尚德”国有股权的保证金之用。协议约定,“百万电力”对“尚德BVI”的债权可以转换成在“尚德 BVI”的股权。
“百万电力”这项过桥资金是“无锡尚德”启动海外上市的第一笔关键资金,主要风险在于国有股能否顺利转让。如果转让成功,其将获得极高的收益率,所提供的6700万港元可以在不超过半年内转换成25%的“尚德 BVI”股权,对应持有“无锡尚德”25%股权。
根据“尚德控股”《招股说明书》披露数据,“无锡尚德”截至2004年末的净资产为2739.6万美元,25%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684.9万美元,与该项过桥贷款额基本相当,而施正荣对“无锡尚德”2005年的盈利预测是4500万美元,25%的股权相应可以分得的当年利润达1125万美元,即“百万电力”当年的投资回报率就可超过100%。事实上,仅仅4个月以后的2005年5月,“尚德 BVI”在向高盛等外资机构出让股份时,高盛等投资者出资8000 万美元所获得的股份仅约占“尚德 BVI”已发行股本的27.8%。
若国有股东不肯转让呢?《过桥贷款协议》规定,贷款期限仅半年,到期后“尚德 BVI”必须将贷款连本带息一起归还“百万电力”,否则每天按0.03%缴纳过期罚金,施正荣还用自己所持有的31.389%的“无锡尚德”股份为此提供抵押担保。一笔过桥贷款,在短短的一年之内竟然获得10倍利润,也算是奇迹了。
四、申办过桥资金需提供资料
1、企业及法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简介、法人身份证、法人简历、企业主要荣誉证书);
2、相关信用资料(包括企业贷款卡资讯、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深圳信用网资讯、个人信用报告等。)
3、有关财务方面的资料(近两年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等)。
4、房地产证、设备清单等。
5、相关银行资料(与该单业务有关的银行批复、银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保证合同等);
6、其他(与该单业务专案审批有关的资料)。
五、业务办理流程
1、初审:经办部门为业务部。借款人向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业务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对借款用途、用款周期及还款来源、路径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初审,符合借款要求的给予办理审批及放款手续。
2、核查:业务部初审通过后,风险管理部队借款人进行核查。(1)查验信用记录:个人客户的通过银行查借款人(已婚的包括配偶)信用记录是否不良,企业客户的通过中国企业网查询借款企业是否正常经营,通过中国法院网查询借款人是否有诉讼;房屋抵押需实地落实抵押物情况并且询问中介房产价值。(2)查验借款人贷款银行批贷情况(原件)或担保公司担保的落实情况(我公司认可中关村、首创担保公司)。
3、办公证:到公证处办理借款、委托、身份证公证。
4、内部审批:将借款人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各部门领导在《调查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