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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图有约|袁源律师:如何通过破产程序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道方图说  · 公众号  ·  · 2024-05-27 20:21

正文



本文共2500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本次律师场我们很荣幸邀请到了深耕于破产领域十二载,在破产重整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经验的袁源律师为我们讲解破产制度。


袁律师开场就先打破了我们对“破产”的固有认知,破产这个制度设计理念并不是单纯仅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不是像诉讼一样具有攻击性的程序,如袁律师所说,破产是一个划圈的动作,是端平债权人、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水,是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平衡与保障的一项制度。



袁律师从 五个方面讲解了如何通过破产程序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01

- 破产的趋势

袁律师首先通过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及市场需求三个角度,向我们徐徐绘出了破产领域的蓝海,在第三次资产剥离的背景下,新一轮不良处置已经拉开序幕,海量市场已然呈现, 对律师而言,这是一次新的“商机”。


  • 在立法层面, 法律规定了执转破的制度,执行程序中是先封先得,而在破产程序中是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因此对于在后查封的债权人来说,会更愿意选择走进破产程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受偿权利,破产制度实际上是将难以执行的案件从执行法官手上移交到管理人手上,用市场承包的方式解决执行难和法院人手不够的困境。


  • 而在司法层面 除了执行转破产外,目前也已经出现了诉讼转破产的司法实践,在面临多起诉讼难以清偿的情况下,由管理人介入,促成多方和解,拯救企业于危难之中。


  •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 近年来全国破产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工作报告称,五年来破产重整案件累计盘活资产3.4万亿元,执行和解具有广泛的市场。


  • 对管理人来说, 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说服老板主动进入破产程序,打破“谈破色变”的传统观念,袁律师开玩笑说,破产对企业而言是急救的药方,管理人不是入殓师,而是医科圣手,破产对企业也是一种保护。





#02

- 破产的底层逻辑

破产的底层逻辑在于资源整合与利益衡平,不仅仅是债权人,而是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投资人等多方的利益衡平。




#03

- 破产面临的痛点

对于 投资人 而言,重整投资目前面临的 痛点 主要在于 专业判断不精准和信息掌握不全面 两个方面,具体包括:


  • 专业判断不精准,如选择了传统偿债式重整,需要先帮企业偿清债务,投资成本高昂,而如果选择承债式重整,即购买企业的债权,后续企业经营所得的钱再用于还债,同时可以抵扣所得税,降低投资成本;


  • 资产处置不当,如应收账款处置失当,加重税费负担;


  • 程序理解错误,错误投资了已经宣告破产的企业,相当于医院已经开出死亡证明,无法再适用重整、和解等程序,投资失去意义;


  • 融资成本过高,不了解市场行情,选择融资渠道失当;


  • 风险判断失当,未设置隐藏债务的风险防控机制,导致项目二次破产。



对于 纾困企业 而言,目前面临的 痛点 主要是:


  • 观念不普及,谈破色变,没有深入了解破产重整的机制;


  • 方式不专业,袁律师举了一个佛山电源企业的例子,该企业核心资产是专利,在破产清算时错误地将其知识产权以低价打包变卖,导致困境扩大、积重难返;


  • 资源不匹配,纾困基金、共益债等资源匹配不到位。




#04

- 破产方案的优势

袁律师用一张图表清晰地展现了破产程序中各方的诉求:




债权人的角度, 债权人的主要诉求是:

多还、快还,而通过诉讼-执行的程序,从起诉到受偿完毕,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对比破产程序,则可以尽快通过重整草案、盘活企业,使其具有偿债能力,破产程序具有时效上的优势。


从制度效果 来看, 破产程序更是优于执行程序:


  • 在财产查控 中, 执行程序是通过法院的总对总系统查一遍被执行人的账户、动产、不动产等,但对于企业的应收账款、有没有低价转让财产等无法查实,但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提前或个别清偿债务、放弃债权的行为,可以查实债务人突击提供财产担保、高管非正常收入、股东未出资等情形,可以追收对外应收账款,这些都是管理人的指定动作,在财产查控上,破产程序更加灵活;


  • 从办案人员来看, 执行程序的办案人员是法院工作人员,人少案多,增减困难,而破产的办案人员是管理人团队,将办案人员市场化,可以随时根据市场的变化增减人手;


  • 从激励机制来看, 执行程序对于法院而言只有精神方面的激励,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报酬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直接挂钩;


  • 从债权人会议的权力大小来看, 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并没有表决权,是由法院主导,而破产程序中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债权人有权决定案件的走向;


  • 从增值机会来说, 破产程序可以放贷、投资给破产企业。



对于债权人 而言, 适用于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为:


  • 债权为普通债权的;

  • 行使担保权利后,仍有债权未获得清偿的;

  • 涉嫌进行转移财产、个别清偿、不合理抵销债务等的;

  • 企业有对外应收款或债权的;


  • 有其他争议较大的债权的。


从投资人 的角度,重整的优势在于:

能够全面查清企业的投资价值,相当于对企业做了一个尽善尽美的尽职调查,并且通过重整投资企业的成本更低,投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更有保障。


从债务人 的角度,重整或和解的优势在于:

快速消除不良影响、停息减贷、广招投资者、便于融资、比执行和解效果更加、减轻心理压力。



来宾合照


#05

- 破产的落地流程

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危困企业,即指经营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


危困企业一般有以下特征:


  • 企业现金流紧张,生产难以为继;


  •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 严重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 失去融资能力或造血能力。


而我们可以通过担任重整纾困顾问、和解纾困顾问的方式切入到落地流程中,袁律师用思维导图向我们展示了不同阶段我们可以切入的点:





#06

- 最后

袁律师通过阳江汉能、校巴运输公司等多个成功案例,生动形象地向我们展示了破产的魅力,使我们更真切地感受到, 破产并不是为了让一个企业倒下,而是为了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前提下救活一个企业,破产是“圆”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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