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厂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为牟利,通过微信向乔某某、沈某某、戴某某发送淫秽网址链接1个,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3元。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乔某某、沈某某、戴某某证言、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证人提供辨认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2019年9月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向三人出售淫秽网址链接的情况。
2、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封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处扣押作案手机及微信交易明细的情况。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对涉案手机内的聊天记录、网址等的提取及鉴定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情况。
5、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供述及相关辨认照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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