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你以为清朝的知府真的有这么酸爽吗?
别的不说,就看大清对破案率的惩罚制度。
据晚清吏部官吏何刚德所著《春明梦录》记载,对命案和盗案的办理时间,清朝是有严格规定的。
请看清楚了,
命案:限六个月破案。
盗案:限四个月破案。
如果过此期限没有破案,就批评一次,起诉相关管理办案不力,这个就叫“初参”。
拖延到一年未能破案,就再批评你一次,这个叫“二参”。
拖延两年未破案,就来个“三参”。
拖延三年,就来个“四参”。
事态发展到“三参”的时候,就该降薪了,但还可以勉强睡得着觉,因为职位和级别还可以保住。
但如果发展到“四参”,事情就由量变到质变了——
降薪!
降职!
双降!
而积案,就是大清官员的宿命,不管如何你如何地神明勇武,文武全才,举世无双,积案就在那里,不增不减,不多不少。
乾隆朝五十二年(1787年)湖南省宁远县知县汪辉祖说,他每个月在举行三八放告时,每天能收到两百多张状纸。所谓“三八放告”,是清朝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指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日,衙门开放受理各种诉讼。
而清朝学者包世臣也调查到,在清朝中叶,江浙一带的州县,平均有积案千余件。
你一辈子的功名,很可能就毁在积案上了。
如果那时候你身边有个元芳,如果你问:元芳,这事你这么看?
他十有八九会回答:大人,案是破不了啦,还是想办法弄个高配吧。
明知自己免不了要降职降薪,那就事先想办法将自己的级别储备好,“预备加级”,到时候万一要降,也够用。这个叫“有级可抵则抵”。
情况是这样的:
知县降一级,就是印官;典史降一级,就是捕官。为防备降职,九品知县就想办法弄到知府的级别,储备了这个高配,到时候朝廷责罚下来,降你两级,你还是九品,至少回到起点。
既然地方官怕这个,那么,朝廷关键部门的小编就拿这个讹你。
晚清,四川有一位典史官,手头有三件积案,拖了三年还是未破案,都已经到了“四参”的地步。这位仁兄未雨绸缪,早想办法将自己的级别升上去了。他满以为自己储备的级别已经够用了,因此也就不慌不忙地等着。
没曾想,到了吏部那里,三件积案居然变成了四件积案,积案还积出利息来了?
结果他储备的级别不够用,革职!
这个倒霉蛋不服气,跑到四川总督那里喊冤,于是报上吏部,要求重新查相关档案资料。吏部对此事也很重视,着手查资料,将四件积案一一查出来,告知了四川总督,也告知了这位前任典史:没错,确实是四件积案!
结果典史发现了破绽,说档案里所谓的“事主王曾庆被劫案”完全是发生在火星上的,根本没发生在四川。四川总督也声明:四川并无所谓的“事主王曾庆被劫案”,希吏部再查。
而这当中蹊跷的是,典史所经手的案件中,确实有一个案件叫做“事主曾庆被劫案”,怎么又多出一个“王曾庆”?吏部查下去,真相浮出水面,这个“事主王曾庆案”果然是多出来的。怎么会多出这么一案件呢?
原来,吏部在处理该类事时,一般是将案件资料封存,然后由书吏在封皮上面写一张浮签,标明里面存的是什么案件的资料。其中一位书吏故意做手脚,将“事主”的“主”字改成“王”,黏在“曾庆”的前面,又加一个浮签,写上“事主王曾庆被劫案”,这等于平白无故又多出一个案件来。书吏在贴了标签之后,接下来的看册司员也没细看,就在标签上点了红点,就算是法定事实了。
吏部查出真相后,审问这位书吏,原来是典史没有花钱贿赂他这位小编,于是无良小编改个标题,就把他的前程断送了。吏部将这名书吏查办,典史官复原职,但受的惊吓,已经不少了,那时候也没精神损失费这一说法。
在这种追责体制下,相关的清朝官吏过得也不轻松。例如在康熙八年,湖广道御史李之芳上奏:一些官吏在位才一两年,却因为积案,已经被罚俸五六年,甚至已经罚俸十多年了,基本上把后来的工资薪水全搭进去了。
不过,,既然十几年薪水都被预扣光了,那么这些官吏是怎么生存下去的,这么简单的问题,凭你的智慧也不需要跟你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