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莲版黄蓉
代表国家执行正义的公诉人,即使如蓉儿那般聪明灵活,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使用“打狗棒法”时,还是有必要的界限、节制、谦抑、理性。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不能随意动用刑法这根所谓的“打狗棒”。在法治观念中,不能将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同视为“恶人”,也不能将辩护律师的辩护,当做法律正义的“饿狗拦路”(封字决)。实际上辩护律师尽最大的努力完成委托人的辩护,就是法治国中律师应该有的基本职业道德。
西方哲人有云:国家一次错误的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犯罪。如果普通人违法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执法者违法犯罪就是污染了水源。
固然人人都可能在某时某刻犯错,这我能理解。哪怕我真希望中国法治未来 “天下无狗”(劈字诀),至少希望今天的中国法律界与法学界,少一点对权势的“摇头摆尾”(引字诀),我们也没有必要对一个曾经犯错的幺妹儿,使出“穷巷赶狗”、“落水打狗”(劈字诀)的打狗棒法,穷追不舍,不依不饶。我觉得或许应该像小说中的洪七公那样,有一种宽广心怀,即使明知西毒欧阳锋还会一次次使阴招偷袭洪七公,洪七公还会坚定地选择做一个心中有正义也有宽恕的好人,当救就救吧。
木心先生曾言:有很多人喜欢说“人在江湖,身不由已。”我说:“人在江湖,身可由己。因为到了江湖嘛,这才可以自由。”木心不只是说说,他也的确活出来了。其实,很多人说“人在江湖,身不由已”,颇有点洪七公传位给黄蓉或者黄蓉接位子,表面上看去二人都是环境所迫传接得勉勉强强,似乎是迫不得已的违心之作,其实内心高兴还来不及。外在体制环境再恶劣,都总有回旋空间留给人,可做倾向于正义方向的不同选择。
在西南王唱红打黑的高压态势下,当时还是有不少的司法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尽力做或直接或间接的抵抗。我曾经亲闻有某法官就顶住压力,坚决对某一完全冤枉的黑社会案子判无罪,即使在案件协调会上惹西南王当面发怒。虽然法院刚判此人无罪,就又被公安抓起来劳教,可能比判刑还重,但此法官的选择是正义的,他人的作恶结果就与自己的正义持守无关。
也许多数人在体制内无法做到与强势恶人直面对抗,也应该学会在险恶江湖中,如蓉儿那般会用灵巧的斗争方式。上帝不也说,“我差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所以你们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外在的恶劣江湖环境我们不可能选,也无法逃避,不是西南王来了,就是西北王来了。但“人在江湖,身可由己”,只不过要牺牲某些现实利益,对人有很大的心理挑战。退一万步说,法律人至少可以做到不主动配合作恶,这是做人的最低底线。突破此做人的最低底线,就是无可推诿的错误。
当然,作为曾经的犯错之人,是否意识到他人的原谅与宽恕本身,并非意味着混淆黑白,并非认同错误,并非不再有正义的不变标准,这倒是一个值得每个人认真反思的重要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或许每个人犯错之后有一个真诚的认错,就不是可有可无的事。当事人的沉默,不是道歉。从效果上看,这种沉默也可能反而会不断积压自我无法排解的心理压力。从这个角度看,我个人认为,犯错者补上一个真诚的公开道歉,将会如释重负,重拾开始走义路的信心与勇气。假如此理能通,那么也许曾经犯错的幺妹儿,就会逐步重生成长为一个如蓉儿一般人见人爱的幺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