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大案、要案、难案、奇案、冤案,以法律人的专业,公共人的热忱,书写者的温情,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的前世今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  ·  “武”心向脱薄,“宣”明争先志 ·  昨天  
河南司法行政在线  ·  省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新增三项服务窗口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人大代表谢丽——护航海岛旅游高质量发展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备忘录

在驾校学车时误将油门当刹车致一死三伤需承担刑责?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03 07:50

正文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刑事备忘录”关注本公号

欢迎投稿:[email protected](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

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委托请直接拨打马律师手机13967528753

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第八群(一至七群已满额), 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myyznl 或者扫描本文底端二维码加我好友。PS:已加入前七群的朋友请勿重复要求入群,谢谢。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 过失致人死亡 罪被昌邑市公安局 刑事 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兆生、岳文翠,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农民。2008年8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 过失致人死亡 罪、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梅、代理检察员周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张兆生、岳文翠,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本案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作为潍坊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在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八驾驶技能考试场(昌邑市某某驾校训练场地)内教授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开教练车(鲁G×××××),将教练车交与学员被告人董某驾车练习; 被告人董某因操作失误错把油门当刹车,致教练车失控冲入学员人群,将学员刘某某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并将学员贾某某、陈某某、刘某甲三人撞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贾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5月14日,两被告人与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两被告人各赔偿贾某某损失5000元,贾某某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张兆生、岳文翠,被告人吕某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办案说明、 刑事 判决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复印件、协议书、潍坊乾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协议书等,证人曹某某、郭某、郝某某、吕某甲、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贾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董某、吕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道路交通管理范围之外接受驾驶培训过程中,因过于自信驾驶教练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 罪。被告人董某在学习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未在教练陪驾的情况驾驶教练车练习驾驶,致本案事故发生,虽属情节较轻,但其主观过失明显,并非意外所致,因此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存在过失而属 意外事件 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而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在从事教练职务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学员自行驾驶练习,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犯 过失致人死亡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万明

审判员明毅华

人民陪审员陈同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海燕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刑庭审判长未核实被告人逮捕与否致其脱逃被控玩忽职守


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


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