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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买卖合同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认定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4-29 11:36

正文

来源:上海高院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大典型案例

(第四批)

案例五

某铜业公司诉某电缆厂、某置业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国有铜业公司与某电缆厂之间签署《铜杆线销售合同》,约定电缆厂向铜业公司购买桐杆,某置业公司承诺为电缆厂在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就货物交付,铜业公司向电缆厂的交货方式是:所有货物均以仓库划转单的形式交付,从铜业公司划转至某贸易公司,最终划转回铜业公司,形成贸易闭环。就款项支付,电缆厂称已收到铜业公司通过贸易公司支付的所谓“货款”,但实际为借款,且其尚未归还该借款。本案中,铜业公司依据销售合同、抵押合同,要求电缆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向置业公司实现抵押担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货物及款项均构成了闭环流转,货物并未实际交付,且存在高买低卖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铜业公司与电缆厂的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铜业公司无权依据买卖合同向电缆厂主张货款、违约金等合同项下的责任。本案中应就实际借贷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因涉案借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院认定铜业公司与电缆厂之间借款合同无效,但宜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此,电缆厂仍应向铜业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抵押人置业公司为买卖合同提供担保而签署的抵押合同无效,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置业公司无需承担抵押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有企业资金保有量相对充足,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渠道通畅。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增加,但融资渠道不足,融资门槛较高。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资金提供方)与民营企业(资金使用方)以订立循环买卖合同等方式进行融资所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双方在交易中存在“走单走票不走货”“高价买低价卖”“先付款后交单”等操作模式,并无货物的实际交付,而是意在实现融资。
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案涉货物流转情况、资金流转情况等关键事实,认定当事人存在以虚假的买卖意思表示掩盖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并就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即借款关系进行审理。因资金提供方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借款合同无效,法院据此判决资金使用方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该判决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防止民营企业因融资难而配合国有企业签订虚假循环贸易合同,为当事人签订外观与实质相统一的合同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导向,也有效地保障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商业活动,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正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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