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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民商法学刊要览 | 学刊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1 18:00

正文

全文共7958字,阅读时间20分钟。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清华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论坛》《中国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其中《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比较法学》、《东方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论坛》、《中国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因本月未出刊(截至8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没有相关文献,因此未列入2024年8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一、

《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

1. ESG对董事义务的改造:从商业判断到社会判断的进化

【摘要】从企业社会责任(CSR)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都要求公司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时,要关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改善。ESG试图将公司内部治理与环境和社会改善衔接起来,使社会责任直接融入公司的商业决策中,从而建立起社会利益与公司商业利益之间的融通渠道。当然,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在不同阶段所关注的ESG议题存在差异。各国为推进ESG所采取的法律机制主要有组织法、交易法和规制法三种机制。其中,核心是改造董事的义务结构,让社会判断原则正式步入董事会的商业决策过程,社会判断将与商业判断共同构成董事义务履行正当性的内核标准。社会判断义务在履行主体、履行场景、履行时间的具体构造上,均有其特殊性。董事会要尽可能避免商业判断与社会判断的冲突,在商业决策方法上,应采取“交错考量”的方式,平衡商业判断与社会判断的关系,让二者互为“安全港”。

【关键词】CSR;ESG;公司法;董事义务;商业判断;社会判断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 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配置

【摘要】“数据资产入表”是一个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问题。当下数据资产入表面临数据确权规范缺失、数据质量评估计量规范欠完备、数据资产经济利益流入不确定等法律困境。但这些问题只能在数据资产入表的过程中通过法律规则的配置逐一纾解。就数据确权与合规审查而言,应以“数据二十条”之数据产权制度为遵循,以数据持有权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对数据来源、数据处理、数据流通环节进行合规审查。就数据质量评估与安全保障而言,应扩充质量评估指标类型并区分主客观维度;同时明确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发展数据安全监测评估、认证服务。就经济利益流入分析而言,应因循无形资产或存货流入路径,结合应用场景、生命周期、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因素综合研判。就列报而言,依《暂行规定》藉由“无形资产/存货”列报并采历史成本计量为务实做法;理想方案则是单独制定数据资产会计准则并采公允价值计量。于披露而言,则应采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模式。

【关键词】数据资产入表;数据确权;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价值评估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3. 商法独立的逻辑和体系:基于组织化交易论

【摘要】商法是否具有独立的逻辑和体系,是商法发展的关键命题。在民法典时代,完成以市场和商事交易为内核的自主性建构,是商法走向独立的根本任务。组织化交易是要素通过组织化联合参与市场而促使其外部性改善的交易模式,其具有特定的交易目标、确定的交易结构和连贯的意识协调机制,包括突破熟人交际的资本联合、超越个体的组织秩序以及追求持续稳定的价值增长三个方面的市场内涵。组织化交易论为观察市场中独特的商法现象提供两个基本视角:生产要素组织化获得主体性和交易组织化形成市场,是对市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济认知转向“从契约到组织”的法学认知的范式革新。围绕组织化交易的理论逻辑,商法对传统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规范逻辑得以体系性展开,进而展现其具有独立地位的融贯性和统一性。

【关键词】组织化交易;商事交易;市场理论;商法独立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段丙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二、

《法学》2024年第8期

1. 功能与规范视角下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摘要】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类型是破产撤销权规则的核心。《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不仅遗漏了一些重要的行为类型,而且无法实现破产法与民法之间的规则衔接。从破产撤销权的基本功能出发可以确定破产可撤销行为的一般特征,尤其是“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利益”这一点足以体现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之间的区别。按照通常的划分标准可以首先将破产可撤销行为区分为无偿行为、无正当原因的给付以及个别清偿,这三类行为具有各自的构成要件及具体情形,但只有在行为同时符合破产可撤销行为的一般特征后才可以被撤销。此外,将故意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单列为一类破产可撤销行为可以起到规则衔接的作用。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破产可撤销行为;债权人保护原则;债权平等原则;划分标准;类型化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4年第8期,作者叶玮昱,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2.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合理性判断的动态体系论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具有合理的目的,此一规定在各国或地区立法中走在前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合理性存在诸多难题。从灵活应对社会文化的变化出发,动态体系论的规范体系值得尝试。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合理性作为一般条款,其暗含着人格尊严原理、促进利用原理和社会价值原理等三项原理。在体系构造上,应以诸项原理为基础,借鉴既有学说和司法实践中的判断重点,运用公共利益、个人同意、时间推移与经济效率等重要性依次递减的四项因素构建动态体系。在具体解释与适用上,应重视四项因素的协动作用,以各项因素的基础评价为基准,灵活、弹性地判断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合理性,实现法效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目的限制原则;目的合理;动态体系论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4年第8期,作者吕双全,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

3. 论公法责任承担对合同无效的阻却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新设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可以阻却违法合同无效之规则,面临解释论上的难题。准确适用该规则需要处理公法责任与合同无效的关系,二者均具有制裁性,但合同无效制裁相较于公法制裁应秉持谦抑性原则。在规范功能上,该规则可以构成纪律处罚等其他责任承担阻却合同无效的类推依据,亦能阻却背俗型合同无效。选择合同无效制裁抑或公法制裁的关键在于妥当确定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并以比例原则衡量实现强制性规定目的的方式。即使承担公法责任足以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这也仅起到有效推定的效果,还需将公序良俗作为检验合同有效的标准,并在程序上通过司法建议、诉讼中止程序确保强制性规定的管制目的不至于因合同有效而落空。

【关键词】违法合同无效;公法责任;公共利益;强制性规定;比例原则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4年第8期,作者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三、

《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

1. 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行为;监护权;被监护人;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 论高空抛物侵权场合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的赔偿责任

【摘要】《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场合中“依法及时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违反该职责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民法典》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到一般法,即在《人民警察法》中予以确定。其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经由《人民警察法》第50条引致到《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认定。当公安机关违反调查职责导致真正侵权人难以确定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当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违反调查职责的公安机关主张国家赔偿。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影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与其承担的补偿责任范围相同,受害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数额是其从真正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与建筑物管理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数额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数额相加之后的差额。

【关键词】高空抛物;公安机关;调查职责;国家赔偿;补偿责任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3. 生成式AI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与风险规制

【摘要】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使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产生了挑战,主要包括:生成式AI虽然解决了让语言模型使用超大体量无人工标注数据进行预训练的难题,但其采用的技术路线也使大语言模型成为完全的“技术黑箱”,进而使开发者难以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规则;无论是依据“目的限定原则”还是“场景理论”,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都使其难以满足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定要求;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使大语言模型的输入端和输出端都存在对信息主体的敏感个人信息权益和个体隐私权的侵害风险。我们应该基于“包容审慎”的基本风险规制理念,通过调整生成式AI领域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方式、重塑生成式AI领域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设立生成式AI领域个人信息中人格权保护的行政规制措施等途径,实现创新技术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个人信息;风险规制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黄锫,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4. 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对大量个人数据的处理。只有妥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有关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规则,才能有效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目的限制原则包括“两肢”,一是处理目的自身的限制,二是处理目的对处理方式的限制。目的限制原则与人工智能发展之间有紧张关系,面临适用困境。该原则丧失实效,既会造成最小必要原则等多项原则难以适用,又不利于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行使,还易致使个人数据交易欠缺自愿性、公平性。我国目的限制原则采用“宽进严出”模式,个人数据处理者不必将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中对个人数据的每一步处理活动加以披露,而是应分别披露训练机器学习模型、制作用户标签和画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不同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并揭示其各自风险。经由人工智能制作用户标签和画像的,属于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该处理活动只有同时包含体现公平价值的设计,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此外,还应构建程序性规则以保障个人能够以集体的方式行使个人对标签、画像享有的有限决定权。

【关键词】人工智能;个人数据;目的限制原则;数据画像;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5.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构造

【摘要】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体权利基础,然而,不论是公权说、私权说,还是二阶结构说、三层结构说,都不周延。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二元构造,即赔偿请求权区别于赔偿诉权,赔偿请求权中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区别于侵害生态环境的侵权之债请求权,赔偿诉权中程序意义上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区别于实体意义上的救济自然资源所有权。这种二元构造客观上源于生态环境中单体自然资源的结构面向与整体生态功能的功能面向存在区分,其学理基础在于承继和发展了传统所有权的解释范式,其核心内容是对生态环境类的损害进行类型化。为此,该制度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展开。长期而言,须仰仗制定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系列内容;当务之急,则是借助司法解释促进这些内容的适度法制化。

【关键词】赔偿请求权;赔偿诉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二元构造;生态环境法典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6. 合同履行绿色义务的性质与效力——《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释论

【摘要】《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绿色义务,引起了巨大理论争议,也带来了司法实践难题。将该条款解释为倡导性条款,还是解释为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条款,其意义完全不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民法绿色原则和立法体系进行分析,应当明确该条款的法定义务属性,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实现对当事人行为的环保约束。具体来说,合同履行的绿色义务具有附随义务属性,违反该义务可能导致损害赔偿、强制履行等责任,债权人也可能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该义务具有不真正义务属性,虽不能强制执行,但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减少价款请求权。上述两种定性虽有区别但并非相互排斥,应当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结合案情决定采用不同的解释路径,以确定合同履行绿色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并依据社会共同价值、参酌习惯等,认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效果,体现绿色义务对合同当事人的现实约束力。

【关键词】合同履行;绿色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法律效力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4期,作者刘长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四、

《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8期

1. 我国家庭法上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之构造——以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制度之严格区分为法理基础

【摘要】在我国家庭法视阈内,为妥当区分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根据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范目的,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当被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并非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不过,倘若没有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契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要件之规定,则其仍可借由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之类推适用,而取得“准寄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或“准扶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继而根据具体情况分得适当遗产。此外,就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类推适用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而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遗产酌给请求权之规范旨趣,结合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定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因素,酌定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关键词】遗产酌给请求权人;遗产酌给请求权;法定继承;酌情分得遗产权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8期,作者谢潇,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五、

《政法论坛》2024年第5期

1. 《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

【摘要】传统民法典编纂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但同时也因外在体系封闭性而导致后续私法发展受限。我国民法典作为一部面向当下的21世纪民法典,置身于更加复杂的且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语境,以民商合一为体例,采取了不同于传统民法典的特殊开放体系,较好地克服了形式化封闭体系的弊端,为后续民商法发展预留较大空间。申言之,我国民法典在体系设计上,在采用概念形式化体系的同时,不仅采取了宣示目的、明确原则、介入功能化、予以动态设计等做法,还创造运用了设定大量立法授权规定的立法技术,进而演化为一种极具弹性的特殊开放体系。这种特殊开放体系设计,对后续民商法发展问题在立法和适用两个方面产生了积极效应。一方面,不仅使得民法典自身修改和其他民商事法律制定更加容易,而且还因大量立法授权规定带来了后续立法的极大便利,因而通过立法路径发展民商法的空间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在适用中出现方法论的转型,解释机制更加灵活,并由文本论转向价值融贯解释论、功能解释论和动态解释论,法律补充比以前更加易于适用,由谨慎而转为积极,再加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极其独特的司法解释权,这些也使得民法典适用本身兼具前所未有的创制发展效应。

【关键词】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立法授权规定;后续发展;空间与路径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4年第5期,作者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2. “被遗忘权可被删除权替代说”之质疑

【摘要】被遗忘权的具体构成不同于删除权。被遗忘权的实质在于遗忘,而不在于删除。被遗忘权是由遗忘权与删除权融合而成的在线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一种控制保留的权利。遗忘权是使个人信息权利主体免受过时的、不当的、不相关的负面信息困扰或伤害而设立的权利,目的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程序性权利的删除权是个人信息权利主体为了实现遗忘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请求删除,经其审查没有例外保留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依法采取删除等技术措施,区分作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以决定是否具有通知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从而达到防止个人信息扩散的目的。被遗忘权不能被删除权替代,我国应当考虑设立被遗忘权。

【关键词】被遗忘权;遗忘权;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权利行使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4年第5期,作者邾立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 基础模型训练的著作权问题:理论澄清与规则适用

【摘要】人工智能基础模型训练使用作品引发的侵权争议不断发生,对此需要从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出发,在解释学视角下进行行为定性和分类分级施加合规义务。从行为主体上,区分数据集创建者和模型开发者;从行为对象上,区分作为内容的作品与作为载体的数据;从行为样态上,将模型训练流程解构为数据准备、数据投喂与机器学习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数据集创建者在使用自有数据、购买第三方数据和抓取公开数据三种情形下对著作权侵权内容的注意义务程度依次减轻。数据集创建者复制作品是否侵权,需区分对待通用数据集和专门数据集,前者在公共利益原则下能够豁免侵权责任,后者因其整体价值与作品价值的重合性,则难辞其咎;在第二阶段,基础模型开发者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数据集产品时,对数据内容的著作权合规义务有限。其将数据集投喂给模型时,对数据样本中的作品的复制是一种过程性复制,不构成侵权;在第三阶段,机器学习的对象是数据,核心目的是获取表达符号之间的分布规律,未发生对作品的呈现式或演绎式使用。鉴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指向的是“表达性使用”,故这种“非表达性使用”不落入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

【关键词】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注意义务;著作权合规;表达性使用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4年第5期,作者陶乾,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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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李敏华
图文编辑:陈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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