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信贷风险管理
学习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今天你学习了吗?我们专注信贷领域,每天20:20更新,25万用户关注,创办宗旨是为了满足信贷人学习知识、提升技能、完善自我的需求,与您分享最新资讯、业务知识、实务技巧。关注我们,每天临睡前拿出10分钟,做更好的自己!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吴晓波频道  ·  10年大洗牌:十大城市争抢“中国汽车之都” ·  昨天  
数据宝  ·  事关微短剧,广电总局最新要求! ·  昨天  
第一财经  ·  利好来了!刚刚,证监会宣布放宽至80%!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信贷风险管理

大考在即:替考、找抢手、作弊的风险,你必须知道!

信贷风险管理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06 20:19

正文

作弊乱象


【因太漂亮替考露馅,辩称“女大十八变”】


2016年4月16日下午,杭州萧山某校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开考半个多小时后,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 考试结束前半个小时,当姑娘准备交卷时,被民警当场带走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女孩到达现场后,监考老师给她发试卷时核对了一下准考证,发现女孩本人非常漂亮,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随后工作人员和考场监管民警先后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


“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好多年前了,女大十八变。”女孩始终坚持是本人参加考试。


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工作人员商量后决定等女孩考试结束后再做进一步调查。巧的是,这位监管民警是一位户籍警,每天都看户籍资料,非常肯定这中间有问题。


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女孩交卷,随后被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民警的一番话,女孩终于抗不牢了,主动承认自己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一条龙”产业链】


如果你在网络上搜索“替考”,会搜出各种各样的“助考天团”,他们分工明确,有专门制售作弊器材的,有专门偷题的,有专门做题的,有专门负责广告的,有专门负责销售试题及答案的,涉及考试的各个环节。在作弊手段上,也越来越高科技,秘拍设备、远程通讯设备、微型耳机,先进到你觉得是007们在帮你作弊。


风险


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找枪手、提供作弊器材、组织作弊等行为明确入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条解读】

1.何为国家考试?


根据本款规定,考试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国家考试。从现有规定看,近二十部法律对考试做了规定:如高等教育法对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进行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考试,此外,律师法、检察官法、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证法等也都对相应行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或入职条件作了规定。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有些法律规定的考试,依照规定不是由国家一级统一组织,而是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这些考试也属于本款范围。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款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非意味着对这些考试之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2.替考者的责任?


替考者或者找枪手的人的均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处管制、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此之外,替考者还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取消考试资格、禁考、开除学籍等后果。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许×与杨某(已判决)议定,由许×找人代替杨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前杨某支付许×人民币25000元,考试通过后再支付许×人民币30000元。后经许×介绍郭某(已判决)代替杨某参加考试,并允诺支付郭某好处费。


2015年12月26日,郭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理工大学8号楼5006室第131考场内,代替杨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考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被告人许×于2016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许×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现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伙同他人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积极上缴赃款的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互动

看完了这篇文章感觉怎么样?

觉得不错可以转发到朋友圈哟!


一个专注信贷风险管理的公众号

ID:minjianjinro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