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下称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亮相2019年全国两会首场“部长通道”的后两天,国家医保局的一个新动作,让行业内“炸开花”。
3月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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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明确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向,且试点地区公立医院的集采动作也将接受地区医保局的考核。
为落实第一批国家组织“4+7”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2月28日下发最新配套指导意见,要求北京、上海、厦门等“4+7”城市所在的医保局,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对于第一批中标的25种品种的非中标企业药品,要求医保支付价按梯度降价,且要求在2020或2021年前与中标价趋于一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采取“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形式,由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集中采购。
去年12月,由国家组织的、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或计划单列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参与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展开了首次药品集采招标。与试点城市去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药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达到96%。
简单的说,带量采购可以理解为大型“团购”,明确采购量,低价者中标,带量采购可以通过企业间的市场化竞价,起到以量换价的作用,降低采购药品的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配套意见对第一批“4+7”采购品种未中标药企的药品医保报销价格降价给予了明确:高于中标价2倍以上的,支付价降幅不低于30%,且在2、3年内调整至与中标价一致;2倍以内的药品,原则上支付价与中标价一致;低于中标价的则按实际价格报销;对于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设置过渡期,要求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18号文对“4+7”城市涉及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量再次强调: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同时,
要求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
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
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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