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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件入选!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江苏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1-23 15:29

正文

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指导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做深做实治理欠薪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临近春节之际,联合发布5件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1件入选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任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惩治重点领域恶意欠薪犯罪

案例二: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

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从重处罚执行领域恶意欠薪犯罪

案例四: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适用从宽处罚规定

案例五: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促进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某信息公司、冯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经营期间,某信息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信息公司、冯某犯罪事实、性质及坦白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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