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实施让各大机构及管理人产生了诸多疑惑:
私募是否要双录?
每半年一次的自查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私募基金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流程是什么?
适当性的回访和私募回访确认一样吗?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1吗?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建立有缓冲期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贯穿了整个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关系到整个私募基金的募集合规性,其对于投资者、募集机构、私募基金而言,不仅是义务,更是私募基金运作中的原则。
本次梧桐特邀上海以恒律所合伙人陆雅律师分享「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实务」,从投资者适当性的概念出发,以投资者制度发展的视角,与树友探讨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思路,分享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具体操作实务。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为多家大型投资机构提供基金领域法律服务
主办了40逾份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项目
一、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募集基本流程
1、针对专业投资者的基金销售基本流程
2、针对专业投资者的基金销售基本流程
3、针对普通投资者的基金销售基本流程
二、指引对基金募集机构的影响
1、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整套适当性管理制度
2、要建立私募基金产品评级制度、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评级制度
3、要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三、《指引》主要内容
1、一般规定
2、投资者分类
3、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4、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
● 开课时间:8月4日(周五)20:00—21:30
● 上课方式:微信群直播,语音+图片
● 参与费用:88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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