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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被告人在归还被害人手机的过程中被抓获是自首吗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1-1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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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卿光涛,男,1989年3月20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军,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9]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光涛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光涛及其辩护人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陈某1回家途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步行街红旗新村二巷路口时,被告人卿光涛从陈某1身后边把一台黑色iPhone7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35元)。陈某1发现其手机被抢后一边大声呼叫“有人抢手机”一边追着卿光涛,当追至新民路时,路人梁某和姚某也帮忙拦截卿光涛,卿光涛见状马上从裤袋里拿出水果刀指向梁某和姚某,迫使他们放弃自己的抓捕。随后,卿光涛沿公路一直往北逃到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被抢的黑色iPhone7手机。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认为被告人卿光涛携带凶器抢夺他人手机,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卿光涛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意见,但辩称其不是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而是在联系事主归还手机的过程中被抓获的,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卿光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所提到的水果刀并未找到,无法对水果刀是否属于凶器进行鉴定,另外卿光涛是临时起意,其携带水果刀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属于抢夺罪;2.卿光涛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其与被害人主动联系的目的就是想把手机归还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在返还手机的途中被办案机关抓获,其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卿光涛认罪、悔罪态度好;第三,卿光涛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陈某1回家途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步行街红旗新村二巷路口时,跟踪陈某1到此处的被告人卿光涛从陈某1身后左边把其手中的一台黑色iPhone7手机抢走。陈某1发现手机被抢后一边大声呼叫“有人抢手机”一边追着卿光涛,当追至新民路时,路人梁某和姚某帮忙拦截卿光涛,卿光涛见状马上从裤袋里拿出水果刀指向梁某和姚某,迫使他们放弃自己的抓捕后继续逃跑,当其沿公路往北走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缴获被抢的黑色iPhone7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35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出示、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姚某称:2019年7月13日22时25分许,我和朋友到斗门区井岸镇红旗新村二巷附近吃宵夜,此时见到一名女子追着一名男子大喊抢劫,于是我和我朋友试图拦截那名男子。那个男的往纪念碑方向跑时被我拦到,他就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我,我没有追上去,然后他接着往统建巷方向跑,被我朋友拦截,他又拿刀指着我朋友,我朋友就没有再追上去了。抢劫男子跑后,我们帮事主报警。

姚某辨认出卿光涛就是案发当时抢手机的人。

(2)证人梁某的证言

梁某称:2019年7月13日22时许,我和朋友坐车去到相聚餐厅,向前走了几十米,听到有人喊抢劫,然后就见到有个男子冲出马路,我朋友问事主是不是那个男的抢了你东西,她说是,然后就到马路中间拦截,那名男子就掉头跑到相聚餐厅旁边的巷子,我准备在巷子拦截他,但是他从右边裤袋拔出一把水果刀对着我,我就没有继续追了,当时他的刀套掉在现场。后来我朋友打电话报警。

(3)证人余某的证言

余某称:2019年7月13日23时许,我在新民路靠近红旗新村的路段看到有人追赶吵闹,我看见有点热闹就去看看,后来一名女子说她的手机被抢走了,问有没有人借个手机给她用一下,我就把我的手机借了那名女子用,后来有警察来处理,一直到次日4时许,那名女子才把我手机用完还给我。后来到今天2019年7月16日,那名女子又借了一下我的手机,好像是要拷贝录音什么的。我的手机号码是135××××2206。因为当时看到那名女子挺着急的,所以想帮助她借她手机用。

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

陈某1称:2019年7月13日22时25分许,我沿着新民路走到红旗新村二巷路口,我边走边低着头玩手机,这时突然有一名男子从我后面用他的一只手从我肩膀上方伸过来,把我的手机抢走,然后他就往红旗新村那些巷子里面跑,我反应过来就大声喊:“有人抢手机”,我边喊边去追他,我一直距离他大概2米的距离,就这样一直跟着他沿着红旗新村里的巷子跑了两圈(一大圈一小圈),后来他从相聚甜品店对面的一条巷子冲出来,冲到新民路,这时就有两个路人(两名男子,一名穿浅色衣服,一名穿深色衣服)看到那个抢手机的人,两个路人一起帮我去追,抢手机的人就又跑到相聚甜品店附近的一条巷子里,两个路人追了一下就没追了,后来我在后面听到浅色衣服的路人跟深色衣服的路人说那个抢手机的男子拔出了一把类似水果刀的刀出来,所以他们就没再追了,后来浅色衣服的路人就拿他的电话拨打110报警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解情况,并叫我来派出所配合调查了。我被抢的手机是一台黑色iphone7,内存128G,我后来借了一个摩的司机的手机(后来知道手机号码是135××××2206),我用该手机于2019年7月13日22时52分、22时58分、23时08分、23时26分先后四次致电我的手机号137××××1062,均显示正在通话中。后来到了23时41分,对方用我的手机打回拨过来,当时有出警的警察在现场,好像用记录仪录下了那段录音,录音持续时间约4分钟,录音内容大致是那个人说叫我不要报警,他在网上贷款了4000块钱,为了还贷才出此下策,并说15分钟之后打给我,告诉我手机放哪里,然后让我去取手机,但我等了15分钟对方也没打给我。到了2019年7月14日2时05分许,对方又打过来给我,这次我按了手机录音,通话的大致内容是对方叫我去拿手机,我说手机里有很多重要资料,他说这件事是他的错,说他因为身上没钱才做出这样的事等等,录音持续时间2分38秒。到了2时40分许,我打过去给对方,对方接通后我就录音了,大致内容就是跟对方强调我手机很重要,问他在哪里之类的,然后他也在电话里对我说对不起等等,录音持续时间1分49秒。

陈某1对其手机被抢过程的视频截图、与被告人的通话记录截图及被抢的手机照片进行了辨认。

3.被告人卿光涛的供述

卿光涛供称:我欠了网贷一万多元,就萌生了抢劫财物来还网贷的念头。我想到较远的距离,所以就选择了携带刀具到抢劫财物。2019年7月13日22时20分许,我在斗门区交叉口看到一个穿粉红色上衣和裙子的女子,我就开始跟踪这名女子,我跟踪她将近200米时,该女子拐进一条巷子,我见状也跟着她拐进巷子。进入巷子没多久,我就看到这名女子站着在那里玩手机,我就从该女子的侧面伸手抢她的手机。我抢完手机后,该女子就大喊抢手机,一边追我一边喊,我围着巷子转了一下后,就跑出大路。我跑到大路时,路边有两名男子听到那名女子喊抢手机也过来一起追我,我见状就伸手进入我的右边裤袋,准备掏刀出来,发现只拿出了一个刀套,并把手套掉到刚过马路准备进入对面巷子的一块空地,接着我就第二次伸手进入我的右边裤袋,第二次掏出了一把水果刀。我掏出水果刀后,指向两名男子和被害人比划了两下,意思是让他们不能再靠近,他们见我亮了刀果然就不再断续追我了,我就继续逃跑。我身上的刀子是一把水果刀,大约有20cm长,刀柄是黑色的,当时带着刀一个是为了防身,再一个我之前想好了,如果我抢了别人的手机可以用刀来防身,我怕别人打我。刀套我落在逃跑现场了,刀子我在逃跑的时候,丢到了一条路的竹林里面,我已经带民警去丢到的竹林寻找刀子,但没有找到。我的右手拇指有受伤,是在他人追我的时候,我从身上掏出刀子时,拇指被刀划到。为了不让他们追我,我才用刀指着他们。

抢完手机我就跑了,我跑到了斗门一中附近时,我看到我抢的那台手机有未接电话(135××××2206),我就打回去这个未接电话,对面说自己是被抢的事主,我向她道歉,并说想把手机还给她,我同时叫她不要报警,如果报警我明天就带着手机去自首。我们聊了一会儿后就挂线了,叫她15分钟后再打电话给我。我在斗门一中等了一段时间后,见女事主没有打电话给我,我就继续往斗门镇方向走。过了一会儿,有一个男的用一个177开头的电话打给我,那个男的说他已经知道事主被抢手机的事情,该男子对我说了一些道理,我当时也认错了,后来该男子叫我明天把手机送回去给女事主,我答应了。当我走到金台寺路口时,女事主又用135××××2206的号码打给我抢来的手机,说要我把手机现在送回给她,我就沿着黄杨大道往井岸方向走,当我走到斗门一中后门门口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卿光涛在庭审中供称:我没有和被害人约好还手机的时间和地点,当时我已经出城了,打算把手机放在一个地方,再叫被害人拿。我准备到派出所自首。

被告人卿光涛对其抢手机的地点、用刀指向他人的地点、逃跑过程中扔水果刀的地点、抢手机过程的视频截图、所抢的手机等进行了辨认。

4.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被害人陈某1被抢的黑色iPhone7手机现价值人民币2635元,该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

(2)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从刀套上提取到的擦拭物与被告人卿光涛血样的STR分型相同。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证明:公安机关到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并拍摄照片,其中在相聚糖水铺门口西侧发现一个刀套,并从该刀套上提取擦拭物。

6.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与被告人事后通话录音光盘、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及寻找刀具视频

证实:被告人卿光涛抢手机及逃跑的过程以及事后与被害人通话的情况。

7.其他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9年7月14日1时许,事主陈某1报称,2019年7月13日22时25分许,其沿着新民路走到红旗新村二巷路口,被人从身后抢去一台黑色iphone7手机。同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人员基本信息、人员核查联查报告、前科记录查询

证实:被告人卿光涛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及未查出其有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

证实:珠海市公安局井岸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搜捕嫌疑人,期间引导被害人多次拨打嫌疑人抢去的手机,被害人与嫌疑人有三次通话,嫌疑人在电话里透露其已逃至。公安民警继续引导被害人向嫌疑人哭诉手机里有重要信息,希望其能归还手机。同时民警沿黄杨大道搜捕嫌疑人。2019年7月14日2时50分许,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卿光涛。

(4)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证据通知书

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两段。

(5)情况说明

证实:作案工具水果刀被卿光涛丢弃在路边竹林、草地中,公安民警经过寻找未发现该刀具。

(6)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从被告人卿光涛一台黑色iPhone7及刀套一个,并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

对于被告人卿光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综合控辩双方争议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卿光涛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被抢的黑色iPhone7手机价值人民币2635元;证人姚某、梁某均证实两人在追赶卿光涛的过程中被其持水果刀威胁,从而放弃追赶;被告人卿光涛在多次供述中,均稳定供称其因欠网贷萌生抢他人财物的念头且携带水果刀防身,当晚被两名路人追赶时其为了不让他们追自己便从右边裤袋中掏出水果刀指向他们,掏出刀子时刀套掉落在现场,并且其能够辨认出其扔掉水果刀的路段;鉴定书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刀套擦拭物与卿光涛的血样分型相同;卿光涛右手拇指受伤照片证实了其掏出水果刀时将拇指划伤的说法。因此,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卿光涛抢夺他人财物且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其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事实。因此,卿光涛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提出的前述第一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卿光涛的行为 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卿光涛辩称其和被害人通话时表示过要归还手机且打算之后去自首,后在归还被害人手机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卿光涛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卿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抢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卿光涛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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