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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前,必须及时确认申报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
否则无法继续扣除!
为什么这么说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操作确认申报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呢?
和小编一起去看看!
如果你是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
2019年已填过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系统跳出提示,点击“确定”
核对信息;
可以点击进入修改,也可点击“一键确认”
确认完成后,系统会再次提醒,点击“确认”。
好啦,2020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完成。
如果需查看记录,可以点击“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切换年度查看。
如果你是2020年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先按上面操作后,再增加以下步骤:
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同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扣除年度选择“2020”
确认信息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
1.如果系统自动标记“重复提报”,则需要删除重复的或错误的采集记录。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不可同时享受扣除,如果两者同时存在,则需要删除其中一项。
3.如果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已失效”,则说明事项不在扣除有效期,需要据实修改扣除有效期。
如果2020年已无法扣除,则需要删除。
4.确认操作如果有错误,可以删除,重新操作确认步骤。
另外,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EXCEL表格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不能使用了!
2020年要来了,一个新的纳税年度,扣除信息都要提前确认好哦。
附:
个税专扣员工实际填报70问
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3.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5.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
可以。
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7.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
可以。
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9.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0.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
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11.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
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
无需细化填写。
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12.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
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13.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
需要填写。
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14.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
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15.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
不可以。
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16.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7.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可以。
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
50%,以及100%:
0。
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8.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
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
根据《办法》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6.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7.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8.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9.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10.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
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11.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1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
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1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
可以。
14.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1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
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
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6.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8.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
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
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9.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答:
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住房租金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
不可以。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
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