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编者按:
为了发挥省高院裁判的参考价值,本公号编辑委员会组织对2016年-2020年度省高院本级审结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了分类整理,挑选了部分在民法典体系下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案例对裁判要旨进行提炼,并深度解析。
解析观点为编写人个人结合法律对裁判要旨的解读,对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解析观点也可能存在争议,供全省民事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业内人士研读、参考、交流,敬请辨析。
劳动者不能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周某华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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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劳动者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人事关系后,不能同时又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无法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虽可根据自身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但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变更程序。
[案例索引]
一审: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 )高新民初字第 837 号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洪民一终字第 154 号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赣民再 83 号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周某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
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工资标准向周某华支付工资;2.无需向周某华支付赔偿金25000 元,3.无需向周某华支付绩效工资 29167 元。2013年8月 26 日周某华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工资为 12500 元/月,合同期自 2013年8月16日至 2018年8月16日止。合同第二十五条第4款约定,如周某华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食品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改正的,食品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双方增补约定:年终奖五万元,按月考核。2013年 9月 30日食品公司发文聘任周某华为副总经理,分管综合办公室、市场部、人力资源部。2014 年6月 19日食品公司调整周某华负责公司行政、总务、人力资源、公共关系方面的工作(分管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7月 31日食品公司向周某华发送《通知》“周某华同志:公司正式决定辞退你已经接近一周,但你却一直占用办公室,请你明天中午 12: 00 前离开公司。”食品公司每月通过中信银行的账户给周某华发放二笔工资,一笔 3500 元,一笔 9000 元,共计12500 元。食品公司共发放 10 个月工资,尚有两个月工资未发放。周某华在食品公司就职期间,为江西某大学在编在岗职工。食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冯龙其在公司会议上曾谈及周某华为学校教职员工相关事宜。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食品公司向周某华支付工资 25000 元;二、食品公司向周某华支付赔偿金 25000 元;三、食品公司向周某华支付绩效工资 29167 元;四、驳回食品公司诉讼请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再审判决:一、撤销二审判决;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三、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
[裁判理由]
再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有二个争议焦点,分别评述如下:1、食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某华 25000 元赔偿金?周某华主张食品公司支付 25000 元赔偿金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依照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倍赔偿金制度是由我国劳动合同法专门设置的,其适用前提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周某华能否同时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食品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如原二审判决所述,同一时期一个人原则上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和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或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业余时间兼职等情况所形成的双重劳动人事关系。
食品公司认为其与周某华之间形成的只是普通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一是周某华至食品公司应聘时,故意隐瞒其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的职工身份;二是周某华在食品公司工作期间经常请假、旷工,影响单位正常工作,与其本职工作时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乔家栅的上述理由一,因与法院已经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不相符,不能成立;乔家栅的上述理由二,因双方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第七条约定按标准工时制确定周某华的工作时间,而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庭审询问周某华答复实际是弹性工作制,不存在冲突,但周某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亦不予认可,即周某华在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是 8 小时工作制,与食品公司是同一时间段内的劳动,在完全重叠的时间中,周某华无法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此外,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书中关于社会保险的第十四条亦被双方当事人选择划除,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综合上述情况,周某华已经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建立全日制劳动人事关系,不能同时又与食品公司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周某华与食品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违法而无效。故周某华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双倍赔偿金,原二审判决食品公司无需支付周某华双倍赔偿金 25000 元并无不当
2、食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某华 29167 元的年终奖或绩效工资?周某华与食品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无效,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某华对于之前履行该合同所付出的劳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了“年终奖 5 万元、按月考核”。食品公司认为合同中虽有年终奖的约定,但公司可根据自身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再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可根据自身效益、员工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但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变更程序。本案中,食品公司在与周某华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情况下,食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终奖发放标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华不符合 2014 年年终奖发放条件,因此,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一审判决食品公司向周某华支付 29167 元的年终绩效工资并无不当。[要旨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关于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所谓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同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有很多种原因,比如由于停薪留职人员、提前退休的内退人员、下岗人员以及因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又如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甚至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利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如果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认定后一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相应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如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赔偿、新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如何明确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都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而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时,用人单位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由此不能看出,我国法律并不排斥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应具备履行条件,在不同工时向不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能影响每个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此,法律对劳动者出现违约行为时赋予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权,同时也对后一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周某华是江西某大学在编在岗职工,又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周某华在江西某大学是 8 小时工作制,与食品公司也是标准工时制,在完全重叠的时间中,明显周某华无法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故食品公司无需支付周某华赔偿金。但是,周某华已向食品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义务,食品公司应当向周某华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年终绩效工资。(再审合议庭成员:龚雪林、谢丽萍、吕淑瑾)
编
写|吴 军
责任编辑|马悦
审
核|龚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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