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35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执法检查组坚持正确方向,聚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紧扣法律条文,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大家高度评价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反映情况全面客观,问题切中要害,建议务实管用,希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面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增强非遗的传播力影响力,推进合理利用、融合发展,让非遗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压实政府法定职责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各级政府要增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非遗保护传承的能力,依法将非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扎实做好非遗调查认定、保护传承、传播利用等各项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监督。有的出席人员认为,经费投入不足在基层比较普遍,建议加强对非遗的财税政策支持,推出符合非遗特点的金融服务,完善奖励、补贴、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基层解决非遗工作力量不足、专业能力不足以及机构设置等问题。
二、全面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普查是非遗保护传承的基础性工作。建议加快启动第二次全国非遗普查,这项工作涉及面很广,要做充分研究,统筹考虑相关人员和经费保障问题。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进一步健全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议加强国家级名录项目申报管理,并适当增加名额;实行分级分类精准管理,区分项目良好、困难、濒危等状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研究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当前很多非遗项目传承人老龄化现象严重,传统传承方式难以为继,面临后继乏人的风险。建议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体系建设,构建多元认定体系,形成代表性传承人、“候补”传承人、“潜在”传承人的三级非遗人才梯队;健全传承人名录体系,加强对代表性非遗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优化人才培养方式,加快构建面向各个年龄段的非遗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加强青少年传承人的培养,鼓励有学科优势的高校增设相关专业;完善非遗传承人激励机制,探索把非遗传承人作出的贡献与授予荣誉相关联、年度评估与资助资金相挂钩;建立国家非遗保护基金,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非遗人才的培养。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继续探索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保护单个非遗项目,又保护与其相关的村镇、街区等整体文化空间。
三、增强非遗传播力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要通过非遗讲述好中国故事,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提升中华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建议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遗宣传展示,以歌舞表演、舞台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推广;深入推进“非遗进校园”,把非遗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加强港澳与内地的非遗交流合作,同时引导港澳同胞进一步树牢文化归属感、自豪感,增进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
四、推进合理利用、融合发展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构建促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搭建平台、创建条件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大力促进非遗产业发展,推动非遗项目与市场结合;探索非遗创新转化路径,让非遗“活起来”,通过“非遗+”的模式,提升非遗产业品质,打造特色非遗品牌;强化非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引导鼓励创作出更多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适应市场需求的优秀文化作品;挖掘优秀乡土文化资源,进一步发挥非遗在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快推动大数据、虚拟现实、人机交互、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非遗领域的应用,提升非遗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非遗法治保障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建议抓紧推进修法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同时注重做好与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非遗工作实际需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也要因地制宜健全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建立非遗公益诉讼制度。有的出席人员认为,部分地方普法宣传不够深入,一些非遗工作人员和传承人对法律内容不了解。建议做好面向传承人、青少年的普法宣传,加强公职人员、专业队伍等重点群体的法律培训,增强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