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配套讲义、教辅资料作为在线教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质量及独创性受到消费群体的关注,已成为消费群体选择、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在线教培行业的竞争者,未经许可传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汇编教辅材料,构成对他人汇编作品权利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汇编作品认定的关键在于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换言之,在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能否体现出汇编者独特的巧思。作者选择汇编的内容既可以是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也可以是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汇编内容和素材是否构成作品不影响汇编作品的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他人作品应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会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中,Y公司的《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在内容选择、章节编排、图表制作、图文结合等方面均体现出独创性,故符合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的认定要件,构成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Z公司认为被诉《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并非单独售卖,而是视频课程的附赠资料,不构成侵权。对此,人民法院认为,Z公司通过网络直播平台销售财会培训课程,消费者在购买课程后即可在线获取两本手册内容,且被诉侵权附赠的两本手册内容与Y公司享有权利的两本手册内容基本一致。Z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消费群体提供涉案汇编作品,侵害了Y公司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Z公司是有偿销售还是无偿附赠涉案两本手册,均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优化教学内容和配套资料,不断提升自己的讲课效果,如此才能获得更多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在行业中拥有无可替代的竞争优势。网络教培企业若习惯于“拿来主义”,在教学内容的安排及教辅资料的选编上抄袭他人,对行业口碑和形象都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网络教培以其专业丰富性、教学灵活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市场前景广阔。尊重和保护教培行业中的知识产权,能够促进教培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激励从业人员不断进行创新,以优质的师资资源、高质量的教学内容、良好的教学成果作为吸纳学员的核心竞争力,让网络教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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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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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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