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乔乔金项链
乔乔本人,金融圈熵值较高分子,混过工厂,待过券商,做过投融资,涉足股权、VC、上市、并购。目前专注于ABS和PPP项目运作,深耕公众号“乔乔金融圈儿”,欢迎小伙伴们沟通洽谈、项目合作,还望大家提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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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备案、设计及实操

乔乔金项链  · 公众号  · 金融  · 2018-07-11 10:37

正文

(项目融资第119讲,私募基金的备案、设计及实操。第一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现状、产品设计分析与操作实务。第二部分: 资管新规后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及业务实操分析。 第三部分: 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结构及实操最全手册。

本期主要是私募基金备案、设计、实操等内容。

严监管下,私募基金的生存也与以往不同了,本期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私募基金相关知识。

另,寻找可投并购基金的资金, 成本不能太高。 两家 上市公司兜底, 欢迎建议、 合作

本公众号主要探讨ABS、项目投融资等金融市场业务,大家可以关注、转发公众号内容。业务对接、商业合作请看公众号菜单;招呼小编,请加微信 :419194057。)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现状、产品设计分析与操作实务

目录

一、私募基金产品设计核心注意要点及当前不予备案的产品类型

(一)私募基金产品设计核心注意要点

(二)目前不予备案的产品类型

二、2018年私募基金发展趋势及设想

(一)股权类产品(含并购)

(二)收益权类产品

(三)股加债以及类REITs

(四)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以及一般企业的债转股

(五)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

(六)其他

《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强调私募基金的本质系“投资”而非借贷。2018年2月12日之后,底层资产涉及“ 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均不能通过备案,如基金产品直接受让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受让小额贷款公司对第三方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受让保理公司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

目前备案的产品均强调底层资产的清晰。对于股权类的管理人而言,正常的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并购基金产品能正常备案。但因目前对 地产 企业的监管形势,若资金用途为支付土地款的,在备案时相对敏感。

对于其他类管理人而言,在《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发布后,只要底层资产不涉及借贷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其他收益权类的产品(如股权收益权、不良资产收益权、票据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物业收益权等)、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影视文化等均有大量通过备案的案例,特别是目前融资租赁收益权类的产品受到热捧。但需注意的是,底层资产涉及不良资产的,需提供资料证明该资产确系不良,说明资产的获得途径、处置方式等;底层资产涉及应收账款及其收(受)益权的,需确保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并在征信中心转让的登记。

对于类REITs产品,因该类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作为“通道”的角色,并可直接进行“股加债”投资,这类产品未来亦有可能有所发展。

本篇将从当前监管视角,对私募基金几个热点问题,如股加债产品、债转股/可转债基金、类REITs与私募基金、收益权类基金产品、并购基金等进行简要介绍。文中所述内容均系笔者对行业实操以及研讨内容的相关总结,仅供参考,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私募基金产品设计核心注意要点及当前不予备案的产品类型

(一)私募基金产品设计核心注意要点

1.底层资产:以商业物业或公寓、工业、酒店办公楼、文旅项目、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综合园项目、物流地产、长租公寓、股权投资的方式对非热点城市房地产项目投资;类REITs;非借贷类的应收账款、融资租赁、供应链、收益权(租金收益权、物业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票据收益权、不良资产收益权)等产品在符合监管要求下,均可备案。底层资产系 小贷、保理、借贷或其收益权 则禁止。

2.资金用途:对于地产企业而言,违反4号规范的 土地款、首付贷、补充流动资金 等受限;用于一级土地开发、支付拆补款、清租、土地整理、开发建设资金、建设和内部装修等不受限。

3.投资方式:纯债禁止(与私募基金投资本质相违背);股权投资(直接/间接)、债转股、股加债(类REITs产品中不受限)、明股实债(存在合规性问题)。

(二)目前不予备案的产品类型

二、2018年私募基金发展趋势及设想

因私募基金的本质系投资而非借贷,在产品备案时,底层资产清晰且不涉及借贷类性质,不违反《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及4号规范等监管要求,产品仍可以正常备案。笔者判断,2018年其他类管理人备案的收益权类产品数量将会大幅度上升;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亦有可能参与类REITs产品。

(一)股权类产品(含并购)

一般而言,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获得标的资产具体有两种模式,即基金直接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增资扩股或股权受让)或通过SPV、其他通道(如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间接实现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如下图所示)。通过其他通道(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间接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的方式,在产品备案时通常备案为股权类FOF基金。

对比基金直接投资以及通过基金投资SPV间接投资两种方式在基金退出时所产生的税费,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二)收益权类产品

目前备案通过的收益权类产品主要有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物业收益权、租金收益权、经营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票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收益权类产品未来可能成为其他类管理人发展的重点。

1.收益权类产品基本结构

需注意的是,该类产品备案的核心原则是底层资产要清晰,不得为借贷性质的资产。

2.几种常见的收益权的基本结构及风控要点

(1)票据收益权

票据收益权的产品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即在持票企业将收益权转让给基金的同时约定回购票据收益权,如此锁定还款来源;另一种即将持票企业对票据收益权的回购作为担保措施。

①风控措施

A.票据质押:在人民银行电子汇票系统办妥质押手续;

B.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回购票据收益权;

C.出票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票据的承兑承担担保责任。

②退出方式

A.商业汇票到期由出票人直接兑付票款,资金直接支付至基金监管账户用于基金本金的支付;

B.商业汇票持有人承担到期回购义务,收益来源于其日常经营收入。

(2)融资租赁收益权

从分类而言,融资租赁分为直租与售后回租两种。

①直租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直租产品的基本模式如下:

A.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采购协议》;

B.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C.基金产品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或将回购收益权作为一种担保措施。

②在售后回租中,设备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后,再以承租人身份和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租赁物并重新获得使用权,租赁期满后支付残值重新获得设备所有权;销售和租赁一体化。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基本关系如下:

(本图来源于网络)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基本模式如下: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相对封闭的法律关系中,有些机构有可能利用融资性售后回租进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操作,即将融资租赁公司异化基金从事债权投资的通道。

(3)其他收益权类产品

①租金收益权

本基金主要用于受让XXX的租金收益权。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受让有限合伙持有的经营性物业的租金收益权,以获取经营性收益。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财产用途不得违反《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四号》的相关规定。

②应收账款收益权

本基金主要用于受让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方”)持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债权对应项目为融资方因承建XX工程而产生的剩余价值XXX万元应收账款。 特别注意,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需确保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并在征信中心转让的登记。

③物业项目收益权

本基金按照投资人委托直接投资用于受让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融资人)持有XX物业项目收益权,并与该物业公司签署了编号为XXX的《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本基金财产直接投资于融资方因旧改补偿而持有的某商业地产的物业收益权。

④经营收益权

受让XX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XX酒店的经营收益权;在有资金闲置期间,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基金

⑤股权收益权

本基金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

(三)股加债以及类REITs

《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强调私募基金的本质系投资而非借贷,亦强调底层资产系借贷类的产品将不予备案。2018年1月23日,中基协在北京召开“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提及了类REITs产品设计中普遍采用私募基金构建“股+债”结构实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底层标的物业的控制。并确认在私募基金投资端,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一方面,《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强调私募不得从事借贷业务,意味着股加债产品不能备案;而“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又强调投资端可以综合运用夹层、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投资方式。那么,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股加债”投资呢?

对此,能确定的是,“类REITs业务专题研讨会”中提及夹层、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投资方式系针对类REITs产品而言,该类基金产品在设计的时候可以通过“小股+大债”的投资方式进行“股加债”投资,债的部分系通过直接的股东借款完成,并且满足资本弱化债资比债为2:1的要求。对于非类REITs产品,亦有市场观点认为,协会未来会对债资比划定一定的比例红线。因此,对于非类REITs产品是否能进行“股加债”投资,还有待市场后续检验。

1.私募基金与类REITS

(1)模式一

(2)模式二

2.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

所谓的资本弱化系指企业通过加大债权性筹资而减少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贷款利息符合条件可税前扣除,股息不可税前扣除。 债资比系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此外,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出借方适用税率低于借款方或者不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如出借方适用税率为15%,借款方适用税率为25%)——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两条红线”

(1)利率红线,防止高利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制约;

(2) 债资比例红线 ,超过债资比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防资本弱化。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但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此系上文提及的债资比原则的例外。

(四)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以及一般企业的债转股

可以肯定的是, 基金参与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没有障碍。 但是,笔者认为,一般企业的债转股投资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1.一般企业的债转股

对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虽然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不排除投资人以债权等权益资产出资。真正的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债权转为股权条件成就之前,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系一项负债;然而,对投资人而言,债权是否能转为股权,属于其拥有的一种选择权,系期待利益。根据私募基金的本质非借贷,一般企业的债转股在操作上似乎与基金本质为投资不得为借贷相违背。 笔者认为,未来对于一般企业的债转股,通过投资于可债转股项目的收益权,做成收益权产品或者先用SPV向融资方以债转股形式投资,后续由基金投资于该SPV股权,最终间接享受债转股的权益似乎存在一定的空间。但是,不论是何种方式,若真实的交易目的系借贷,在产品备案上仍旧可能存在障碍。

2.市场化银行债转股

2018年1月26日,中基协亦转载《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明确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1)债权来源

A.《通知》强调“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B.实际一般以正常债权、关注类贷款为主,非本行债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

C. 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2)实施主体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社会资金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指导意见》强调“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通知》强调“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市场定价:债权转让定价、转股定价

债权方面,通常系1:1的账面价值承接债务;

股权方面:项目不同价格也不一样,若标的资产为非上市公司一般参照评估后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入股价;若为上市公司资产,一般参照二级市场价格定价。

(5)退出方式:市场化退出

A.企业上市或股权装入上市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转让退出;

B.企业兼并重组,通过第三方转让退出

C.原股东通过远期回购退出,设置触发机制,业绩指标等

D.通过债转股平台转让退出。

(6)运作方式

①定增基金模式

②受让收益权模式

(五)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

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和处置(3户以上)仅限于由四大AMC和地方AMC承接,3户以下的不良资产包可以是社会第三方受让,在非批量转让的前提下,私募基金可以发起基金收购银行已被界定为不良的债权,但 基金备案时需提交不良资产取得途径、协议及资产清单等资料,并提交资料证明该债权系不良。 基金的基本结构如下:

1.直接投资不良资产

(1)本私募基金用于收购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XX公司单户金融资产的债权。

(2)本私募基金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特定方式获得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AMC、优质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不良资产包债权或该等债权收益权。

(3)本基金用于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包,通过专业的律师团队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抵押物,从而得到资产的升值。

2.间接投资不良资产

(1)本基金主要通过认购XX有限合伙份额,间接的投资于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指定的第三方所持有的不良资产债权包,对投资标的进行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整合、出售、第三方收购等形式实现退出。

(2)本基金通过认购XX有限合伙的LP份额,合伙企业投资于信达、东方、华融长城等持有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资产包或法院直接拍卖的不良资产包。

(3)本基金将通过直接参与或者以受让形式投资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份额,间接投资于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债权资产包和该合伙企业处置已投资的银行债权资产包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潜力的特殊机会项目,包括债务重组项目、非经营性困境的企业项目。

(4)本产品主要投资方向为有限合伙基金LP份额,该有限合伙通过四大AMC公司购买银行间不良资产。投资行业为银行间不良资产,再通过专业的法律团队处置清收资产中的抵押物和增信措施,从而得到资产的升值。

(5)基金产品投资方式:通过合伙企业投资,投资标的:不良资产的收益权,直接或间接收购第三方持有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等机构的不良资产包的收益权,投资行业:金融行业,投资阶段:不良资产的后续处置管理。

3.回款及担保措施

(1)不良资产处置回款,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资产的拍卖变现、整改、提升价值;债权催收、重组、重整等回款、剩余资产再打包出售;

(2)关联方到期无条件溢价回购;

(3)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回购基金持有的XX公司的股权;

(4)资产抵押至基金名下;

(5)董事、财务等委派、证照、公章监管等;

(6)其他保证及担保。

(六)其他

对于地产企业而言,长租项目今年亦将成为一大热点。就基金产品而言,亦可备案成股权投资类产品或备案成收益权类产品,享受运营收益。同样的,城市更新/旧改、棚户区改造、基建项目等,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均系可正常备案的项目。

目前FOF类产品对底层资产的披露不够充分,因此备案通过的难度较大,但经若备案产品能明确披露底层资产,则产品通过备案仍有较大的可能性。

明股实债因存在一定的合规瑕疵,本文在此不再对其评述。

(摘自:西政资本)

第二部分:资管新规后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及业务实操分析

目录


一、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资管新规以及合格投资者认定与目前的执行口径

二、产品嵌套限制后的基金募资

三、基金杠杆的设置

四、封闭式运作的认定

五、小规模募集备案的问题

六、收益分配条款设置

七、几类产品的备案

八、其他注意事项

笔者按:

资管新规的实施对整个资管行业产生了系统而深刻的影响,尽管行业内有各种各样的解读,但从业务操作本身的变化对资管新规进行重新审视的却并不多见。笔者在资管新规后操办西政投资集团旗下基金公司的各类业务时,这种感觉尤为强烈。为给同业人士提供实操参考,笔者特将新规后所经办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及备案等相关实操情况作出如下工作总结,本文不足之处亦欢迎交流探讨。

1

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资管新规以及

合格投资者认定与目前的执行口径

在资管新规的适用方面,笔者发送邮件至中基协后,工作人员回复“对于资管新规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的问题,目前暂不适用,以后看政策”。以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为例,虽然资管新规对私募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是,根据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 在证监会及私募基金相关自律监管部门尚未出台配套细则前,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仍旧沿用“3 00 + 100 ”、“1 000 + 100 ”的相关规定。

尽管如此,出于长远的考虑,笔者建议, 未来在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时,建议做好存在2年投资经验的资料的搜集 如搜集是否存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投资股票市场、购买期货产品、金融产品衍生品、银行理财产品等(需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第三方募集机构,投资余额宝亦属于具备投资经验),以逐步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的相关材料。

2

产品嵌套限制后的基金募资

若基金计划募集资金规模较大,通常社会资金难以全部覆盖。对于大型的私募基金融资项目,以往一般都是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作为募资保障,但是由于资管新规后只允许资管产品一层嵌套,因此如果涉及到大额资金的募集,则很可能面临着资金难以完成募集和投放的现实问题。

在新规后,以资金源最充足的银行为例,因银行理财本身为一层资管产品,私募基金亦为资管新规项下的资管产品, 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底层项目虽属于两层嵌套,但目前仍属于灰色地带 。但是, 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份额+底层资产则可能涉及到多层嵌套问题 。此外,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机构客户则可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份额,或通过信托或资管通道投资于私募基金份额

3

基金杠杆的设置

资管新规亦从负债杠杆和分级杠杆两个角度对资管产品进行了杠杆的限制,并明确了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 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 1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对此,对于私募基金产品,在未来的产品设计中需考虑其综合杠杆的问题,不但要考虑到基金本身的杠杆比,若涉及到其他资管产品对基金份额的投资,亦需从交易架构整体考虑累加计算的杠杆是否超过比例限制。

4

封闭式运作的认定

中基协对私募基金封闭运作的定义与“小部分”托管银行对封闭式运作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总体而言,中基协对封闭式运作的认定要求比“小部分”托管银行的要求相对严格。 但是,“小部分”托管银行的认定方式,极有可能对私募管理人未来的合规运作带来较大的风险。

中基协及其产品备案系统明确表示“基金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的为封闭运作;不设置固定开放期,而是根据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日的也应选择封闭运作”。即基金业协会定义的封闭运作的起算点为基金成立日(通常为满足基金合同的成立条件,基协备案系统备案日;基金合同通常会约定募集资金不低于200万即可备案);而 封闭式运作包括两种情况:(1)基金合同成立后,不开放任何申购、赎回;(2)基金合同成立后,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设置临时开放,但不可赎回或违约赎回(临时开放时间实务中通常约定不长于3个月)。

然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小部分”托管银行不允许私募股权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并认为若设置了“临时开放日”则与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相违背。

资管新规后,“小部分”托管银行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应为全封闭运作,进入封闭期后不得存在任何申购与赎回;其封闭期的计算时点为基金起始运作日(通常为募集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出时),募集资金应从托管户一笔划出,其后不得再追加任何投资,基金起始运作日后基金应封闭运作。但是,该“小部分”银行亦同意,虽然基金合同未设置任何临时开放日,基金成立后,不准任何申购、赎回,但在实际操作中,亦允许基金募集资金未从托管户划出前,投资人仍旧可以继续向基金募集账户追加认购款项。

另有某些托管银行在基金合同定稿后,因原来根据双方协商基金合同约定了临时开放日,以新规要求股权类产品封闭运作为由,要求基金管理人私下向其出具临时开放日不超过2次等承诺函。

对此,笔者认为, 该“该小部分”托管银行的操作方式,实际上导致投资人备案披露信息与实际操作不符(如备案时承诺后续不得再申购,但实际操作中仍旧申购),基金管理人亦面临着巨大的被认定为违规或因此注销基金管理人“牌照”的风险。

鉴于“小部分”托管银行对封闭式运作的界定上会要求基金募集资金在正式投放前(即托管户划款至项目方)需完成全部资金募集,因此这类托管银行对管理人的资金募集能力其实变相地提高了要求。 对此,建议管理人充分把控企业运营风险,在与托管机构沟通托管事宜时,先确认是否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临时开放日;对资金后续投放是否有资金规模的要求,充分把控相关风险。

5

小规模募集备案的问题

承接上文对封闭式运作的认定的问题,目前的业务操作实践中,基协对于股权基金产品及其他类管理人发行的产品是否能小规模募集备案存在不同的监管意见。

在实践中, 对于“股权类”基金产品,若在基金合同中设置了临时开放日,则先行小规模募集完成后即提交备案,协会会反馈如下问题“首轮募集是否完成及后续募集安排” 。但是,对于上文提及的 诸如“小部分”托管银行要求的全封闭式(即不设置临时开放日,不开放任何申购及赎回的),管理人在完成小规模募集并提交备案,则基协会反馈“基金已成立,且不开放申购、赎回,后续如何募集?”管理人则面临无法开展后续募集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监管情况,对于 其他类”的管理人发行的其他类基金产品 ,即便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了临时开放日,在完成小规模募集即备案的话,协会仍旧会认为 管理人已募集规模与底层规模相差较大,存在无法执行底层标的投资的可能性,需要其他类管理人完成与底层相匹配的募集后再进行备案。

6

收益分配条款设置

在与托管机构沟通托管时,需注意 (1)管理人需对后续收益来源及如何覆盖募集资金的情况作出说明,对此,建议做好投资测算;(2)目前大部分托管机构不接受实缴资本低于1 000 万元的管理人的准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托管;(3)部分托管机构对管理人在管产品规模有准入要求。

就收益分配条款的设置而言,目前如下几种方式均有通过备案的案例: (一)仅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二)门槛收益+后端分成,即对于超过门槛收益的部分,投资人与管理人进行8: 2 或者7: 3 份额比例的分配(具体比例由投资人与管理人协商确定);(三)约定业绩比较基准+门槛收益+后端分成。 需注意的是,部分托管机构不接受在股权类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中约定业绩比较基准,其理由为若约定了具体数字,极可能系保本保收益的安排,但接受通过设置“门槛收益率+后端分成”的收益分配方式。并且,该部分托管机构出于自身风险的把控,考虑到项目收益来源产生的时点问题,要求股权类的基金产品在退出时一次性分配收益。

7

几类产品的备案

(一)股加债投资类产品

目前基金产品是否能进行股加债投资需 一事一议 。在股加债产品备案中,可以表述为(1)股权投资部分不低于80%;或者(2)以股权投资为主,承诺债权投资部分不高于20%;或者(3)以不违反资本弱化的权益性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债转股/可转债投资类产品的设计与备案

债转股、可转债的转股条款的设置存在很强的技术性。根据西政资本团队近期在区域股权交易所操作成功的案例,在此类产品备案中,投资方式可设置为如下几种模式:

1.强调与被投资企业的协商性 投资方式为:设置为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可以以股权、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权、可交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

2.强调可转换债权、可交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的比例 ,投资方式为: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成长型非上市公司股权,其中以可转换债权、可交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投资的金额比例不高于基金总规模的20%;

3.强调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 (1)股权投资;(2)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3)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其它投资方式。

4.强调债转股、可转债投资系以取得股权为目的 主要以未上市企业的普通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优先股或可转债作为备选投资方式;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包括控股或参股投资的企业股权、优先股、可转换债、已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及并购重组、控股投资上市公司并将其作为行业整合和退出平台等);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债转股投资和过桥贷款;股权加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债转股的混合投资;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期权投资。

此外,目前一些区域股权交易所亦可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产品,以解决委贷新规后债权投资的“通道”问题。

(三)收益权类产品的设计与备案

总体而言,目前其他类管理人发行的收益权类产品备案难度相对较大。但是, 目前对于底层资产为应收账款收益权、租赁收益权、项目收益权、不良资产等的仍旧可以备案 。在产品备案时,需 明确说明权益来源的路径 ,如备案不良资产收益权的产品,需说明不良资产的来源。此外, 若采取小规模募集并后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方式进行备案时,如备案时募集规模过小,协会会反馈要求完成全部募集或符合底层投资标的的规模方能备案。

(四)存量物业收购类产品的设计与备案

基金直接购买不动产可能被视为“基金炒房”。对于存量不动产运营的机构而言,通常会发行股权类基金产品,投资于某目标企业,由该目标企业进行资产收购;或对目标物业升级改造、更新;或响应政策号召,进行长租运营。

(五)FOF类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式实施后,FOF类产品的备案数量大幅度上升。市场上亦有大量机构希望先完成资金募集,在有合适的项目时开展投资。该类产品的备案,若底层资产为非单一投资标的,则通常在备案时采取 “设置项目筛选标准”的方式操作, 具体设置标准因项目不同而异。但在备案时, 仍需提供一个已经锁定的项目 ,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此外, FOF类产品 是否属于一层嵌套目前尚未有定论,有待后续证监会及中基协进一步明确。

8

其他注意事项

(一)底层资产穿透核查

在产品备案时,需明确披露产品的投资架构、被投资主体的主营业务范围(防止系壳公司,虚假备案)、投资估值、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及使用计划、风控担保措施、收益来源等问题。对此, 建议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单独上传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二)风险揭示书全部盖章上传

产品备案时需上传全部风险揭示书,并加盖骑缝章。

(三)暂缓其他类管理人的登记与重大事项变更

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暂不办理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除QDLP试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此外,协会目前亦暂缓对其他类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摘自:西政资本 作者:何明亚)

第三部分: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结构及实操最全手册

1. 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情况

2. 其他类基金投资情况

3. 当期通过备案的地产基金主要类别

4. 资金募集与产品嵌套的分析

01

前言

受4号规范和专业化经营(基金备案问答十三)的影响,目前市面上的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很多都已按正式的股权投资来操作,但不少都还保留着抽屉协议(股权回购)的做法;在投资端的架构上,目前有不少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的股权投资对象层面设置多层的股权架构,一是为了规避4号规范的监管(如规避16个热点城市住宅地产投资的问题、设立类似资金池的载体等),二是为今后的股权退出提前作税筹安排(多层股权情况下转让上层股权不必然引起评估导致的大额税费问题)。


根据中基协备案公示的产品信息,目前也有大量的产品借助SPV通道或者设计成FOF基金,以间接投资于目标企业,并且,在产品备案时,对于主要投资领域做模糊处理或者宽泛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原先认为本已堵死的股加债产品目前中基协已作出明确表态。2017年4月25日,协会已有通过备案的“股+债”基金产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城永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允许“股+债”投资的信号。


目前,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受到4号规范的影响,亦有大量的备案通过案例可寻。此外,除股权投资基金外,地产的其他非标基金未见明显变化,但通过收益权、物业增值改造等产品形式仍旧可以规避监管。


受近期银监集中发文的影响,银行理财和同业的受限直接导致了募资端的捉襟见肘。通道、嵌套和杠杆的限制性要求不仅造成了募资的困难,还引起了后市融资的恐慌性情绪。为便于同业人士深入了解地产基金募资现状,西政资本团队根据服务众多地产私募客户的情况并结合中基协公示的相关备案产品信息特作如下工作总结,谨供参考。

02

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情况


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按新规要求,基金的类型取决于最终的资金用途所对应的投资方式的属性,如基金投资有限合伙份额或基金入股、增资、受让某一公司股权后,该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主体以股权形式完成资金输入,则该基金的备案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类FOF基金”,而若是以债权或非标形式完成最终的资金输入,则基金的备案类型为“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此外,根据中基协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需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类基金管理人发行对应的FOF基金产品,同样,该等FOF基金募集完成后,其最终投向不能既投资股权/创投类,又投资于其他类。


就FOF基金的产品设计而言,其与一般的的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并无多大区别。FOF母基金与其子基金最大区别在于其产品投向,母基金通过子基金间接投资于目标项目,换言之,母基金“嵌套”子基金实现对目标项目投资之目的。即私募股权/创投类FOF母基金投资“嵌套”于“私募股权类/创投类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产品,间接投资于其他目标项目。

目前,FOF母基金这种“嵌套”子基金的投资方式,对于地产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从产品备案角度看,在披露母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时,可在外延方面表述宽泛些,比如投资于中基协XXX备案的产品。如下表列示:

二、SPV模式


诚如上文所言,若产品在备案时无明确的投资标的,会被协会要求说明实际投向问题,并出具专项说明。对此,可通过架设SPV的方式,实现绕道投资,并且可以多层级的设置SPV的架构,满足“穿透核查”的要求。产品设计具体如下:

1.  私募股权基金以增资或股权转让/受让股权等方式投资于SPV,SPV通常以有限合伙为主;

2.  SPV可设置成实业类主体,并以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标的公司的股权;

3.  SPV、目标公司A、项目公司B若横跨不同城市,通过上述模式相对容易通过体外循环完成对地产的实质融资,并且在退出时也不会受税费问题的困扰(因评估引起的需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所引起的税费问题);

4.  根据中基协公布的备案产品的信息,对于采取SPV方式投资的基金产品,其在产品备案时在“主要投资领域”部分可以做如下披露:


(1)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受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受让有限合伙企业LP份额;

(2)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公司股权(有的披露主要投资方向,有的未披露);

(3)投资于某合伙企业,再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4)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外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5)投资行业变通:宽泛表述投资行业,可以涉及商业、服务业、工业、农业、房地产业等;

(6)如实披露通过SPV投资于商业地产项目。


具体可参考下表:

三、明股实债投资


4号规范已对地产私募方向的明股实债操作做出明确的限制,但就市场层面而言,事实上仍旧有很多机构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进行明股实债的操作。在具体操作上,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方式:


(一)抽屉协议模式


产品备案文件体现为直接的股权投资,但在备案文件之外通过签署抽屉协议的方式,约定回购安排,并通过多层级的股权设计规避退出时的税费问题。就目前监管态势而言,后期如从严监管,明股实债的协议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二)“真股+回购”模式


产品备案文件约定以真股权进行投资,并以公允价值为前提约定原股东在基金到期后进行股权回购,该种产品相对较少。以下系中基协备案通过的“真股+回购”的产品。

由上述可知,对于地产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协议安排按约定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操作,但该回购价格未真正公允,因此实质的债性特征较为明显,具体来说:


1.  关于股权架构层级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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