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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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01 07:03

正文



2016年度大案


《大案》项目组

 

基于微信公号诗性正义(lawxuxin)投票

组织知名学者及律师评选


  1. 聂树斌案

  2. 雷洋案

  3. 乐平黄志强等再审改判无罪案

  4. 天津赵春华汽球射击摊案

  5. 贾敬龙案

  6. 辽宁贿选案

  7. “警察王文军打死农妇案”

  8. 白恩培终身监禁第一案

  9.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

  10. 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肖哲 撰写

推荐理由:特邀 撰写

  

1.聂树斌案




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判处死刑,并很快被枪决。2005年初,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落网并供述该案。2014年最高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聂案。2016年12月,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推荐理由:没有一种痛处,让法律人如此纠结;没有一种冤屈,让法律人如此伤悲。从1995年被执行死刑,到2016年终迎来无罪判决。聂树斌案,走过了二十几载的光阴,多少律师、学者和公众参与其中,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评论,哪一个冤案平反,会历经这么艰难的历程?制造一个冤案,只需几个人,平反一个冤案却要举国之力,陈年之久。我们无需为聂树斌案的昭雪而欢呼,因为冤案追责还依然在路上。聂树斌既已无罪,那些有过之人就必须为此担责。冤案昭雪而不问责,是对冤屈者最大的罪过;冤案平反而不问罪,是对法治和正义的再度戕害。(谭敏涛)


2.雷洋案



2016年5月7日晚,“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尸检鉴定意见指出,雷洋系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6月30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将案件定性为玩忽职守案。12月23日,丰台区检察院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


推荐理由:以下略去300字。


3.乐平黄志强等再审改判无罪案




2000年乐平市中店村发生一起抢劫、强奸、碎尸案。2004年11月18日景德镇中院判处黄志强等四名被告人死刑。2006年5月,江西高院改判死缓。2013年10月,一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5·24”案真凶。2016年4月27日,江西高院决定再审乐平案,11月30日开庭再审,12月22日,改判四人无罪。


推荐理由:江西乐平案的无罪判决,一定意义上体现出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从疑罪从缓到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转变。所谓“疑罪从缓”,即本案原审终审法院实际上已确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却不是直接否定指控的事实,而在经过发回重审仍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时,只得以所谓“本案具体情况”为由,在不否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将原死刑判决改变为“缓期两年执行”。所谓“疑罪从无”,即再审法院在对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存疑”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直接对控方的指控做出“不能认定”的结论,从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江西高院认为被告人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的理由是:“四人的有罪供述与新证据及原审卷宗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认为合法性存疑的理由是:“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该种证据分析理念,对今后刑事审判实践以及律师刑事辩护策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杨学林律师)


4.天津赵春华汽球射击摊案



天津大妈赵春华在天津市摆射击摊位谋生,2016年10月12日被抓。经鉴定,6支涉案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认定为枪支。12月17日,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上诉至天津一中院。2017年1月26日,天津一中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庭释放。赵大妈回家过年。


推荐理由:自刘大蔚购买仿真枪被判无期,不服判决,申诉并获立案以来,“枪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赵春华摆射击游乐摊位谋生,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该案再次因为涉枪而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社会转型期,“枪案”之所以成为持续性的热点话题,主要因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到底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才算适当?面对公安部涉枪的规定,法院是否该作司法审查而非迳行采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违背普通人正常认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等。该案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既反应了普通人对涉及日常生活行为在其并不熟知的刑法上该如何评价,有着感同身受的焦虑,同时也让法律界人士开始反思,违背常情常理的立法及司法将导致法的适用效果适得其反,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权威。(王万琼律师)


5.贾敬龙案



2015年2月19日,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因自己精心营造的婚房被强拆,持射钉枪将村支书何建华杀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敬龙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推荐理由:贾案之令人关注,不在于贾作为明白无误的凶手是否被冤,而在于贾案背后透出的司法公正。正如有学者通过比较该案和谷(开来)案后的结论那样:一样的预谋杀人,但后者影响之恶劣,不仅在国内,而且波及国际。可后者司法终裁为死缓,前者却被终裁死刑立即执行。这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训示相去甚远,甚至南辕北辙。也表明吾国司法公平的制度建设任重道远。贾案之令人关注,还在于近年来法学界、乃至一般国人对死刑的态度以及我国死刑改革何去何从的歧见和争论上。尽管少杀、慎杀是我国刑事司法的明显趋势,但能否在制度上和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对待死刑的基本趋势——去杀相适应?这既是重大的法理话题,也是有待中国刑事司法认真对待的制度变革话题。毕竟死刑是报应刑主张的典型表现,它与现代国家,包括我国刑法所秉持的目的刑论明显有别。(谢晖教授)


6.辽宁贿选案



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换届选举和2013年辽宁省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拉票贿选等涉嫌破坏选举系列恶性事件。2016年,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原常委苏宏章、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均以受贿罪被立案侦查;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以涉嫌受贿罪、破坏选举罪被立案侦查。


推荐理由:选举制度是国之根本,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贿选动摇国本,是对全体选民意志的悖逆。贿选导致人大会议的组成违法,导致人大会议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效。现代选举可以拉票,但应该公开进行,绝对不能以金钱贿买选票。刑法第256条将贿选行为列为破坏选举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进行处罚。人大代表选举应该遵循自由独立公开的原则。各级政府不仅应该鼓励人民行使选举权积极投票,还应该鼓励人民积极参选行使被选举权。近几年各地出现了一些独立参选人,他们走进社区积极宣传自己的民主理念和当选愿景,这正是现代选举文明的萌芽,社会各界应用心呵护。此外,还应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代表的级别和范围,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直选会使贿选的成本无法控制,使贿选变得不可能,修改选举法扩大直选,是治理贿选的根本途径。(李长青律师)


7.“警察王文军打死农妇案”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在处警时,选择实施扭按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超出合理限度,造成农妇周秀云死亡。2016年11月10日,太原中院一审宣判,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五年;民警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判缓刑;辅警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缓刑。


推荐理由:案件从发生到结束,舆论一直呈现两极分化:好好的人被警察弄死,应重判王文军等人;周秀云袭警抗法,警察执法意外被严惩,警察群体将彻底寒心。多年来,警察权极其强大,警察与公民的冲突频频发生。一方面,执法可能遭暴力抗法;另一方面,执法对象也可能蒙受飞来横祸。王文军案之后,又有雷洋案,未来还可能出现李文军案赵文军案,如何规范警权,又如何避免暴力抗法,是转型中国必须面对的难题。警察是强权的代表,执法应文明,警权应受限。(肖哲)


8.白恩培终身监禁第一案



2000年至2013年,白恩培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期间,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2.4亿余元。2016年10月9日,河南安阳中院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判处白恩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推荐理由:1991年至2015年8月法院对省部级以上高官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的28起案件中,仅4起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余24起均被判死缓。距离现在最近的被执行死刑的职务罪犯是2011年的三起案件。显然,除极个别案例外,死缓已成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和最高刑罚。但死缓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通过减刑、假释,犯罪分子并不需要实际在监狱内终身服刑。而刑法修正案(九)的终身监禁意味着无期徒刑的实质化或终身化。考虑到目前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实际,这一规定针对职务犯罪采取了更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终身监禁较之死刑为轻,因此是减弱了对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因此,与其强调终身监禁对死刑的替代功能,不如强调:通过终身监禁,立法更为科学合理地实现了针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控制和严厉惩处贪腐之间的平衡。因为,通过终身监禁而替代的死刑数量即使在过去或未来都必然是屈指可数甚至罕见的。在这样的意义上,终身监禁既能够回应民众对严惩贪腐的呼声,又能够引导民众思考更为理性的死刑观念。尤其是,目前保留死刑的罪名,绝大部分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领域,或者直接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侵害国家安全、国防军事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实际已成为较为特殊的具有财产性的犯罪中仍然保留死刑的唯一罪名,在这种情况下,既保留死刑又用终身监禁最大限度地实际替代死刑,不失为一种政治正确、司法妥当的措施。白恩培案的判决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政策的把握。(林维教授)


9.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



2013年11月,洪振快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2015年8月,“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诉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2016年6月27日,法院判决洪振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推荐理由:以下略去300字。


10.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生产、加工玻璃制品等为主,多次遭受行政处罚,但仍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德州中院提起公益诉讼。2016年7月20日,德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推荐理由:有一种说法是大家都干坏事的话,法律不一定会管,所谓法不责众。这种情况当然是不正常的。现在中国还有另一种更不正常的现象——那就是当大家都成了受害者时,却无人去追究违法者了。像食品安全问题、雾霾问题、土壤污染问题,几乎没有哪个中国人能逃脱这些问题的侵害,但我们每个个体却又没有任何制度武器可以用以对抗这些问题。像这样的公共问题本来属于公共治理应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理应为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类似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这样的社会治理领域的公共悲剧,公权力不仅不是出路,反而可能是根源,因为公权力极易被俘获、被扭曲。在此背景下,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诉结果显得富有价值。当大规模违法发生时,个人无能为力,公权力又暧昧不清之时,只有激活在夹缝中的剩余诉权,才能解决公共治理的公地悲剧。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还受严格限制,但毕竟已经跨出一步了。剩余诉权不是多余的诉权,是理应被行使和被尊重的权利,它是社会自救的救命稻草。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价值不在于法院判决的2000多万赔偿,而是揭示了剩余诉权的这一重要价值。(叶竹盛博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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